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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自考资料

金融法

1、金融交易关系:

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2、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

金融宏观调控。

3、中央银行:

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政府的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规定了行长产生的具体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5、中国目前采用的主要结算工具

6、再贴现率:

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

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8、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来源

9、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主要用途:

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10、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基准利率。

11、政策性银行:

多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994年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12、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争行抵御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13、同业拆借及其期限: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期限

(1)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

期限。

14、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的清

算顺序:

(1)支付清算的费用

(2)

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

利息(4)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

债务(5)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

债务(6)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15、人民币汇率制度:

我国现行

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以市场供求

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

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

17、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设立

商业银行的批准机构:

批准机构

是银监会。

18、商业银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

当开业的最长时间:

6个月。

19、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

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

总行注册资本金融的60%。

20、贷款的类型:

(1)按照贷款

期限分: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

长期贷款

(2)按照有无担保分类: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3)按照承担贷款风险的主体分

类: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4)按

照贷款组织方式分类:

单一银行

贷款和银团贷款(5)其他经过批

准的贷款种类:

同业拆借贷款、

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援助

性贷款等。

21、不良贷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2001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

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根据其风险

大小分成五类:

正常、关注、次

级、怀疑、损失,其中后三类贷

款属于不良贷款。

22、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

信用原则。

23、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

存款

人将款项交入银行并经银行签发

存折、存单或者存款凭条时,存

款合同成立。

24、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

最长期限:

1年。

25、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

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

例:

不得超过10%。

26、设立信托公司的批准部门:

银行业监管机构,在我国由中国

银监会批准。

27、信托、信托业的特点:

(1)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

手中,受益人不能要求受托人向

自己支付信托财产

(2)信托收益

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

有利润就没有收益(3)信托业务

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

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

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28、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商业

银行存款的机构:

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

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

银监会。

29、贷款的分类:

(1)按照贷款

期限分: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

长期贷款

(2)按照有无担保分类: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3)按照承担贷款风险的主体分

类: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4)按

照贷款组织方式分类:

单一银行

贷款和银团贷款(5)其他经过批

准的贷款种类:

同业拆借贷款、

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援助

性贷款等。

30、短期贷款的期限:

1年以内

(含1年)。

31、金融租赁的特点:

(1)租赁

的对象一般是固定资产

(2)融资

与融物相结合(3)所有权与使用

权分离(4)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

本息。

32、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分类:

《担保法》规定,有代为清偿能

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为保证人,禁止下列主体

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

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分类

(1)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

(2)

单一担保与最高额担保(3)担保

与反担保。

33、权利质押的类型:

(1)汇票、

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

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

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

权利。

34、票面残缺人民币的兑换:

(1)

如果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

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或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

变色,但能照原样连接者,可以

全额兑换

(2)票面残缺1/5以上

至1/2,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样

连接者,照原面额半数兑换(3)

票面残缺超过1/2以上,或票面

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

不能辨认真假者,或故意挖补、

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也不能流通使用。

35、经常项目、资本项目:

经常

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

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

收支、单方转移等项目。

资本项

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

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

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

证券投资等。

36、银行卡的分类:

(1)按使用

对象分为单位卡与个人卡

(2)按

信誉等级分为金卡与普通卡(3)

按币种划分为人民币卡与外币卡

(4)按载体分为磁条卡与智能卡

(IC卡)(5)最重要的分类是按

照发卡银行是否提供信用来进行

区分,有信用卡与借记卡两大类。

37、利率的分类:

(1)按资金融

通关系的主体分,有中央银行与

商业银行间的存贷款利率,商业

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

利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存贷款

利率

(2)按借贷合同中利率的状

态分,有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3)

按利率所反映的货币价值分,有

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38、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

本来源

3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

质权设立的时间

40、中国人民币的发行银行:

国人民银行。

41、现行中国实行的人民币汇率

制度:

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

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

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

动汇率制度。

42、证券法的核心原则:

公开、

公正、公平原则。

43、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1)债

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

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

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

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

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

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

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

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4)

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

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

取权。

44、证券交易规则竞价交易的方

式:

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45、有公司债券经法定最低交易

单位“一手”:

公司债券每份面值

为100元,交易时以1000元面值

(即10份债券)为一交易单位,

简称“一手”,实行整数交易。

46、内幕交易:

是指内幕人员以

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

易的活动。

47、股票发行的分类:

(1)根据

发行对象的范围,分为公开发行

与非公开发行

(2)根据是否存在

发行中介,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

发行(3)根据发行的时机,分为

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4)根据证

券监管的目的,分为首次公开发

行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48、收购预警制度:

是对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

或个人施加的信息披露义务,以

提醒证券市场中的公众股东,公

司控制权可能在未来会发生变

化。

49、收购预警的标准定:

5%。

50、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分类与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分类:

(1)根据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3)根据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4)根据基金资产投资方向的不同,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等。

特点:

(1)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的委托理财方式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投资方式(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起点和交易费用较低,方便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4)证券投资基金能够组合投资、分散风险(5)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强,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买卖基金。

51、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的主要品种: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金融期货主要品种:

(1)利率期货

(2)货币期货(3)股票指数期货。

52、股票承销:

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其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承办股票发行事宜,筹集发行人所需资金的行为。

53、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金融公司:

54、商业银行表内业务:

资产业务、负债业务。

55、存款准备金制度:

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项,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项,称为存款准备金。

56、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2条对商业银行下了一个定义: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57、资本充足率:

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争行抵御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5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9、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0、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

(1)期货交易以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期货合约的方式进行

(2)期货合

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化

合约(3)实物交割率低(4)期

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5)期货

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

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

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61、中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

标及立法作用:

目标:

保持货币

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立法作用:

(1)对货币政策目标

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

而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时有明确的方向

(2)使检验中国

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

标准:

货币币值保持稳定,表明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做好了;反

之,就没有做好工作(3)从法律

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

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

标制过渡。

62、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

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

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3)有具备伤职专业知识和业

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6)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

性条件。

63、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作

用和类型:

作用

(1)为证券市场

合理估价公司股票提供信息,便

利投资人作出相关的决策

(2)对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

监管。

类型

(1)定期报告的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的披露。

6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

会的当然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行

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65、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总行

之间的关系:

是总公司与分公司

之间的关系。

66、商业银行接管的期限:

最长

不超过两年,自接管决定实施之

日起算。

67、存款帐户实名制:

是指客户

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

得使用假名、化名、笔名。

实名

制有利于保护真正存款人的利

益,建立个人信用,同时也便利

国家的税收管理、惩治腐败以及

洗钱行为。

68、短期贷款的期限:

1年以内

(含1年)。

69、长期贷款展期期限:

5年(含

5年)以上。

70、保证期间:

指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期间。

71、外汇的作用:

(1)自由外汇

在国际市场上的四种作用:

价值

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储

备手段

(2)在外汇管制国家的作

用:

国际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

国际储备手段(3)对我国来说,

外汇的作用主要是国际贸易中的

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

72、中国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

管理权的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73、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和

优先股

(2)国家股、法人股和社

会公众股(3)人民币普通股、境

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交

股。

74、承销团承销:

依照《证券法》

第32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

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

销。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分散单

一承销商在筹资规模较大的证券

发行交易中承担的市场风险。

75、证券投资基金:

是一种利益

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

方式。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

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

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76、金融管理关系:

是指政府主

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

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

会关系。

77、中国人民银行法定限制办理

的业务:

(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

账户透支

(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

支(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4)

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

保。

78、股份制商业银行:

此处特此

改革开放后以地方政府或者企业

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

前者又称地方性银行,如深圳发

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已经被

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等。

后者如

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

银行等。

79、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的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信用原则。

80、逃汇:

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

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

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

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

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行为。

81、可转换公司债券:

简称可转

换债券或可转债,按照中国证监

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是指发行人依照

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

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

公司债券。

82、期货交易:

是一种集中交易

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

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

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

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

点。

8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用的货

币政策工具:

(1)货币政策工具

(2)存款准备金(3)中央银行

基准利率(4)再贴现率

84、2006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的特点:

(1)全国履行入世承诺,

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

(2)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为中

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

(3)遵循国际监管惯例,实行法

人银行导向政策(4)充分体现风

险监管、合并监管和审慎监管的

理念,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

行体系稳健运行。

85、“公款私存”的危害:

“公款

私存”除获得了本来无法获得的

利息收入外,还有如下危害:

(1)

为单位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督

提供了便利

(2)影响单位与银行

间的正常资金周转(3)容易逃税、

漏税(4)易滋生腐败。

86、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交

易的情况:

(1)公司股本总额、

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

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

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

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未

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经交易所

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后仍未披露

的。

87、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

行质押的处理规则:

(1)伪造存

单的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伪造、

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

同无效

(2)虚开存单的质押:

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

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

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

产的,该质押合同无效。

接受存

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

人与开具存单的银行为共同被

告。

(3)虚假存单或者虚开存单

的核押:

在存单持有人持伪造、

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形下,

当质权人向存单所指的银行进行

询问时,如果该银行对存单给予

了核押,则质押合同有效,该银

行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

记载的款项。

88、法律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

纵证券交易市场(3)禁止虚假陈

述(4)禁止欺诈客户。

89、保证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应

当如何处理:

保证合同无效有两

种情形

(1)保证合同本身由于违

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诚实信

用原则而无效

(2)主合同无效,

导致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

效。

处理规则

(1)担保合同本身

无效:

1)如果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如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3)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90、金融法:

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1、基准利率:

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争行抵御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92、资本充足率:

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争行抵御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93、商业银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条对商业银行下了一个定义: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一招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94、股票承销:

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承办股票发行事宜,筹集发行人所需资金的行为。

95、金融监管的目的:

(1)首要目的保证金融业的安全

(2)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3)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96、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有以下几点:

1、经济发行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货币流通规律要求发行货币2计划发行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3、集中发行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97、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想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特征:

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

98、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99、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0、股票发行认购方式:

(1)网下配售方式

(2)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101、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批类型102、骗购外汇的行为的类型103、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建立基础: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构建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16号),建立了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机制——“上海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104、证券承销期限的最长期限:

不得超过90日。

105、留置的情形

106、金融租赁的形式:

(1)自营租赁

(2)售后回租租赁,简称回租(3)转租赁,简称转租。

107、有权查询银行客户资料的单位: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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