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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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问题解析.docx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问题解析

 

1、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页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3页

3、企业为员工代扣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6页

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7页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9页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缴纳年限是几年?

10页

1、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城镇企业中的农民工。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但目前也有一些省市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

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临时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第3款;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2条;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5.《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例:

刘某自2001年3月11日起在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队上班,但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1月,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刘某仍在电力工程公司从事相同工作直至2008年年底。

2008年12月底,公司要求与刘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为公司拒绝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009年1月起,刘某便不再去公司上班。

2009年3月,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赔偿金25,600元,公司补缴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辩称,刘某自2004年后,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动计件承包关系,因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负有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支付赔偿金等义务。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刘某长期在公司工作,双方还曾在2003年签订过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虽到期后未续签,但刘某一直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主张双方只是劳动计件承包关系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刘某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要求刘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劳动关系因此于2008年12月底解除;同时,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裁决:

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25,600元;除不能补交的医疗保险外,公司为刘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刘某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固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都负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

●对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全日制职工,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都负有缴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义务。

本例中,刘某虽然只在中间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但一直在公司从事相同工作,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为刘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没有缴纳就应当依法补缴。

操作提示:

1)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是企业人力资源在此方面效率最高的管理方式。

2)企业应注意对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加强管理,对于劳动合同以及其他涉及用工方式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等约定的书面文件,也要注意日常管理中的留存。

3)企业在为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将国家和本地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和员工在基本养老保险上的缴费比例、基数、企业代扣代缴的数额等明细每月在工资单中或以其他方式向员工个人说明,既履行了法定的说明义务,也避免员工在养老保险缴纳方面对企业产生误解,引起纠纷。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参保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北京市,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职工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依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的本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相关通知,具体核定。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1款;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3条;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条;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1项;

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13条;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

例:

董某1997年开始进入某化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为董某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6年董某退休后发现,公司在1997年每月按社会保险局核定的缴费基数925元扣缴其个人应缴纳保险费18.5元,但却没有按此基数为自已缴纳企业负担的养老保险金部分,致使自己退休后养老保险工资每月少收入100多元。

董某要求公司为自己补交养老保险费并申办重新核定退休工资数额,公司称为其已足额缴纳,但记账数额不符与公司无关。

董某因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法院起诉请求:

公司按1997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补交企业应缴纳部分保险费的差额;社会保险局按缴费基数925元重新核定其退休工资。

诉讼中,公司为董某补足了应缴纳保险费的差额,双方已经没有争议内容;董某对社会保险局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另行起诉。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的核定;

●具体缴费数额在核定的缴费基数上按照本省区市规定的比例确定缴纳;

●不按照缴费基数或比例缴纳的,一经发现需要补正;

●员工对社保机构关于保险费标准争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行政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会被驳回,要求另案起诉。

本案中,社会保险部门已为企业核定1997年的缴费基数为925元,董某工作的化肥公司却没有按此基数为董某缴纳相应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使得董某退休后的养老工资比应得的少了100多元,虽然过去了9年,公司仍须按法定标准补足少缴的养老保险费。

操作提示:

1)企业计算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总额基数的依据主要是: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各地目前在界定企业缴费员工范围上有些区别,因此,在基数划定上,企业除依据上述规定外,还需以当地规定的计算范围与项目计算工资总额。

2)企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核定办法,根据企业上报工资总额具体核定,一般是每年核定一次,具体月份由各地自行确定。

3、企业为员工代扣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代扣的标准是:

以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有些地方是40%)的,以本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1条;

2.《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2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第2款;

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条第1款;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1项;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12条。

例:

2009年5月,李某从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来到广州市一家私营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的月薪是1,200元。

8月份,李某从老乡那里听说公司应当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前去询问公司人事部,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告诉李某,李某够不上缴纳养老保险的资格,不过公司可以每月加100元,另外年底双薪作为补偿。

李某不知公司所述是否为实情,就自己到社保机构咨询。

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答复李某,公司应为李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而不能以提高工资代替;李某的工资低于广州市员工缴费基数的下限,即2008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因此应按广州市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作为李某的缴费基数,公司应按李某缴费基数的20%为李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李某个人按此基数的8%由公司代扣代缴。

李某据此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公司最终同意了李某要求。

可是当公司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李某发现公司对自己每个月的扣款不同,人事部负责人这次很详细地给李某解释说:

2009年7月1日前,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广州市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是2,759元,李某头两个月的个人缴费基数为2,759×60%=1,655.4元,个人缴费额为2,759×60%×8%=132.43元;7月1日后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缴费基数冻结在2007年的职工平均工资2,454元,李某的个人缴费基数为2,454×60%=1,472.4元。

李某个人缴费额为2,454×60%×8%=117.79元。

因此,李某5、6两个月的月扣款为132.43元,7、8、9月份的月扣款为117.79元。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按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划定本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范围和月缴费数额范围;

●企业为员工代扣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实际数额,以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的,按本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其缴费基数,以此缴费基数的8%比例提取员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最终由本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核定;

●企业和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根据当地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调整。

本例中,李某的公司有为李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由于李某的月工资低于广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规定应按该下限标准作为李某个人的缴费基数。

由于李某工作期间,广州市变动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因此,公司在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时,每个月扣款不同。

操作提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06年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核定依据、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等作了详细规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需会同财会人员,明确员工工资构成项目,确定员工个人和企业工资总额构成与数额,为本企业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上报社保机构,避免多算多缴的财会成本浪费,或者少算少缴造成的违规与劳动争议成本的发生。

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企业招用的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国人);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单位招用的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国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0条;

2.《社会保险法》第21条、第22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3条;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1款;

5.《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3条;

6.《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3条。

例:

2011年6月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了题为《养老保险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的新闻,摘要如下:

继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之后,国务院再次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年满16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保,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国覆盖。

专家表示,这在理论上实现了中国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具有重大标志意义的“里程碑”事件。

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城镇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但是,还有一些城镇居民,比如老人、非就业者等,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此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就主要针对这类群体,它的推出,意味着中国建立了“全民养老”的制度框架。

国务院此次会议决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

专家普遍认为,新农保正在逐步实现,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迈出了实施城乡一体化保障的关键一步,为最终实现城乡同等保障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获得更大发展以及地区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城乡保障水平也必会不断趋于接近,并使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同等化保障得到实现。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和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缴纳,符合缴费法定年限和领取的法定年龄后都可以依法领取养老金。

操作提示: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基础的层次,条件许可的企业可以在此之外启动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制度作为补充,也是稳定员工队伍、构建企业文化的有效方式。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老有所养。

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生活有保障。

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3)没有职业差异。

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4)流动不影响待遇。

劳动者在国内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工作流动时,个人帐户都可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2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1条、第2条;

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2条。

例:

2008年8月31日,四川绵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增加部分于8月31日全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全市11.7万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加退休金约160元/月。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在已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08年至2010年将连续三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1991年从市外贸局退休的钟天锡已78岁,2006年调待之前只能拿到500多元钱,2007年调待后,每个月增加了200多。

2008年全市调整退休工资后又增加了收入,加上医疗保险,钟天锡称生活总算好一些。

得知今后三年退休金将继续调整的政策后他很高兴:

“我也不知道应该怎样表达自己的意思,总之就是好。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表示,为改善退休人员的待遇,国家自2005年起,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在今后的3年中,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还将继续调整。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的是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更加统一规范,倾斜对象更加明确,建立起完善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要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也不断提高。

本例中,四川省绵阳市于2008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制定了今后3年继续调整的政策,真正改善了退休职工生活,得到了退休职工的热烈欢迎。

操作提示:

有退休职工的企业对本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发放政策与具体做法上要关注变化,以更好地做好企业的财务预算与企业文化建设。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缴纳年限是几年?

答:

员工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缴纳年限是15年。

员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又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是指累计缴费年限而非连续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是指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未实行社会保险之前,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年限。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6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第3条、第4条。

例:

张先生今年52岁,仍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

由于参加工作较早,到2010年,视同缴费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已有31年了。

可是,最近他听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要满15年就不用再缴了,再多缴费也没什么用处。

张先生于是到社保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参保人员退休时领取养老金的高低与缴费年限长短、个人账户总额紧密相连。

按照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张先生缴费年限已经31年,那么在计算其基础养老金部分时,就是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31%。

另外,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以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

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着参保人员的缴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划入。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增加,其个人账户的总额也会相应增高。

所以,养老金的计发遵循的是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原则。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这只是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并不是缴费年限满15年就不需要再缴费,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该一直缴到退休。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至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达到15年;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达到15年的职工可以继续一直缴纳养老保险金直至退休;

●基本养老金缴费多少、期限长短决定员工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多少。

本例中,张先生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31年,其退休后领取的退休工资就比只缴纳15年的要多得多,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越长、缴纳数额越大,退休后的待遇就越高,缴纳人受益也越大。

操作提示:

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基础层次,也可以构成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有条件的企业会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建立有企业特色的员工保险福利制度,为员工增加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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