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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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
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
(一)总则
1、招标说明
1.1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为河南中医学院。
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东北角,详
见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职工住宅区总体规划方案设计。
1.2通过本次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对中标人保留对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方案修改及建议的权利。
1.3户型方案设计已基本完善;部分楼房图纸可重复使用。
2、质量要求及设计范围和周期
2.1本次招标的质量要求及设计周期见前附表第8项所述。
2.2设计范围:
建筑安装、水、热水、中水、强电、弱电、采暖、可视门铃。
2.3概算,用材量。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资金为自筹资金。
4、合格的投标人
4.1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
5、投标费用及补偿费
5.1投标人标书中标与不中标投标人均不予退还,并且对不中标者不支付补偿。
5.2投标保证金伍万元整人民币。
投标人在开标前5日内以现金或转帐形式递交至代理机构,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评标结束后7日内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
5.3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75%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确认后支付。
5.4中标人在合同签定前须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6、踏勘现场
6.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所有资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它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技术要求与规范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相关资料
7.2投标人按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7天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澄清纪要,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2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答疑会上进行解释。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
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9.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两部分组成;
11.2、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投标函;
11.2.2设计费投标报价表;
11.2.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的复印件);
11.2.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2.5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11.2.6服务承诺;
11.2.7企业实力及类似工程设计业绩评定资料;
11.2.7.1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可加部分说明);
11.2.7.22005年以来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标书附复印件,评标时以原件为准);
11.2.7.3目前正在设计的项目一览表;
11.2.7.4项目设计组配备情况表;
11.2.7.5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
11.2.7.6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及管理人员情况;
11.2.7.7拟派往本招标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及管理人员个人简历表;
11.2.7.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说明文件;
11.3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图纸设计计划安排;
11.3.2设计周期保证措施;
11.3.3人员、专业和设备配置计划施工图图纸设计按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计的控制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
11.3.4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11.3.5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科学、合理;
11.3.6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的说明;
11.3.7施工图图纸设计节能与环保的控制措施;
11.3.8工程施工时,应按照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业主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人员配备计划;
11.3.9施工图图纸设计按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计的控制措施;
11.3.10针对工程特点提出的设计合理化建议;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它表格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报价详见“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单位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并参考市场收费情况报价,所有依据合同或其它原因的所有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投标报价应考虑方案基本完善和部分楼型可重复使用的因素,
13.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都不予接受。
13.3投标报价采取包干方式,实际面积变动不超过5%中标后对报价不
作调整,超过5%按平均单价和实际面积作相应增减。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6、投标答疑会
16.1投标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的规定或招标人另行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答疑会。
16.2投标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6.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答疑会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答疑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6.4招标人在投标答疑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6.5未出席投标答疑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或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在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封面上标注设计单位名称、设计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主创设计师注册印章。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包括正、副本)、技术标(包括正、副本)、电子文档分别密封在密封袋里。
18.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8.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8.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或密封箱的封口处应粘贴投标人自制的密封条。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19.2招标人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根据本须知第19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0.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
21.1评标委员会由九人组成:
招标人代表三名,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六名。
21.2参加评标的专家由招标人在评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1.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1.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开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22.2投标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
22.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受: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2)未密封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2.4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22.5开标程序: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宣读会场纪律,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人员;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密封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宣读商务标的主要内容。
22.6商务标宣读完毕后,各投标人离开开标现场,转入评标程序。
23、评标会议
23.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3.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6、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6.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6.3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6.3.1投标文件无正副本标示或正副本数量不足者;
26.3.2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
26.3.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没有期限;
26.3.4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要求加盖投标人企业印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6.3.5在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未加盖项目主创设计师注册印章的;
26.3.6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6.3.7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3.8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6.3.9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6.3.10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6.3.1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6.3.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7、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7.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
27.2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8、评标基准值:
评标基准值由招标人标底和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两部分组成,各占50%的权重。
28.1标底:
招标人标底在开标现场当场公布。
28.2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报价多于或等于五家时,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其余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参与计算评标基准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参与计算评标基准值。
评标基准值=标底×50%+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
29、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估法):
29.1商务标(0-64分):
29.1.1投标报价得分(0-45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35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的1%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2分的比例从35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报价分扣完为止;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加2分的比例从35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分,最多加10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5%(不含5%)时,每再低1%,在满分45分的基础上扣2分,报价分扣完为止。
29.1.2投标设计周期:
(0-3分)
设计周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即设计周期等于日历天)得1分,每缩短7天加1分,最多得3分。
29.1.3服务承诺(0-3分);
29.1.4企业实力及类似工程设计业绩评定(0-13分)(开标时以提供的证书或有关文件原件为准);
29.1.4.1、企业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得1分;
29.1.4.2、企业2005以来企业获得工程设计奖项:
省部级得2分,市级得1分(此项不叠加不累计,最高得2分);(以证书为准)
29.1.4.3、近两年以来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设计(以合同为准),每项得1分,如缺项该项按0分计,满分2分(此项叠加累计,最高得2分);(以证书为准)
29.1.4.4投标人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有承担类似工程的设计经验(以合同为准),每项得2分;如缺项该项按0分计,满分4分(此项叠加累计,最高得4分);(以证书为准)
29.1.4.5投标人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及管理人员有承担类似工程的设计经验(以合同为准),每项得2分;如缺项该项按0分计,满分4分(此项叠加累计,最高得4分);(以证书为准)
29.2技术标得分(0-28分):
29.2.1设计周期保证措施(0-2分);
29.2.2图纸设计计划安排(0-2分);
29.2.3人员、专业和设备配置计划(0-3分);
29.2.4设计质量保证措施(0-3分);
29.2.5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科学、合理(0-3分);
29.2.6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的说明(0-3分);
29.2.7施工图图纸设计节能与环保的控制措施(0-3分);
29.2.8工程施工时,应按照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业主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人员配备计划(0-3分);
29.2.9施工图图纸设计按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计的控制措施(0-3分);
29.2.10针对工程特点提出的设计合理化建议(0-3分);
以上10项共计28分。
29.3其它得分(1-8分):
29.3.1各投标人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在开标后分别单独回答评标专家的现场提问,评标专家根据各人的答辩情况由评委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打分(0-5分)。
针对上述要求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规定的范围内酌情打分。
此项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29.3.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综合评价(1-3分)
以招标人在评标时提供的书面材料为准,最低1分,最高3分。
招标人在评标时未对投标人作书面评价的按1分计。
29.4本办法中定性、定量部分由招标人指定不少于两名熟悉该计分办法的人员进行计分,相互校正,以确保计分准确。
计分过程中按四舍五入的法则,取至小数点后3位,最终结果取至小数点后2位。
29.5在评标过程中,凡遇到招标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使评委会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以协商一致的问题,均由评委会予以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未获半数同意的即为否决。
29.6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9.7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总计得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一名中标人。
(七)合同的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本工程的设计合同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根据评标委员会
提交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1.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2.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设计任务。
(八)其它
33、其它
33.1招标文件资料费: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时须交纳资料费1000元,售后不退。
33.2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河南中医学院。
第二章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采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
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
估算设计费(元)
层数
建筑面积(m2)
初步设计
施工图
说明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设计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万元。
设计费先按总额分阶段支付。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