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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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事件分级-5-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8-

2.1组织体系-8-

2.2现场指挥机构及处置组-8-

2.3组织机构职责-12-

3.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分析、应急响应和监测-17-

3.2预警-21-

3.3信息报送与处理-24-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分级响应机制-27-

4.2处置措施-28-

4.3市政府的应对工作-31-

4.4响应终止-32-

5后期工作-33-

5.1损害评估-33-

5.2事件调查与评估-34-

5.3善后处置-34-

6应急保障-34-

6.1队伍保障-34-

6.2物资与资金保障-35-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36-

6.4技术保障-36-

7预案管理-36-

7.1宣传、培训与演练-36-

7.2应急能力评价-37-

7.3奖励与责任追究-37-

7.4预案解释-38-

7.5预案实施时间-38-

8附则-38-

名词术语定义-38-

附件1-4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41-

附件2-4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42-

附件3-4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设备清单-45-

附件4-4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设备清单-4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起施行的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于2006年1月24日颁布实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自2014年12月29日起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2011年5月1日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17〕6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昭政发〔2014〕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

(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2)发生在市外、省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须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2.2现场指挥机构及处置组

2.2.1现场指挥部构成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机构由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专家组。

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救援队伍由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废管理科、生态保护科、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辐射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昭通生态环境监测站组成。

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如下: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对口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昭通日报社、市供电局、武警昭通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2.2.2现场处置组及工作职责

现场处置组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相应工作组,其设立8个工作组和工作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昭通支队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消防、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生态破坏处置组。

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

负责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而造成的林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的影响途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

(3)应急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其它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昭通支队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发生。

(5)应急保障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广播电视局、昭通日报社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性地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维稳组。

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武警昭通支队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

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相关单位的有关专家名单中抽调组成。

工作职责:

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上述8个工作组的职责可根据现场指挥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市级指挥部职责

平时负责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县(市、区)应急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及处置。

2.3.2各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市委宣传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宣传报道和审核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及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

承接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处置进展情况;落实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拟制人员疏散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警戒应急预案;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按法律规定,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置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

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保障好生活困难需救助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

负责组织筹措救援所需经费,参与救援资金的安排和物资的调配工作,监管救援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土地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拟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监测方案;按权限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级别确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事件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负责法律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负责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和协助做好应对极端气候的污染控制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

协助现场检查,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和安全防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严把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运输资质准入关、从业人员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指导危化品运输企业制定危化品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危化品运输企业源头安全检查,规范危化品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公路、水路运输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故路段的道路抢通和修复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中毒)人员实施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参与和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抓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参与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档案清单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市商务局:

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林业污染级别、生态破坏程度的鉴定和林业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负责突发的影响林业资源安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对、调查工作;负责生物物种安全预警监控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市水利局:

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应急用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

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气象服务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昭通日报社:

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供电局:

负责环境污染区域的电力调控。

武警昭通支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所发生的一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分析、应急响应和监测

3.1.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分布分析

市境内可能产生、导致环境空气质量受到影响的风险源有市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化工企业和矿冶加工、水泥制造、火电企业等;其主要分布在金沙江、横江流域及城市周边。

可能产生水环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源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企业和重金属采选、矿冶加工企业,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处置企业;其主要分布在金沙江、横江、牛栏江、洛泽河、关河、赤水河流域及城市周边。

可能产生生态破坏、次生地质灾害后而诱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有金沙江、横江、牛栏江、关河、白水江、洛泽河流域的水电建设项目和各县区煤炭、铅锌矿、铁矿、石英砂、砂石料等矿山开采。

可能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或备用水源产生影响的危险源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单点暴雨产生的泥石流灾害和径流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受自然灾害影响等。

3.1.2市境内可能发生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分布

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矿冶加工而影响空气环境质量风险源的企业有:

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云南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云南水富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金明化工有限公司、盐津云宏化工有限公司、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彝良天力化工有限公司,各县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鲁甸工业园区的有色金属冶炼、硫酸生产企业,镇雄、威信火电站等。

可能产生水环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风险的企业有:

云南水富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金明化工有限公司、盐津云宏化工有限公司、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彝良天力化工有限公司,各县区畜禽养殖企业及铅锌、煤炭、铁矿等采选企业,冶金、硫酸生产及其他涉水排放企业。

可能产生生态破坏、次生地质灾害后而诱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有金沙江、横江、牛栏江、关河、白水江、洛泽河流域的水电建设项目和各县区煤炭、铅锌矿、铁矿、石英砂、砂石料等矿山开采。

可能对各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生影响的危险源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单点暴雨下产生的泥石流灾害和径流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等。

3.1.3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时的应对

发生环境空气风险事件时,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消防等部门应立即进入应对状态,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环境资料,将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撤离至安全区域;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建立、掌控的危险源档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应急监测,查清污染源,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水环境、土壤环境风险事件时,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应立即进入应对状态,应根据建立的污染源档案情况,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等工作,查清污染源,并根据情况,在有关专家的技术指导下采取封堵、围堰措施,组织切断污染源,控制事态发展,对受污染的水域或土地开展应急监测和损害评估、修复等工作。

发生生态破坏、次生地质灾害后而诱发突发环境事件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公安局、消防、武警等部门应立即进入应对状态,根据事态情况,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并由环保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协助对生态破坏、土壤污染进行评估,提出治理方案。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风险事件时,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应立即进入应对状态,立即开展水质监测,分析原因,查清污染源,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停、供水的决定和解除命令。

3.1.4环境风险源档案建立及信息监测

(1)环境风险源档案建立

①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危险废物贮存、清运、转移的危险源档案,并定时、不定时对危险源的管理进行排查。

②应急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建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信息档案。

③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建立水利工程、矿产资源开采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态破坏的信息档案。

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生物物种安全、引种预警以及因生物物种侵害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信息档案。

(2)信息监测。

应急指挥各成员单位根据建立的档案信息适时对危险源进行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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