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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

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字号大中小】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编制依据和目的

  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3条 编制重点

  第4条 发展重要条件和存在问题

  第5条 基本依据

  第6条 规划范围

  第7条 规划期限

  第二部分 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一章 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

  第8条 功能定位

  第9条 发展目标

  第二章 总体策略

  第10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策略

  第11条 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策略

  第12条 城乡建设空间发展策略

  第13条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发展策略

  第14条 区域协调策略

  第三部分 保护控制及建设引导

  第三章 人口与用地规模

  第15条 人口规模

  第16条 人口引导

  第17条 人口结构及素质

  第18条 用地规模

  第四章 城乡建设的协调与引导

  第19条 城镇空间布局

  第20条 山区城镇结构

  第21条 山区村庄建设

  第五章 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一节 生态保护与控制

  第22条 山区绿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23条 山区水源涵养及保护

  第24条 山区自然保护

  第25条 风景名胜区

  第26条 山区限建分区

  第二节 生态修复与建设

  第27条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分区

  第28条 矿山生态修复措施

  第六章 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29条 文化传承与多样性保护策略

  第30条 文物保护单位

  第31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32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33条 名木古树

  第七章 产业发展与布局

  第34条 第一产业

  第35条 第二产业

  第36条 第三产业

  第37条 山区产业布局的空间指引

  第38条 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

  第39条 教育

  第40条 医疗卫生与保健

  第41条 科技、文化、体育

  第42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第43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

  第44条 邮政

  第九章 交通体系的协调与发展

  第45条 山区公路

  第46条 公共客运

  第47条 货运交通

  第48条 旅游交通

  第49条 山区铁路

  第十章 市政设施的协调与发展

  第50条 水资源与供水系统

  第51条 雨水排除及雨洪利用系统

  第52条 污水处理系统

  第53条 能源供应

  第54条 信息

  第55条 环卫

  第十一章 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

  第56条 山区防洪

  第57条 山区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

  第58条 山区防沙治沙

  第59条 山区城镇消防

  第60条 山区森林安全防灾减灾

  第四部分 规划的实施

  第61条 强化基础工作

  第62条 深化创新政策

  第63条 健全实施机制

  第一部 分总则

  第1条 编制依据和目的

  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国务院批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落实总体规划,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实现地域全覆盖;统筹综合已有各专项、专业规划,形成统一的规划平台;明确山区空间布局,保证山区生态友好型发展,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一体化格局。

2006年底,市规划委会同15个相关单位和7个相关区县政府,在深入了解农民和基层政府的意愿及需求的基础上,分析整合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综合汇总相关规划,编制完成《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继续坚持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

  

(1)有利于山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山区作为北京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对保障首都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必须把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

  

(2)有利于山区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加快山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引导人口相对聚集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推进山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3)有利于山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加大政府帮扶力度,发挥山区人民的主体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山区经济,发展具有山区特色的产业,加快山区农民增收步伐。

  第3条 编制重点

  

(1)摸清山区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关注山区水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为山区生态质量提高和山区建设安全提供保障。

  

(2)充分考虑山区城乡建设的限制性和适宜性,合理安排山区产业及乡镇、村庄建设的空间布局,为区域政策制定提供技术依据。

  (3)协调山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安全设施的配置与发展,落实山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4)本规划侧重综合协调各类规划,为下一层次的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第4条 发展重要条件和存在问题

  

(1)山区发展面临政策和经济的重要发展机遇。

  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北京山区的经济发展连续增长,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平原支持山区力度的逐步增强。

  

(2)生态保护奠定和谐发展的基础。

  山区产业类型逐步调整,教育、医疗卫生、旅游服务设施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以水源保护为中心,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力度不断加大。

山区发展的产业支撑水平有待提高,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还有很大空间,环境友好型的都市型工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业发展与首都整体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3)山区地貌复杂多样,气候温和湿润,自然资源丰富,生物生境多样,人文古迹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是全市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4)山区自然灾害多发,对城乡建设和活动具有较大的限制作用。

  (5)镇村规模小、布局分散,缺乏规模效益与集聚效益,不利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6)长期以来由采矿、建设、旅游等开发活动带来的山区生态破坏不容忽视。

  第5条 基本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2)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

  (3)行政规章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1993年)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4)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

  “211”行动计划

  《关于区县功能定位及评价指标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报告

  北京市山区工作会议文件

  关于“加强山区生态建设提升首都环境质量”议案办理暨山区生态建设情况的报告

  (5)相关规划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及其国务院批复

  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山区各区县“十一五”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北京市限建区规划(2006年—2020年)

  北京市林业发展战略规划

  北京市自然保护区规划

  北京市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北京市废弃矿山修复规划

  北京市防沙治沙规划

  北京市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

  北京市公路网规划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6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北京市山区,面积为10072平方公里,约占市域面积的62%,分布在七个山区区县,涉及83个乡镇,其中延庆川区、门城新城、部分浅山区镇、村已在东西部发展带中考虑,因此本规划的人口及用地平衡范围为上述地区以外的山区,面积平方公里。

  第7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06年—2010年

  远期2011年—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二部分 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一章 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

  第8条 功能定位

  山区是首都宜居城市建设的坚实生态屏障,是北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支撑,是环境友好型的特色产业基地。

  

(1)坚实生态屏障:

北京山区呈扇形分布于北京市的东北部、北部和西部,是北京市的上风上水地区,构成了对平原的生态屏障。

  

(2)重要资源支撑:

山区是资源富集区,是北京水源涵养地,是生物多样性、景观资源和文化保护的重点地区,是首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保证地。

  (3)特色产业基地:

发挥山区资源环境优势,积极发展具有山区特点的环境友好型特色产业,成为市民休闲游憩的理想空间。

  第9条 发展目标

  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绿色产业为基础,以山区人民为主体,将山区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山川秀美、设施完善、社会稳定、人民安康的和谐之区。

  第二章 总体策略

  根据山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采取统筹城乡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促进农民增收、强化公共服务、协调区域发展的总体策略,推进首都的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10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策略

  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与防治并重的原则,划定严格的生态保护区域,采取多种措施修复生态破坏地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1)保育生态资源:

提高山区森林植被覆盖率;加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重点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保护要求较高的地区,严格控制其内的开发建设。

  

(2)修复生态破坏地区:

以生态工程为重点,消除山区矿山开发、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生态问题,划定生态修复分区,采取自然修复、工程修复、建设带动等手段,多渠道开展山区生态修复。

  (3)强化环境污染防治:

针对山区特点,加强以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废弃矿渣和尾矿的污染治理,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基础设施先行,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产业的环境准入门槛。

  第11条 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策略

  山区产业发展应坚持走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发展之路,立足服务首都市场,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以生态优先为原则,以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为手段,在坚持淘汰关闭影响环境的产业、企业的基础上,积极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要积极推动城区优质资源和发展要素向山区的流动,推动山区产业融合和互促发展,加快建立山区发展的产业支撑,增强发展后劲,着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1)鼓励都市型现代农业,绿色加工业等环境友好型工业,生态休闲旅游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引导传统种植业、非规模化养殖业、采矿业、服装业等产业向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积极探索包括文化创意、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在适宜的浅山地区的发展。

  限制基础化工、传统建材等高污染行业和高耗能行业,逐步关闭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业。

  

(2)充分考虑山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筹划山区的经济发展。

遵循自然规律,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清洁生产认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形成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

  (3)按照有利生态,突出特色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矿山关闭后的替代产业,由资源开采型向生态友好型的方向发展。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尊重山区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增强政府在山区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职能,通过政策引导,扶持山区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

  (5)产业布局与镇村建设相互依托,镇村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适宜空间。

在山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再扩大的原则上,通过盘整用地,挖潜存量土地,扩大产业发展的空间。

  (6)山区农民增收来源于产业发展、生态补偿和人口调整。

规划继续加大政府对生态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补偿范围和受益人群。

山区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来源于山区经济发展、山区产业发展和山区农民发挥自身主体作用。

  第12条 城乡建设空间发展策略

  充分发挥平原对山区、浅山对深山、城镇对乡村的带动作用以及交通对建设的引导作用,促进山区城乡建设空间有序发展。

  

(1)平原带动山区

  发挥平原对山区的辐射作用,特别是浅山区,受平原中心城与新城的辐射强,规划城镇化水平相对较高、发展速度较快。

  

(2)浅山带动深山

  深山区受浅山区和新城影响较大,在与邻省市交流、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3)城镇带动乡村

  打造山区重点城镇,实施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策略,引导山区村庄建设用地通过城镇化整理、搬迁安置等措施进行合理重组。

  (4)交通引导发展

  依托交通走廊,重点发展交通干线与交通枢纽地区的镇、村,并协调好镇、村建设区与交通线路的相互关系。

  第13条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发展策略

  

(1)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设施

  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山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山区镇、村职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山区信息化建设。

  

(2)交通基础设施

  以日常出行、旅游交通和货运交通为重点,充分协调中心城、新城与山区之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与方法,为山区居民提供安全、可达、方便的交通条件,打造符合山区特点的可持续的公共交通系统,实现山区“村村通公交”。

结合景区规划,建设高品质的生态旅游交通系统。

  (3)市政基础设施

  完善山区小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加快供水和水源地的建设、民俗旅游村和乡镇中心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建设。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生态村落模式建设,实现低排放、低能耗、节能保温、乡土材料利用、循环再生资源利用以及对自然能源的利用,逐步建立符合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规律的基础设施体系。

  (4)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

  针对山区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做好山区防洪、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

建立健全山区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的防治体系,保障生态安全。

完善消防队、站的配置与建设,提高山区小城镇消防能力。

规划完成新一轮库区移民、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的农户搬迁。

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安排搬迁规划布局和时序。

  第14条 区域协调策略

  

(1)在国家及全市的区域协调方针指引下,推进北京山区与相邻冀北山区间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

重视山区与非山区、山区各区县的互补与协调,充分发挥中心城、新城对山区发展的带动作用。

  

(2)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

  (3)加强与北京周边景区的合作,实现旅游资源互补,推进旅游产品开发。

  (4)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北京与西北方向的协作与交流,有利于发展山区外向型经济。

  第三部分 保护控制及建设引导

  第三章 人口与用地规模

  第15条 人口规模

  在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合理引导村庄及农户的搬迁,控制外来人口数量,规划山区人口总量在现状基础上不增长,2020年山区规划范围内的人口规模约80万人,其中49个乡镇中心规划人口约在24万人,占山区人口比例为30%。

  第16条 人口引导

  依据山区的资源环境承载特点和产业发展特色,山区人口应坚持合理引导、控制发展的原则,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保障山区居民的居住安全,通过多种途径,使山区人口规模和布局进一步趋于合理。

  第17条 人口结构及素质

  

(1)通过产业带动和重点镇的辐射作用,积极推进山区城镇化发展,提高山区人口素质。

高度重视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因地制宜普及山区12年教育,加强山区劳动力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山区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着力丰富山区的精神文化生活;

  

(2)针对空心村现象,关注“一老一小”问题,注重提高多种形式的山区养老保障和儿童福利保障,多渠道解决相应的设施建设。

  第18条 用地规模

  山区用地规模总量不变,强化集约,调整机构,保障友好型发展。

  

(1)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用地。

符合镇村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确保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山区范围内的中、市属建设用地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建设用地总量平衡,优化调整结构。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盘整以独立工矿、特殊用地为重点的用地,挖潜存量土地,扩大产业发展空间;

  (3)增加林地总量,提高森林质量。

  第四章城乡建设的协调与引导

  第19条 城镇空间布局

  根据北京市域“两轴—两带—多中心”的空间结构,在山区范围内构建“三区—七线—七核”的城镇发展格局,以三区为平台,以七线为纽带,以七核为节点,形成山区与市域、山区自身统筹协调发展的空间体系。

  

(1)三区:

浅山优化,深山保护,川区联动

  三大片区统合是促进山区城乡建设全面发展的前提。

三大片区的发展应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加强统合,是促进山区城乡建设全面发展的前提。

  

(2)七线:

七线辐射,市域一体

  七线指由中心城通向山区的七条放射状交通走廊。

七线交通串联是引导山区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脉络。

随着山区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应逐步加强放射状轴线之间的联络线建设,为畅通山区防灾减灾通道、旅游通道提供条件。

  (3)七核:

七核聚集,带动周边

  七核指处于交通节点或重要经济增长点的七个山区核心重点城镇。

七核联动是发挥重点城镇的集聚效益与辐射作用,进而带动山区整体发展的关键。

  第20条 山区城镇结构

  根据北京市域“中心城—新城—镇”三级城镇体系,山区范围内的城镇结构以建制镇为主。

  规划通过设置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开发重点产业基地,配置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等途径,集中发展山区七个重点核心城镇。

  第21条 山区村庄建设

  

(1)城镇化整理型村庄

  积极引导此类村庄逐步城镇化,将农民纳入城镇社会服务与管理体系,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2)迁建安置型村庄

  村庄迁建安置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充分考虑经济、文化、民俗、行政区划等因素,结合农民意愿,采取政策配套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迁建。

要慎重选址迁入地,引导村民向城镇或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聚集,避免二次搬迁。

迁建型村庄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与扩建。

  (3)保留发展型村庄

  鼓励保留发展型村庄大力发展宜农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

保留控制发展村庄可进行原址整治或改建,原则禁止扩建,鼓励保留适度发展村庄和保留重点发展村庄集约发展,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保留重点发展村庄应接受迁建安置农民。

  第五章 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一节 生态保护与控制

  第22条 山区绿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依托“三北”防护林体系,加快燕山地区水源保护林和太行山地区水土保持林建设,形成防御首都风沙入侵的屏障。

稳步推进岩石裸露地区植被恢复。

  加强山地绿化,通过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的绿化建设。

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23条 山区水源涵养及保护

  

(1)保护山区地表水环境,增强山区的水源涵养能力和水质净化能力。

  

(2)保护山区地下水环境。

  第24条 山区自然保护

  

(1)山区自然保护区

  规划完善山区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小区的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大资源调查力度,基本形成北京山区自然保护区体系,使北京地区的绝大多数物种、群落及其生境得到有效保护。

  

(2)森林公园

  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山区丰富的森林资源,积极发展森林公园。

  (3)地质遗迹保护区

  山区规划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区18处。

  第25条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的区域,应当加强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到2020年在山区建立一个类型齐全、分布合理、面积适宜、管理科学、效益良好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第26条 山区限建分区

  将河湖湿地、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划为禁止建设地区;将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山区泥石流高易发区、山前生态保护区等划入限制建设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应避让或按限建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节 生态修复与建设

  第27条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分区

  根据矿山的开采情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及环境影响分区,将山区矿区划分为亟待治理的典型矿山、亟需修复治理区、一般修复治理区、加强保护区和自然修复区。

  第28条 矿山生态修复措施

  按照矿山的生态条件和生态修复的分区划分,确定生态修复的方式和重点。

  对于位于深山区的交通不便的矿山废弃地可采用封禁措施加快生态自然修复;

  需要进行人工修复的地区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浅山地区的矿山修复治理区,可适当通过发展建设带动生态修复。

  第六章 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29条 文化传承与多样性保护策略

  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最大程度保留原始信息,防止建设性破坏。

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山区地域文化特色,塑造山区特色风貌。

  第30条 文物保护单位

  继续划定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明确的管理与控制措施,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控制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甚至村庄。

加强对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鉴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31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

  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做好保护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山区继续做好古村落及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调查与保护工作,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切实保护山区传统风貌与地域特色。

进入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录的村庄应按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要求加以保护。

  第32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

  山区历史地名、戏剧、音乐、字画、服饰、庙会、老字号等是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充分发掘、整理、恢复和保护丰富的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精髓,增强山区文化魅力。

  第33条 名木古树

  加强对山区古树名木的普查与定点保护,严禁砍伐。

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有机结合,突出山区历史文化特色。

  第七章 产业发展与布局

  第34条 第一产业

  立足区位、资源和生态优势,大力发展以林果、蔬菜、中药材、畜牧、水产养殖为主导的都市型现代农业。

根据资源和市场情况,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建设一批优势主导产业带,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

加快一产向二、三产业延伸,构建绿色生态产业链。

  第35条 第二产业

  以清洁生产为指引,优化发展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劳动密集型的绿色食品加工业、服装业、特色手工业等环境友好型工业。

逐步关闭采矿业,结合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和利用,引入替代产业。

  第36条 第三产业

  重点发展以生态旅游、会议培训、文化创意、康体医疗、休闲运动、生态办公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加大对山区农村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的投入。

积极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

加强旅游业与一、二产业的联系,形成以生态旅游为主导的绿色产业链。

  第37条 山区产业布局的空间指引

  

(1)山区产业发展的空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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