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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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法学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摘要:

在我国,网络财产是一个新兴的社会名词,亦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名词。

它的

出现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和争议,这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分析和解决。

目前网络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等等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实现,但网络遗产的性质、归属一直没有相关定论。

本文以一个QQ号遗产继承案例,通过对我国网络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记性分析,提出我国网络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策略,包括明确网络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明确网络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完善现有网络服务协议和规则、制定网络遗产的及时评估规则、确认网络财产继承的主体、加强网络财产继承的应对措施等,希望能为我国网络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关键词:

网络遗产继承法律

 

1前言-----------------------------------------------------------4

2QQ号遗产继承案例分析-------------------------------------------4

3.2网络财产的种类-----------------------------------------------6

5网络财产继承的可行性-------------------------------------------9

5.1网络财产符合民法关于“物”之规定------------------------------9

5.2现行《继承法》为网络财产继承提供法律基础----------------------10

5.3域外立法例为我国网络财产继承提供了借鉴----------------------11

5.4网络服务商已经开始尝试网络财产继承--------------------------12

6我国网络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12

6.1明确网络财产在法律上的定位-----------------------------------12

6.2明确网络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依据--------------------------------13

6.3完善现有网络服务协议和规则----------------------------------13

6.4制定网络遗产的价值评估规则----------------------------------14

6.5确认网络财产继承的主体--------------------------------------14

6.6加强网络财产继承的应对措施----------------------------------15

1前言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快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以差异的表现形式与类型显现人们的眼前,诸如QQ、电子邮箱、淘宝网店以及虚拟钱币等。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与人们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人们已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本身财产的一部分,加以占据、使用、收益和处分。

然而,在网络用户去世后,网络虚拟财产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已经成为人们日益探究、存眷的焦点。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制,导致在实际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处于特别难堪的田地。

本文以QQ号的遗产继承为视角,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找到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2QQ号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2.1案例简介

据某报纸报道,在2012年2月,沈阳市民王女士的老公徐老师在一场车祸中死亡。

徐老师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从爱情到成婚期间的信件、照片。

悲恸欲绝之余,王女士想要整顿这些信件和照片,以留作纪念;不仅如此,她也想保存这个QQ号码。

但王女士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只好向腾讯公司告急,可交涉后没能拿到密码。

腾讯客服人员接纳采访时表示,想要拿回密码,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

除供应逝者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联系方式外,还得供应号码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

另外,家人还得邀请徐老师的QQ摰友为其“作证”。

待上述程序所有履行完毕后,才能拿到密码。

对王女士而言,其老公徐老师已离世,王女士想要供应上述资料,难度特别大。

对此,腾讯公司表示,凭据腾讯公司的《QQ号码规则》和相关软件服务协议,徐老师只拥有QQ号码的使用权,腾讯公司才拥有QQ号码的所有权。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将QQ号码及其内容纳入公民个体合法财产和遗产执行的规模之内。

如果网络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登岸QQ界面并使用该账号的,腾讯公司将收回该账号,这是互联网行业的老例。

因此,徐老师的QQ号码不能作为个体财产进行处理。

2.2案例引发的思虑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快发展,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渐渐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它主要依附于网络空间而存在,并且具有难以掌控的特征,我们可以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指人们通过与网络运营商签署服务协议后无偿取得的,或者通过付出肯定的时间、精力或金钱获得的,以网络化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和权益。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精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一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

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是指这类财产每每寄托了当事人的特定感情,它们在经济价值上也许不值得一提却往往蕴含着远远逾越经济价值的巨大精神价值,包括网络博客、网络日志、电子邮件、聊天记载、上传到网络空间里的照片视频等[1]。

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是指使用者通过直接付出金钱获得的,或者使用者付出了肯定的时间、精力和智力后渐渐产生价值的财产。

这类财产可以经生意业务转化为金钱,主要包括Q币、游戏装备、网店等。

上述案例恰是反映了实际生活中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日益突显的一个问题,即邮箱、QQ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可否作为去世人的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

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若何;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可继承性;若应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又应接纳何种措施等。

3网络财产的界定

3.1网络财产的概念

所谓网络财产,是指以肯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并且仅能通过网络来表现和支配的虚拟物,因此,也被称为是虚拟财产。

网络财产是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

[2]

以上是从网络财产的表现形态上所给出的定义,但是却未对网络财产的外延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

鉴于存在于网络世界的网络虚拟财产显现出成千上万的形态,网络财产被分为两种:

一是广义的网络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虚拟财产,它包括网络游戏ID、游戏ID金币、游戏ID拥有的各类装备以及电子邮件、QQ号、密码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二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其特指具备生意业务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的虚拟物品,其典范表现形式即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金币、虚拟装备及游戏角色等[3]。

笔者认为网络财产是借助于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而存在于非实际空间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一种数字化的虚拟财产。

所谓数字化,就是数字信息所构成的网络系统[4]。

网络财产的外延应接纳广义看法。

法律基于实际而存在,并且可以在肯定程度上超前于实际。

网络财产的存在形式和发展模式受到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影响,以及科技提高因素的制约。

随着网络的渐渐发展,将来肯定还将出现各类百般我们所无法预推测的网络财产,因此,在对网络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按时,不宜过窄,这不仅会将现有的如邮箱、邮件等对网民意义重大的网络产品排斥在法律之外,使得网民对这些产品的利益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将来产生的新的网络产品进行保护。

因此,像信息流等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并具有价值性的网络产品都应被包含在网络财产的规模之内。

3.2网络财产的种类

鉴于本文采取了广义的网络财产看法,笔者认为,现在的网络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虚拟物品

这类网络财产主要体目前网络游戏中,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虚拟道具等等,另外,腾讯推出的QQ人物及各类服装也属于这一类。

2、网络钱币

现在盛行的网络钱币主要包括腾讯Q币、新浪U币、昌大元宝、网易POPO币、以及网络游戏中的金币等。

在网络中,网络钱币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网民拥有了网络钱币后,就可以在特定的网络环境内购置相应的网络产品。

那么网络钱币与实体钱币及电子钱币有什么区别呢?

从本质上来说,网络钱币并非是一种钱币。

实体钱币,即纸币是国家指定金融机构凭据在肯定时间内的社会商品总量及纸币的流通速度所发行的在本国内强制流通的通常等价物。

电子钱币是一种在网上电子信用上发展起来的,以商用电子机具和各种生意业务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为伎俩,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钱币[5]。

实体钱币的表现形式履历了由实物、金属、纸币到电子钱币的几次大的变革,因此,电子钱币只是是实体钱币的一种信息化的表现形式,它是以即有的实体钱币为基础而存在的,并主要担当着实际钱币的储存和支付功能,且电子钱币与实体钱币之间只能以1:

1比率互换这一前提条件而成立。

而网络钱币其实就是用于计算用户使用腾讯等网站各类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6],并在此基础上,使网民可以进行网络商品买卖等行为。

网络钱币并非由金融机构发行,也没有得到社会的遍及认可,它并不是按照社会的钱币规律而产生和出现的。

特例是游戏金币,它是互联网厂商所推出的虚拟产品,并且可以在厂商所设置的虚拟条件下进行增值或增多,它并不具有实体钱币所拥有的价值尺度的基本职能。

因此,网络钱币只是是一种信息产品,而不能与实际中的钱币和电子钱币同日而语。

3、邮箱、QQ账号等

为了对个体信息进行保密或锁定,只有权利人才能够获取本身特定的信息,用户ID和密码发挥了雷同于保障箱和钥匙的功能。

网民把本身的信息储存在网络当中,并为本身设置了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这些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如果忽视了这层保护,无异于封闭了网民对保存在邮箱等网络中的信息的权利通道。

虽然偶尔互联网商供应的邮箱是免费的,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随便封闭用户ID和盗取、透露密码,相反,如果他们侵略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是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7]

对网络财产进行分类介绍,有利于对现今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网络财产有一个直观的相识和了解。

但就对网络财产的领会和保护而言,却不宜于进行类型化限定,因为实际存在的网络财产的种类并不会只是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肯定还会出现更多种类的网络财产。

4网络遗产继承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在要实现网络遗产的继承还面临着好多困难和阻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4.1网络遗产欠缺法律定性

现在活着界规模内,网络财产都还存在广泛的争议。

网络遗产的虚拟性使其很难归于任一法律进行规制。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都是各类有形财产,只有第3条第七款规定了“其他合法财产”,但其指代的过于笼统;此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网络财产有别于实际有体的、有形的财产,并没有将其纳入物权保护规模。

由此可见,无论物权法、继承法仍是民法公例,都没有明确网络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财产的定性和规制上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直接导致现在对于若何认定网络财产属性,若何权衡网络财产价值,从而进行市场订价,以及若何利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等问题都没有同等定论,也没有相关的司法判例可供参考。

[8]信息时代的发展让法律出现了盲区,这样的情况使得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网络遗产继承纠纷举步维艰,捉襟见肘。

实践当中全凭法官自由裁量,缺乏有力依据。

同时,可以对网络财产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公安部、文化部、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工商局以及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但各部门具体若何分工,以谁为主,亦没有相应规定。

4.2网络遗产价值评估困难

网络遗产的虚拟性和团体性决议了要对其本身进行分裂会比较困难,必须将其换算成实际中的钱币后才能进行分裂。

此外生意业务时也会有个支付对价的问题,这就需要对网络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当前,网络财产生意业务市场的订价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B2C形式的订价,即生意业务的一方是网络运营商,另一方是消费者,网络运营商制订价格,并通过相应的网络发卖生意业务渠道将网络财产卖给消费者。

这种订价方式中,网络财产的价值主要由网络运营商决议,网络运营商凭据自身的运营情况制定相关的营销计谋,以保证肯定的盈利,但是因为该订价方式只是由片面决议价钱,并不能完全成为确定网络财产价值的标准。

另一种是C2C形式的订价,即买卖的两边都是具体的天然人消费者,两边通过第三方平台,例如淘宝网、5173网等虚拟网络生意业务平台,形成网络财产的网络生意业务市场,买卖两边通过价钱协商,确订价格后实现生意业务。

但是,这种生意业务会带有很强的主观意识,具有不固定性和无序性,也不能准确确定网络财产的价值。

[9]此外从管理层面来看,继承人拿到账号之后有可能长期不使用,久而久之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挥霍,一些小成本的公司更是难以有效整合,管理秩序就会陷入杂乱,这样很可能对公司开展正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4.3继承人身份核实困难

网络用户在申请网络运营商供应的网络服务时,通常会被要求填写真实的个体信息,网络运营商也承诺对用户的注册信息严格保密。

而实际中,网络透露用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用户出于对保护个体信息的考虑,在填写注册信息时往往使用虚伪的身份资料,导致发生纠纷时身份认证取证困难,难以证明网络财产的归属。

从另一方面看,当相关当事人在要求行使继承权时出现不知悉网络遗产账户和密码,也无法证明网络遗产归被继承人所有的情况,网络服务运营商若不经查证就供应网络遗产,则很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若处置不当,有可能触犯真正权益人的利益。

因此,若何界定所有人和继承人的身份是摆在网络遗产继承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4网络运营商以服务协议排除用户权利

实际中,淘宝网、QQ、微博等好多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协议中大多都有这样的规定:

账号阻止转让;一段时间内未登岸使用,网站有权收回且不担当因此造成的损失……其中腾讯的客服也表示“QQ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继承权。

亲人要想拿到死者的账号,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供应本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号码的使用、密保资料,同时邀请死者的QQ摰友作证,才能拿到密码。

可见,大大都网络运营商都通过服务协议排除用户对网络财产继承的权利,是互联网行业的老例,但这些格式条目显然有损广大用户的利益,也有悖时代发展的规律。

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看,运营商在本身从事虚拟生意业务的同时,片面阻止用户与和第三方的网络财产生意业务,以此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从财产权利的角度分析,转让、借用、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是用户享有网络财产权应有的内容,尤其是在用户对网络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

只要上述权利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服务商无权阻止此类生意业务行为,更不能因此主张所谓“回收”的权利,因为这可能组成对网络用户网络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侵害。

因此,有必要设计相关的制度对网络生意业务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作出规制。

5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行性

5.1网络虚拟财产吻合民法关于“物”之规定

传统民法的物是指离开于天然人身体之外的,可以使人们的某种物质的或精神的需要得到知足,并且这种物质实体能够被人所控制、支配,如手机、电脑、汽车等。

容易来说民法上的物需要具备以下特点:

1、独立于天然大家身之外。

网络财产是独立于民事主体在网络空间以虚拟的主体身份在网络空间结束民事主体行为,其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的责任担当着还是实际中的人。

网络财产是通过主体在特定环境下通过肯定的转换获取的,并且获取的财产是独立于天然大家身之外的,所以说网络财产是可以成为权利义务说指向的客体的。

[10]

2、占据肯定空间并具有特定的形态。

网络财产虽然不能被人所实际感知,但其存在通过网络空间这一载体能过进行传递和感知,虽然这种感知是无形的,但在肯定的条件下或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是可以转换为能够被人所感知到的有体物,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客体。

3、能够为人所实际控制。

网络用户通过其在网络世界的虚拟主体实现对网络财产的支配,其他主体对于网络用户的网络财产无权进行支配,这种支配也是排他的。

因此,网络财产是民法上的物。

4、能够知足人们某种物质或精神需要。

作为客体的物在民事法律干系中必须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物质或精神的某种享受,而网络财产的产生正式因为网络用户的某种实际需要而通过网络空间来对其进行实现,例如网络用户通过QQ账号等MSN工具和电子邮箱实现与他人进行交流的目的;通过微博、博客等行发本身的真实况感。

网络用户的这些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财产。

不管以哪种方式存在,其都是可以知足权利人的某种特定需求的。

5.2现行《继承法》为网络财产继承供应法律基础

依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产具偶尔间性和财产性。

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的资产我们才能称之为遗产,公民个体的合法财产变为遗产的法按时间节点在于“公民去世时”这个法律事实。

公民遗留的物或者权利是否具有财产性则是区分可否作为遗产继承的重要指向,人身性的权利是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同理,继承人所能继承的网络财产肯定是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在网络空间中的这些虚拟财产。

并且这些财产必须具有肯定的独立性,不能依附于被继承人的人身属性。

网络财产多数是通过账号实现对其的使用,这个账号和密码虽是专属于网络用户的,但并不是如我们每每所说的人身属性那样必须是本人才能进行操作。

所以网络财产基本是不具有人身属性的,是可以被继承的。

2、遗产具有专属性。

能作为遗产的必须具有专属性才能被继承人所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中,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体财产。

对于网络财产而言,网络财产归属于网络用户所有。

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二者的基础干系是网络服务协议,网络财产的存在得益于于网络开发商、服务商供应的网络平台和规则,虽然网络财产表现出了网络开发商对网络数据的重新排列组合,但这并不表白网络财产就能属于网络开发商。

因为基于网络服务合同,网络用户已经对其所有的网络财产支付对价,并通过网络服务协议将这种对价确定下来了。

同时,网络用户也花费了大把时间和劳动在这部分网络财产之上,网络财产权归属于网络用户,其财产是可以被继承人所继承的。

3、遗产具有限定性。

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的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占据。

网络财产的取得和占据的合法性是基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网络服务协议的有效。

网络服务协议的有效性来源于下列条件:

首先,网络用户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其次,网络虚拟产品的取得是因为网络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其获得和占据不背离法律、法规的阻止性规定。

如果网络用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是是真实的意思满意,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没有躲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束缚,也没有触动社会公序良俗,网络服务合同就是合法的。

虽然网络服务协议是电子合同,是格式条目,但网络用户是在赞成网络开发商提出的合法条件下进行网络空间活动的,其表示意思的自由行为在网络用户选择的过程中实施。

5.3域外立法例为我国网络财产继承供应了借鉴

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域,以及美国、韩国、日本等地域和国家已经起头从立法层面对网络财产进行保护。

这些先进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们国家的相关制度的建立供应参考和借鉴。

并且,这些地域和国家的立法实践已经表白,对网络财产和网络财产继承进行规制和保护是有利于助推我国网络财产的发展。

如韩国当局认为网络财产与用户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给予网络财产与实际钱币划一的保护。

而韩国的这一举动长短常成功的,并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响,不仅有效的提高了网络游戏的用户数量,并且还助推了韩国经济的发展。

网络游戏事业目前已经变为韩国经济的支柱财产,每年可以为韩国带来数百亿的产值。

[11]

韩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供应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12]。

而我国台湾地域的法务部也对网络财产做出了法律注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及偷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家财产的一部分,这就直接承认了网络财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

在网络游戏中盗取他人虚拟财物会被视为犯恶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

而美国的《电子偷窃阻止法》也把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列入保护的规模。

从上述国家和地域的立法可以看出,他们都认为网络财产具有物权属性,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十分可取,值得借鉴。

5.4网络服务商已经起头尝试网络虚拟财产继承

现在我国各大网络服务开发商、运营商对于网络财产是否可以由网络用户的继承人继承看法纷歧,不过随着此类纠纷的增加,已经有部分网络服务运营商为继承人继承网络财产供应了相应的措施:

1、交际网络-大家网:

当事人可以通过注册邮箱或绑定的手机号码找回账号和密码,如果这两种都没有,也可以凭借去世证明、亲属证明等,待核实后,取回账号和密码。

2、邮箱-网易邮箱:

凡是依靠网易通行证登录的互联网产品,包括网易邮箱,亲属都可通过供应去世人与网络账号注册资料同等的身份证明、夫妻两边的干系证明,去世证等材料,等候核实后便可索取账号和密码。

3、棋牌类游戏-中国游戏中心中国游戏中心会凭据注册人那时填写的身份证、个体资料、邮箱、注册时验证码等资料判别归属权。

若用户填写的是真实资料,嫡系亲属凭借相关证明,通过专人认证查对,可索回账号。

4、大型网游——《魔兽世界》。

对于《魔兽世界》账号的索取,网易方面表示他们只有国内运营权,账号所属归美国暴雪公司,账号相关工作也由暴雪方面负责。

有了这些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尝试与摸索,笔者信任在将来网络财产的继承将成为实际。

6我国网络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

现在要实现网络遗产的继承还面临着好多困难和阻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6.1明确网络财产在法律上的定位

为了顺利地解决网络财产继承问题,必须明确网络财产在法律中的地位。

网络财产究竟是不是属于财产的范围?

现在,虽然我国粹术界进行了广泛的探究,其中不乏有奇特看法者,但是归根结底仍是需要法律给予网络财产明确的定位。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注释和指导性的司法判例,将网络财产明确注释为财产的范围。

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网络财产继承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应该将网络财产确定为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判例来指导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财产继承案件的工作。

这样一来,既可以突破实际中的困境,又可以保障公民网络财产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是对我国《民法公例》第75条进行修改和增补,扩大公民的个体合法财产的规模。

我国《民法公例》第75条对公民的个体财产接纳归纳式的立法模式,并且通过“其他合法财产”这一敞开性条目来涵盖公民的个体合法财产的规模。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公民的个体合法财产的规模和形式正在不息拓展。

因此,我国《民法公例》在立法上也要与时俱进,应该将网络财产纳入到公民的个体财产的规模之中进行法律保护。

只有明确了网络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围这一前提,才能继续讨论网络财产作为遗产来被继承。

6.2明确网络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3条尚未将网络财产纳入到遗产规模之中。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注释中,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并未将网络财产包括其中。

美国在网络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因此,我国也必须加快网络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为网络财产继承供应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是将网络财产纳入到公民遗留的个体合法财产规模中。

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规模接纳列举的方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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