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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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即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
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查处流程
1.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调查人员制作《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政策法制科。
3.审查。
法制科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
审查终结后,法制科提出初审意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其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陈述、申辩或听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法制科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6.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由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区环保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参加。
制作会议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7.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法制科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7日后《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处罚申辩意见复核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
案件承办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5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
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科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强制申请执行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
对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1月环保部令第8号)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三、考核办法
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2.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2.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4.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还要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5.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后督察人员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向区环保局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后督察,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1.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3.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4.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6.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7.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
2.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站),每月至少检查1次;
2.对市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3.对辖区内的其他污染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4.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
5.开展专项行动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检查监控室运行及维护情况,调阅在线数据及历史数据;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在排污口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
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
(四)对建设单位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
及“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或已建成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
4.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5.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6.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7.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3.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审批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理:
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