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干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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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干部管理制度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民寿发〔2006〕462号
关于印发《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公司、总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干部管理工作,促进干部管理制度化,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干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编录:
李长胜审核:
江英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06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干部任职
第三章干部交流
第四章干部免职、降职、辞职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管理工作,促进干部管理制度化,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A类、B类和C类干部的管理。
A类干部是指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B类干部指总公司部门室主任、室副主任,分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中心支公司(中心营销服务部)经理、副经理;
C类干部指分公司室主任、室副主任,中心支公司(中心营销服务部)室主任、室副主任,支公司(区县营销服务部)经理、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既重实际能力,又重发展潜力;
二、坚持按照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规定的组织架构状况配备干部,不得因人设岗;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严格对拟用干部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胜任素质考核;
四、坚持逐级提拔。
同时,干部任职人选原则上应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五、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由总裁提请董事会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总公司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除外)由总裁提请董事长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除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外,总公司、分公司A类干部及总公司B类干部由总裁聘任或解聘。
A类干部的聘任或解聘尚须总公司党委研究。
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实行总公司委派制,由总公司聘任或解聘及管理。
其他分公司B类干部的任免审核由总公司负责,发文及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分公司C类干部任免及管理由分公司负责,任免文件须报备总公司。
总公司不定期审核检查分公司C类干部任免管理情况。
各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分公司干部管理办法,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干部任职
第五条干部任职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历:
原则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者,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
二、年龄:
原则上晋升A类干部要求年龄在40岁以下,晋升B类、C类干部年龄在35岁以下。
条件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符合公司提出的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具有履行职务必须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干部任职应具备的资格:
一、A类干部晋升原则上在A类后备干部人选中选拔;一般要求其在拟任职务的下一职级的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司龄一年以上。
入司前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司龄不做要求。
二、B类干部晋升原则上从B类后备干部中选拔。
一般要求其在拟任职务的下一职级的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司龄1年以上。
入司前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经济工作5年以上者,司龄不做要求。
三、C类干部晋升一般要求司龄在一年以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半年以上;入司前从事保险、经济工作3年以上者,司龄可不做要求。
四、以上人员晋升如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五、拟晋升者应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当年度绩效考核等级在良好(含)以上;
六、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符合保险监督机构有关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
七、个别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晋升。
第七条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可以用于公司各类干部的选拔。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系统内部进行。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竞争上岗工作在各级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演讲等;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报上级部门、领导审批(依照干部管理权限)。
第八条干部问责制
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中心支公司(中心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实行问责制。
任职前,拟任职人员须填写《干部任职问责目标实施计划表》(见附表1),其上级主管审核并填写《干部任职实施计划面谈审核表》(见附表2)。
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问责制计划由总裁审核;三级机构负责人的由分公司负责人审核。
制定问责目标应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保持一致,同时,注重横向(市场)、纵向(自身)对比,力求指标制定科学合理。
填写目标实施计划首先要对现状与目标之间的差异进行原因分析,然后采取一定的策略及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第九条干部任职考核
干部任职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
干部任职考核一般采取访谈方式,结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民主测评等方法。
访谈对象包括直接上级、平级和下级。
考核内容包括个性特征、工作业绩、职业操守、胜任素质及不足之处等。
考核小组综合分析访谈情况,同被考核人直接上级领导交换意见,得出对被考核人的综合考核报告《干部考核报告》(见附表3)。
第一十条干部任职程序
一、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总裁提名,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任职考核并报总公司党委研究后提请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批后聘任。
除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外的其他A类干部的任职,由总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各分公司根据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推荐人选,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任职考核并听取总公司分管领导意见,经总公司党委研究后,报总裁审批聘任。
总公司B类干部的任职由总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根据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推荐人选,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任职考核并听取总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后报总裁审批聘任。
A类干部及总公司B类干部的任职审核及聘任程序:
首先是推荐单位(总公司部门或分公司)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以下材料:
1、干部晋升申请签报;2、分公司班子会议纪要(分公司推荐人选时)3、拟聘任人员简历、工作情况及学历、学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然后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材料,向公司领导或公司党委汇报,并根据指示和要求填写《干部任免表》(一式两份)及干部问责制相关表格,并进行干部任职考核,填写《干部考核报告》、《干部任职面试评估表》等。
考核及问责制材料整理完成后,根据干部任免权限履行领导审批及人力资源部发文手续。
二、分公司B类干部的任职由各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核并根据干部任职条件要求推荐人选,提交以下材料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1、分公司班子会议纪要;2、《干部任职呈报表》(一式两份);3、《干部考核报告》;4、拟任职人员学历学位证及身份证复印件;5、如拟任职三级机构负责人的尚需上报《干部任职问责目标实施计划表》、《干部任职问责实施计划面谈审核表》等。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总公司相关直线主管部门对上述分公司拟任职干部的任职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总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总裁审批,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任职批复。
收到总公司任职批复后,各分公司下发干部聘任文件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分公司C类干部的任职由分公司参照总公司的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分公司对C类干部的任命文件须报备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公司对分公司C类干部的任职管理进行指导及不定期检查。
四、从公司外直接引进干部的任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及其他所需表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发文聘任。
新入司的干部一般应有3个月的试用期。
五、一般各级干部聘任文件印发后开始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保险监督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与监督管理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分公司A类干部及中心支公司B类干部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即公司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实行核准制的干部在任命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A类干部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B、C类干部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干部拟任职当地保监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
1、拟任职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2、拟任职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3、拟任职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4、对拟任职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须提交离任审计报告;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经保险监督机构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因特殊状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保险监督机构对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即在任命之日起10日内由任命机构(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拟任职人员任职报告表;2、任命决定;3、拟任职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已核准任职资格的干部,公司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任命文件。
在民生人寿系统内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无须重新向保险监督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四、对分公司A类干部、中心支公司B类干部及支公司经理做出下列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1、任命或者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2、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3、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4、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5因保险监督机构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干部的决定;6、跨地区调任后,应当在向离任地保监局报告免职的同时报告干部的任职去向。
五、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果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者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得知或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六、适用中国保监会核准制和报告制任职的干部离任前,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干部交流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指民生人寿系统内干部的平级调配。
第十三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机构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监察审计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五条A类干部交流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室及总公司党委的决定安排,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调动及任免手续和相应的调整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总公司B类干部交流一般由调入部门征求调出部门或分公司意见后拟写签报,交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了解情况签署意见并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后呈送总公司分管领导、总裁签批。
同意后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任免并做相应薪酬、福利待遇调整。
总公司B类干部在部门内岗位变动的,需由所在部门拟写签报,交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会签后呈送总公司分管领导、总裁批准。
第十七条分公司间、分公司内部进行的B类干部协商交流的,由调入机构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
1、分公司班子及党委会议纪要(含调出机构意见的说明);2、《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3、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直线主管部门对调入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报请总公司分管领导及总裁审批后,下发工作批复。
调入机构收到同意批复后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并通知调出机构发文免职。
第十八条分公司C类干部交流由分公司进行管理,但应严格履行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并将任免文件报备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有组织进行的干部交流或由总公司或分公司主要领导决定的B、C类干部交流由相应的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干部免职、降职、辞职
第二十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及干部考察中,被认定为不称职的;
2、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二十二条干部免职、降职应本着对公司、对干部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干部免职、降职程序,同时明确干部今后岗位、职级。
第二十三条干部免职、降职必须履行谈话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操作并及时填报《干部谈话记录表》(见附表6)。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免职、降职的,经公司党委研究后由总裁提请董事会决定;总公司部门(财务部除外)负责人免职、降职的,经公司党委研究后,由总裁提请董事长审批;其他A类干部的免职、降职,由公司党委研究后总裁签发有关文件。
A类干部免职、降职的程序:
首先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干部任免表》(一式两份)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然后由公司领导及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与本人进行谈话并填写《干部谈话记录表》。
最后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同时调整薪酬福利待遇。
总公司B类干部免职、降职的,由所在部门将签报等材料提交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并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报请分管领导及总裁签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人员汇同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本人谈话,填写《干部谈话记录表》,然后发文免职、降职,同时调整薪酬、福利待遇。
分公司B类干部免职、降职的,由分公司提交下列材料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1、分公司班子会议纪要;2、《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3、《干部谈话记录表》;4、总公司下发的原任职批复复印件等。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直线主管部门对分公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报请总公司分管领导及总裁批准后,下发工作批复。
分公司收到批复后,发文免职、降职并提交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同时调整薪酬、福利待遇。
分公司C类干部免职、降职由分公司管理,但要严格履行干部免职、降职程序,并将干部免职、降职决定报备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报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干部免职及离司手续。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因特别提职等原因,与公司有约定期限的;
2、重要工作或项目未完成,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公司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六条A类干部及总公司B类干部辞职需报请总裁批准并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发免职文件;分公司B、C类干部辞职,需报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将辞职报告复印件及免职文件等提交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直线主管部门存档。
根据保监会规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尚须对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出同意辞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险监督机构呈报相关辞职干部的批准文件及去向等。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提拔任用。
重新提拔任用的,应按拟任职务的任职程序再次履行任职手续。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干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
4、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5、不准在考核干部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由各级党委及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干部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A类干部、中心支公司B类干部、支公司(区、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及总、分公司重要岗位干部免职、降职、辞职、交流应进行离任审计。
相关工作由总公司、分公司审计部门完成。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妥善保管各类干部的任免材料,建立和完善各类干部档案,并加强对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及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建立人力资源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部门召集。
第三十八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凡本单位、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干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领导班子及人力资源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各级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人力资源部门、监察审计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1、干部任职问责目标实施计划表
2、干部任职问责目标实施计划面谈审核表
3、干部考核报告
4、干部任免呈报表
5、干部晋升面试评价表
6、干部谈话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