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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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
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单位:
鄂尔多斯市金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房地产管理局制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伊金霍洛旗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2、本合同适用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时参考使用。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4、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依法约定有关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前期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约定的内容一致。
9、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伊金霍洛旗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
鄂尔多斯市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内建房资质字(2006)15K00117
法定代表人:
王生明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王禹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伊金霍洛旗环保局后院
邮政编码:
017200
物业管理单位:
鄂尔多斯市金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内建房物证字[2011]K197
法定代表人:
伊彦龙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陈明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伊旗阿镇工业街西
邮政编码:
017200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单位为其开发的圣泰华府项目(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圣泰华府;
物业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小区][公寓][别墅][办公][商业]普通住宅;
座落位置[通讯地址]伊金霍洛区(县)路(街)越山路;
建筑面积73727平方米;服务面积57323平方米,其中住宅54130平方米,会所3193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快速辅二路;
南至纬七路;
西至横十路;
北至越山路。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见附件五,移交资料清单见附件六)。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二条接收及业主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
1、熟悉本物业实际状况,从业主的角度和方便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2、委派专业人员接收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本物业所涉及的所有资料,编制全面的验收表格,确定本合同项下管理范围内物业的承接验收方案,以便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双方共同对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公共区域(与附件三、四相同)进行承接验收。
3、与开发建设单位一起对本合同项下管理范围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公共区域进行逐项承接验收,并掌握技术资料。
4、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业主入住前的成品保护。
5、做好本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6、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收费、物业咨询、解释等工作。
第三条业主入住后的物业管理服务
1、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制订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2、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3、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4、公共绿化、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6、房屋装修管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第四条服务质量要求:
按照附件五[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及状况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章合同期限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壹年,自2014年
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
第六条若本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一)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3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2、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办公费用;
(8)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法定税费;
(11)物业管理单位的利润。
(二)酬金制
1、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2、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办公费用;
(8)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法定税费。
3、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酬金构成。
4、物业管理单位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提取管理酬金:
(1)物业管理单位按[每月][每季][每年],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中提取;按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特约服务费用%提取。
(2)物业管理单位[每月][每季][每年]每年按[应收][结算]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20%的比例提取。
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八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开发建设单位负连带交纳责任,双方之间的交费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第九条业主入住时预付[月份][季度][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
按[年][季][月]年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单位享有或者承担;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年度预决算,并[年][半年]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第1方式:
1、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800元/个·月、车库车位1500元/个·月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停车费。
物业管理单位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单位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全体业主所有,会所由业主自主经营的,定价后予以公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经营的,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2、。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经营的,经营收益按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分配:
1、收益纳入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到户;
2、业主大会决议。
第十四条应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制定并在本物业区域内公示。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权利义务
1、审定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2、为业主户内配置[电卡式计量表][燃气的输卡式计量表][水表为远程抄送方式];各个分区[独立单独计量],例如[楼道照明][车库][庭院照明][动力用电][电梯][水泵]等单独计量的电表;在按照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正式的能源供应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保证为小区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水和临电的,要承担费用差价。
3、办理业主入住10日前,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按分摊原则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物业管理不得改变其用途。
其中,物业管理用房位置暂定为(位置)会所800平方米,应具备办公条件。
4、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30日前,向物业管理单位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房屋室内管线布线图;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包括业主名称、联系方式、建筑面积等);
(6)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7)实测面积报告;
(8)物业管理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5、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前述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5日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与物业管理单位一起根据前述资料、图纸对属于本合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逐项核验接收,并在验收表上列明,该表须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经双方核验接收并在前述验收表格中列明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公共区域均属于本合同项下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
若因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缺失或错误,导致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不及时或造成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6、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单位工程验收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相应费用,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修缮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双方应依据国家规定的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8、协助物业管理单位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办法等各项物业管理规定。
9、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10、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1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开发建设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2、做好对施工单位返修的协调、督促工作。
1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业主临时公约》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可采取劝阻、警告等措施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实际需要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委托给第三方;所选定的专业性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企业不得以委托方式转嫁管理责任。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公示。
5、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临时公约》中本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物业时,应当告知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
6、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
7、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完成并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9、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单位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0、负责制定预防火灾、水灾和紧急事件等的工作预案,经双方审定后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紧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后[30分钟]30内到达现场妥善处理。
11、对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广大业主同意,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2、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服务投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13、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4、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15、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6、因企业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物业管理单位要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17、开发建设单位为小区配备的设施设备,以双方核验接收的为准,另需要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18、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收取情况明细由收取单位向业主委员会告知。
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物业主管部门专户存储。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第八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物业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壹拾万元,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本物业项目入住前[60日]日内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柒万元本项费用,15日前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剩余的叁万元本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按以下顺序的方式处理:
1、物业管理单位接业主修理申请;
2、物业管理单位工程人员分析确定维修范围,协助安排修缮工作;
3、属开发建设单位保修的经其确认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安排原施工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返修。
4、开发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它施工单位返修,费用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开发建设单位决定不再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若本合同到期,尚未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尚未与现物业管理单位或其它物业公司签署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均有权依据合同违约责任追究其相应责任,但不得终止物业管理服务。
在此期间,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直至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与新的物业管理单位签署交接方案,明确交接时点后,方可终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10日内撤出本物业,移交按分摊原则确定的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物业管理单位日常维护物业的维修服务关系单位联系方式、与本物业相关的社会关系一并移交接收方,并指定专人负责后续接洽工作。
第二十七条履行本合同中的服务终止后,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管理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违约导致物业管理单位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但不得终止本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造成经济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若开发建设单位拖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达到[60日]60日,经物业管理单位书面提示后,日内仍未支付,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法追缴服务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终止本合同。
造成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其他相关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依法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督促和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清退多收的费用,物业管理单位坚持提高收费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终止物业管理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依法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不可抗力之外,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前述约定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物业管理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1、物业管理单位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并举证说明管理无过错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物业管理单位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但及时采取应急方案中的应急抢险措施的;
4、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无法达到管理目标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并签定书面补充协议,或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双方约定自开始办理业主入住前[30日]
30日,根据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单位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补充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叁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本合同在解释或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所属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合同履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标准
六、移交资料清单
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幢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4
268
57323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会所
1
2
5193
学校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