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借款合同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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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借款合同法条

借款合同法条

【篇一:

借款合同法条】

篇一: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用途的限制)

四、借款数额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

2《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的预先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

在计算上,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有所不一样)

商业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民间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3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六、借款期限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展期)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七、还款方式

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4八、违约责任

主要表现为逾期利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

九、担保条款

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另外,商业贷款中,对借款人的限制(可以了解):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篇二:

借款条范本

借款条范本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整,即¥元。

借款期限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年月日

注:

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月日

小编提示:

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

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

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写借钱借条注意什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

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

“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最后,如果出借款项的出借人最好将出借的款项通过银行汇到借款人的银行帐户,因为随着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激增,现在大额的民间借贷法院都会要求要相应的付款凭证,另外,如果对方有配偶的,最好要让对方的配偶也一并在借条在签字。

考虑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能力的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盖手印。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高炜时间:

2011-0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

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时或者再次转让债权的没有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担保权利或者对担保物权单独作出处分的,新债权人不得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

贷款银行虚假剥离如隐瞒剥离前的抵债、诉讼、破产资料、或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中私刻

债务人、担保人公章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债务也超过保证责任期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债务人在相应回执上签章的,构成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具有效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原保证人发出具有要求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转移通知书,原保证人在回执上签章的,视为对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

二、当事人与管辖

第四条(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外,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

委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受托人住所地。

对于第二、三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

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起诉借款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

第六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的基本证据材料)

借款合同诉讼时,当事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七条(借款合同订立形式)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签订有要素齐全的借款借据的,视为采用了书面形式。

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借款借据,但当事人各方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无异议的,合同亦成立。

第八条(签名盖章)

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签名并盖章为合同成立的,而实际签订只有签名或者盖章的,合同不成立。

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约定合同签字就成立,各方又都实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约定签字即成立,但只加盖个人私章,应认定与签字有同等效力。

对于签名即成立的借款合同,签名主体应限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当事人加盖公章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

借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等代替公章或合同章签订合同的,但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并为合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九条(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确定)

合同签约一方或各方未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时间的,应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合同签订时间或者以贷款人依借款合同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如果一方已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日期的,一方所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条(贷款人审查义务)

借款人或担保人,其公司章程对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规定不明确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前,可以责令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借款金额确定)

发放贷款后,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记载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金额为确认依据;借款借据记载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四、借款合同的效力

【篇二:

借款合同书】

借款合同书

贷款方:

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

保证方:

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项目经营活动____,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请

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人民币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等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_5000000__,人民币(大写)_伍佰万元整__。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_24%/年___。

第五条借款方式和借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一_年,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2.借款方式__一次性全额汇入借款方账户__。

第六条还款时间、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还款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还款方式__本息一次性还清,汇入贷款方账户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保证人担保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

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5.借款方用________做抵押担保,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

有权处理抵押物。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

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法律有关规定的

利率加收罚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

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贷款方的责任造成借款方损失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

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非因《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

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六份__,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__。

贷款方:

________(公章)借款方:

________(公章)

代表人:

________(盖章)代表人:

________(盖章)

地址:

________地址:

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

银行帐户:

________银行帐户:

________

保证方:

________(公章)

代表人:

________(盖章)

地址:

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

银行帐户:

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签约地点:

________

【篇三:

借款合同(完整版)】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

致,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

1.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大写)(小写¥:

),

(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额为准)。

1.2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

月日。

1.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据或汇款转账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

次汇款时的转款凭证所载实际汇款日期为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也作相应

调整。

1.4借据和汇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正当资金周转,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楼市及其他法律

禁止的行业。

2.2自借款发放后至借款到期前,乙方如发现甲方将借款资金挪作法律禁止

的用途,乙方可以自发现之日单方面宣布借款到期,甲方应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

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条借款的担保

3.1甲方以拥有的位于的房产抵押给乙方作

为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详见《抵

押担保合同》)。

3.2甲方委托作为保证人为乙方的债

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3甲方以拥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

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4其他担保方式:

第四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方式

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不足一月的,按每月30天的标准折

算成日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4.2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

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

罚息利率的计算标准为:

4.2.3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4.3借款利息自借据或汇款凭证记载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日计

息的,日利率=月利率/30。

4.4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20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视为利息逾期,逾期利息从次日

起计收复利;其中,对不能按期归还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的,逾期利息按罚息利

率标准计收复利。

第五条借款发放的先决条件

5.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审批、抵押登记、交付、购买保险

或其他法定手续;

5.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5.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其他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

权安全的情形;

5.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6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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