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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5页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国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fordesignofcivilbuildingsGB50352—200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

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  

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停车空间parking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建筑地基construction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property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绿地率greening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13日照标准insolation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设备层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避难层refuge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20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台阶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坡道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栏杆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楼梯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建筑幕墙buildingcurtain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7吊顶suspended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管道井pipe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29烟道smokeuptake;smokeflu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0通风道airrelief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1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3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daylight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通风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

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设计使用年限  

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3.6停车空间  

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3.7.2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1.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3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

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4.4.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5场地设计  

5.1建筑布局  

5.1.1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7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5.2道路  

5.2.1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5.2.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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