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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

第一部分签证问题

中国公民赴越南,须持外交、公务与因公一般护照免签证。

持因私护照越南旅行、探亲,需向越南驻华大使馆申请签证。

商务签证可通过越南的某个贸易公司提出申请,旅行签证可在驻任何国家的越南大使馆,或泰国、越南各旅行社办签证(越南已授权国外旅行机构代办赴越旅行签证业务)。

申请赴越南商务考察,而没有越南有关单位邀请或接待的,及旅行、探亲等的,当事人可托付越南各组织(越南境内工商会、投资咨询劳务公司、有经营国际旅行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在越南常住的亲属(父母、夫妻、子女、亲兄弟),向内务部出入境治理局申请入境许可,至少在入境前15天申请。

到越南旅行的外国人,一定要按照要求和统一式样,填报入境签证申请书3份,并附上3张近照。

1份附有像片的申请书寄到就近的越南驻外国大使馆,其余2份及像片,游客随身携带,人越南境时交给当地的旅行机关。

用办签证,要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点、籍贯、家庭地址、职业、护照号码、逗留时刻和入境地点。

在越南单程或双程过境者,经申请可获得有效期最多为15天的过境签证。

在越南逗留不超过72小时,不离开过境者住区的过境者,免除过境签证。

签证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1个月。

由入境日起计,可停留1个月。

在入境后10天,就可申请签证延期,只能延期1次,最多延期1个月。

每位游客最多只能在越南停留两个月就必须离境。

探亲人士可申请单程或多程签证。

单程入境签证通常停留期不超过3个月,但个别情形可再延期3个月。

多程签证有效期可达1年,并可再延期1年。

第二部分入境须知

中国公民入境越南时,需要在入境口岸填写一式两联的入出境申报单(英越文),其内容包括入境、海关、动植物检疫等内容,第一联(白色)由越南边境口岸存留,第二联(黄色)入境者储存,以备出境时检查。

入境越南后,一样须在48小时内向留宿地邻近的公安机关申报居留。

如入住旅店,那么由店方负责代为申报。

故旅客入住时,一样应将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交由店方保管。

海关规定:

越南海关规定,入境时如携带3000美元以上(2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300克以上黄金等必须申报,否那么出境时,超出部分将被越南海关没收。

国内团组出访,如团费交由专人携带,入境时应申报,或者分散保管,否那么,出境时超出3000美元部分将被越海关没收。

外国人出境越南时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雪茄烟50支、烟草250克、酒类1公升。

越海关禁止入境者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有异味物品、各种黄色书刊、影碟、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及武器等入境。

 

第三部分越南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海关检查范畴是国家边界线。

物资、行李、外汇、越币、邮裹、邮件、各类物品和其它进出口财产,出入境、过境越南的交通运输工具〔以下称海关检查、监察对象〕,当其通过越南边界时都要按本法的规定同意国家海关的治理和检查。

第五条越南海关部门包括:

  ─海关总局;

  ─联省或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海关;

  ─口岸海关、海关稽查队。

  越南海关的活动范畴包括:

口岸地区:

国际民用航空港、国际江、河、海港;国际邮电;边界、海岸、海岛、领土接壤地区和本法规定的内地其它地区的海关检查地区。

  第十五条办理海关手续时,进出境的交通运输工人,进出口的物资、行李、外汇、越币、包裹、邮件要同意海关检查。

  已入境但未办理完海关手续或已办完海关手续但未出境的物资、行李、外汇、越币、包裹、邮件、运输工具都要同意海关监察。

第十六条同意海关检查、监察的时限。

  1.从海关接到检查、监察对象的地点到出口时;

  2.从海关接到第一到口岸的检查、监察对象的地点到办完海关手续时。

第十七条因为安全、卫生问题等必要情形、海关有权在无主时决定与交通运输部门的代表当面赶忙检查物资、行李。

第十八条在检查、监察时,如有依照认定进出口物资、外汇、越币、物品违法隐藏出入境人在其中或隐藏出入境物资、行李、包裹、邮件,交通运输工具在其中,那么口岸海关长以上有权决定监守其人或要求开启隐藏地点以便搜查。

  当发觉进出口物资、外汇、越币、物品违法时,口岸海关长以上有权临时扣留以便处理。

  第二十八条越南海关依照出入境许可证、物资申报简明书、燃料物料申报书检查运输工具;检查运输工具上使用的设备,粮食食品;检查运输工具上的工作人员、旅客名册本;检查技术档案,行程日期,运输工具的其它必要证件,并与实际对比检查。

  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运输工具上工作人员和旅客的粮食食品要同意海关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同意海关检查、监察期间,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调度人员或指挥人员有以下义务:

  ①保证让工具通过口岸和规定路线,按规定地点停放运输工具,以便办理海关手续。

  ②提供方便条件让海关检查和必要时查封运输工具。

  ③不准毁坏、抛弃或交换物资、行李 。

  第三十一条为了实现检查、监察任务,海关人员有权上正在规定地点或正在海关检查区域运转的运输工具。

第三十二条有理由认定进出境运输工具上隐藏有非法进出境物品、物资、行李、外汇、越币,严峻侵犯到国家利益的,那么口岸海关长以上有权下令暂绶交通运输工具离境,以便搜查。

第四十五条当发觉进出口物资、行李在海上、在边界江河上或在沿边界地和口岸地点被漂打、抛弃时,进出口物资、行李没有认领人时,人民委员会、边防屯或运输部门组织搜寻,同时向最近地点的海关报告去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有通报责任,以便物资、行李所有者明白;假如有包裹、邮件那么要向最近地点的邮电部门通报,以便共同解决。

  进出口物资、行李的所有者在完成海关手续和费用清算后才能认领自已的物资、行李。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超过6个月,物资、行李所有者没有答复的,海关就按部长会议的规定组织清理。

第四十七条在海关监督地地区,任何进出口物资、行李、外汇、越币、包裹、邮件的运输活动都要受到越南海关的监督。

  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海关人员有权要求物资、行李所有者,运输工具的调度人员或指挥人员出示必要的证件;如有依照认定在运输工具、物资、行李中,在人中隐藏有非法的进出口物品、外汇、越币、物资时,海关检查队长有权决定看管人员,要求开启隐藏地点以便搜查,临时扣留物资、物品以便处理。

同时要对自已的决定负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居住、往来法令

第1条本法所称的外国人、常住外国人、暂住外国人是指:

〔1〕〝外国人〞是指没有越南国籍的人员。

〔2〕〝常住外国人〞是指在越南居住没有期限的外国人员。

〔3〕〝暂住外国人〞是指在越南居住有期限的外国人员。

第6条假如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能够不给予办理入境、入—出境签证手续。

〔1〕申请签证者在办理入境签证手续时有意错误申报事实。

〔2〕申请签证者前次入境时严峻违犯越南法律。

〔3〕因保证社会秩序安全和防止病疫的理由。

〔4〕因保卫国家安全的理由。

第7条外国人从越南出境不受限制,假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那么以暂缓办理出境、出——入境签证手续或者暂缓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正在执行刑事判决的。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纳税、交纳手续费和其他财政义务的,及正在履行仲裁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

〔3〕越南权力部门下令逮捕或作出临时拘留决定的。

第8条〔1〕对过境者那么采纳本章入境、出境的规定。

〔2〕外国人假如在越南领土停留不超过72个小时,同时不离开指定过境范畴,从越南过境能够免签证。

行程受到客观阻碍的情形下,过境者能够连续免签证,。

并在指定范畴内逗留。

第10条〔1〕从入境起48小时内,外国人必须在越南国家权力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居住登记必须注明在越南居住的目的、时刻和地址。

过境免签者不必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第14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将被驱逐出越南。

〔1〕有侵犯国家安全行为的。

〔2〕被越南法院判处刑罚并服刑期满或者不再履行刑罚的。

〔3〕对越南其他人有生命、健康威逼的。

第五部分越南劳工法

第6条:

劳工系指至少应满15岁且具备劳动能力及有签订劳动合约的对象。

雇主系指企业、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对象,假设雇主为个人时,那么至少应满18岁且有雇用、使用及给付劳工薪资者。

第61条:

1.劳工加班时得依其薪资单价或工作件数工资给付其加班费,运算方式如下﹕

a)平常工作天,至少150%。

b)每周例假,至少200%。

c)国定假日或带薪休假日,至少300%。

对夜间加班的劳工,另应依本条第2项规定再给付其加班费。

对加班后已获补休的劳工,雇主仅需依照其日间正常操作的薪资单价或工作件数工资之差额给付。

2.对依本法第70条规定夜间加班的劳工,将应再给付至少相当于其日间正常操作薪资单价或工作件数工资之30%加班费。

第68条:

1.每天工作时刻不得超过8小时,而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雇主可规定每天或每周之工作时刻,惟应事先通知劳工。

2.凡从事属越南社会荣军劳动部及卫生部公告行业项目之专门粗重、毒害及危险作业的劳工,其每天工时可予缩短1至2个小时。

第69条:

雇主及劳工可协商加班,惟每天加班时数不得超过4个小时及每年不得超过200小时,而属政府与越南劳工总工会及雇主代表协商后制定之假设干专门行业者,那么其每年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00小时。

第70条:

政府依据地区气候差异而制定夜班制作业时刻自晚上9时或10时至翌日5时或6时止。

第72条:

1.劳工至少每周得休息一天〔连续为24个小时〕。

2.雇主可安排劳工周休为周日或周内任何固定之一天。

3.因劳动周期专门而雇主不安排劳工周休时,那么应安排劳工至少月平均休假四天。

第73条:

劳工得在以下节日带薪休假:

1.元旦一天〔国历元月一日〕

2.雄王忌辰(农历3月10日)

3.春节四天〔农历年终一天和翌年初三天〕

4.胜利节一天〔国历四月卅日〕

5.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历五月一日〕

6.国庆节一天〔国历九月二日〕

倘上述节日适逢为例假日时,那么劳工可于次日再补休。

第74条:

1.对在企业或为个人雇主连续服务十二个月的劳工,可依照以下规定天数带薪休年假:

a)一样性条件下操作者:

12天。

b)未满18岁的劳工或从事粗重、毒害及危险,或在生活困难环境下操作者:

14天。

c)从事专门粗重、毒害及危险或在生活困难环境下从事粗重、毒害及危险之操作者:

16天。

2.政府规定劳工休年假天数以外之旅程时刻。

 

第97条:

雇主应确保作业地点达到宽敞、通风、明亮之标准规定;达到经认可之职场灰尘、气流、毒害气体、放射;电磁场、温度、湿度、噪音、震幅及其它毒害因素之卫生标准规定。

另应定期对上述各项因素进行检测。

第98条:

1.雇主应依职场卫生及安全规定定期对机器设备、厂房及仓库进行检查及修理。

2.雇主应充分具备器具以对企业内易造成危险之机器设备部份进行遮盖;应在职场、机器设备装置厂地及具有危险及毒害职场进行防范事故发生之布置,及于大众易观看及阅读位置设置作业安全及卫生之引导广告牌。

第六部分越南政府关于处理贸易违法行为的决议

第二十条:

违反经营不承诺流通使用,保质期过期或没有质量安全保证的商品处分:

1.对已熟的饭菜,食品,饮料假设不实行对做买卖人,做买卖地点,货架子,称子,包装塑料袋的卫生标准,罚款20万至80万越盾。

2.对具有列下行为一者,罚款50万至200万越盾:

a)经营新奇食品(鸡类,肉类,海鲜)已被注射杂物使增加重量阻碍质量,味道但不阻碍安全使用及环境

b)经营已污染或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饮料。

3.对具有经营有化学量余外超表的农产食品行为一者,罚款100万至300万越盾。

4.对具有经营粮食,食品,饮料使用不承诺使用在生产,加工中或承诺使用但使用量余外的副加汁行为一者,罚款200万至500万越盾。

5.对具有违反列下行为一者,罚款400万至800万越盾:

a)经营有传染病或使用防腐剂的新奇食品(鸡类,肉类,海鲜)

b)经营被注射或射入阻碍躯体健康与环境的杂物的新奇食品(鸡类,肉类,海鲜)

c)经营在加工之前已死的鸡类,肉类或鸡,猪,牛等制品

6.对具有违反列下行为一者,罚款500万至1000万越盾:

a)经营已过保质期的食品。

b)经营或加工有毒素危害到使用者的海鲜食品。

c)经营不承诺流通或未在该决议第十三条款8项b点规定的商品。

7.对具有违反生产,加工,装配,制造,再制进口商品行为一者,罚款为本条款2至6项规定的一倍。

8.补充处分形式以及纠正后果措施

a)对具有违反本条款2项b点,第3,4,5项和6项a,b点行为一者,必要销毁商品。

b)对具有违反本条款2项b点,第3,4,5项和6项a,b点行为一者,假设不能执行本条款8项a点规定将收没销毁商品。

c)对具有违反本条款6项c点行为一者,收没赃物。

d)对具有违反本条款1和2项a点行为一者,必须实行纠正,保证商品的卫生以及质量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对顾客,消费者的交易处份:

1.对具有以下行为一者,施以警告或罚款10万至50万越盾

a)向顾客,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以及营销服务不正,不实,不足的信息。

b)在交易商品以及提供营销服务中有不正当的语言,举止,态度耻辱顾客,消费者。

c)在交易商品以及提供营销服务中发生错误或做弊不给顾客,消费者补偿,退化,还钱。

2.对具有以下行为一者,罚款30万至70万越盾

a)交易中随便减少商品的包装塑料袋,配件,代换零件,技术材料以及说明书。

b)以次充好的商品给顾客,消费者带来损害。

c)不按照规定进行商品保修,提供营销服务或随便公布保修。

d)在进行商品保修以及提供营销服务中有意为难,阻碍顾客,消费者。

3.纠正后果措施

对具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一者,必须执行纠正违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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