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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两院制体现了何种妥协

美国“两院制”体现了何种“妥协”

本文在第一节介绍了两院制和美国两院制,介绍了美国两院制为后文做铺垫,第二节说明妥协对美国的重要性,从妥协对美国宪政的重要性和美国宪法体现的妥协精神两方面介绍,第三节是本文重点,说明美国两院制体现的妥协,从两院制的组成和利益代表,讨价还价的制宪会议,艰难曲折的批准过程三个方面说明两院制体现的妥协,在文章的最后进行总结,这些宪政原则和机制构成了美国宪政的核心内容,“使共和政治成为了一种可操作的现实”,尤其是两院制中的“妥协”,使美国后来居上,从一个弱国一跃而成世界强国。

1两院制以及美国两院制

本节先介绍了两院制,从两院制的起源,发展,和他的有点进行说明。

随后对美国两院制进行了简单说明,最后在1.3和1.4细说了下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

为后文做铺垫。

1.1两院制

两院制起源于欧洲封建时代的等级会议,当时的等级会议包括神职人员、贵族、平民等三到四级的成员,最为著名的是法国大革命爆发前的三级会议,来自不同等级的成员各自开会,共商国是,遂乃形成了多院制(包括三院制、四院制等)现多院制早已不流行,西方各国不是两院制就是一院制。

两院制是一种以两个独立运作的议院组成的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政治制度,亦被称为二院制。

与之相对的议会制度称为单院制或一院制,即是只有单一议会作为立法机构。

世界上某些国家议会分设两院的制度。

两院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并定期改选,两院都具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权力,但名称各有不同,如英国叫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日本、意大利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俄罗斯叫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两院制的优点是两院分别议事,讨论议案,分别通过,使得法律案或者其他重大议题能够慎重,其缺点是分别通过才能作为议会的正式法律,这样两院之间容易互相扯皮。

特别是在西方实行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下,各政党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两院制实际上成为政党之间利益较量的机制,容易为政党利益所利用。

1.2美国两院制

美国国会是执行美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力的机构。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其中立法权力归国会;执法权力归美国政府;司法权力归法院。

美国国会由两院组成:

参议院又称为上院;众议院又称为下院。

参议院由各州自行选举,每州不论大小各选出两名参议员,现在参议院由100名参议员组成。

参议院议长由美国副总统担任,但他只是主持会议,没有投票权,只有当投票结果为双方相等时,他才有权将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认为合适的一方。

每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但每两年选举一次,每次选举要有1/3参议员被重新选举。

从第一届选举时,就规定出有1/3是任期两年;1/3任期四年,1/3任期六年,以后就都为任期六年。

参议员的资格是必须年满30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9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州的居民。

众议院议员总数为435名,由根据人口密度划分的国会选举区选举各自的议员,保证每位议员的选区人口总数近似,不足一个选区人口的小州,起码也要有一位众议员。

每十年经过人口普查,确定一次选区划分。

众议院自行选举议长。

众议员任期两年。

另外还有没有投票权的海外领地代表,包括华盛顿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和波多黎各。

其中只有波多黎各的代表任期4年。

众议员的资格是必须年满25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7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区的居民。

两院议员除了议员工资外,不得接受任何政府部门的报酬和补贴,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

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的人,不得被选为任何一院议员。

美国国会两院在权力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

如提出征税议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征税议案,只能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征税议案。

此外,综合拨款议案也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只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综合拨款议案。

外交条约和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认可权属于参议院,参议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国会控制总统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决定性权力;众议院只能借助它的拨款权,对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间接的影响。

依据宪法,总统缺位时,第一继任人为副总统兼参议长,第二继任人为众议长。

依据宪法,弹劾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则享有审判权。

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须经参议院参加审判的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能定罪。

1787年制宪会议的时候,这些造反成功的美国立国者们脑子里想的是,一方面,要防止建立一个会演变成独裁的政府,他们不要国王,不要暴君,不要森严的等级制度,另一方面,他们也不要混乱,不要分裂。

所以,一方面他们决定设立一个众议院,众议院的议员们是各选区的民众直接选举的,另一方面他们又决定设立一个参议院,参议院的议员们,每州两名,是各州的立法机构推选的。

如果说,众议院由民众选出,代表民众,那么参议院就明显是精英集团了。

参众两院的互相制约,至今仍然在起作用。

1.3美国众议院

美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

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

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

众议员一任两年。

美国众议院议长是多数党在众议院中的首领。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

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

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

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

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

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

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

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

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

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美国众议院是美国的立法部门,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

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

众议员一任两年

两院制的美国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

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

宪法规定法律之制定须经两院通过。

参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

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1.4美国参议院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美国的立法部门,议场坐落于首都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

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

参议院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

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

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否则不得参与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的立法部门──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

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

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席。

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

参议院拥有若干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被喻为白宫内政外交的把关人。

2“妥协”对美国的重要性

本节在2.1主要是根据王希的《原则与妥协: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这本书说明下,妥协对美国宪政的重要性。

在2.2从三个方面说明了美国宪法体现了妥协精神。

2.1“妥协”对美国宪政的重要性

“妥协”何以对美国宪政如此重要呢?

关键在于美国宪法有一个基本预设:

在一个多元社会,多种利益必须、而且能够并存和得到程度不同的满足。

在世界历史上,许多社会承认或默认特殊利益的合法性,导致特殊利益群体(同时也是强势群体)通过兼并、控制或消灭其他利益群体,实现自己对社会资源的独占;即便偶尔出让部分资源,也是为了保证自己更好地独占。

但这种办法最大的弊病是违背社会公正,而且成本高昂,风险极大,因为消灭竞争利益的过程实际上也损伤了自身的利益,消耗了社会资源,同时也使自己的利益成为随时可能被消灭的对象。

从历史上看,凡采用这种办法处置利益冲突的社会,大多难以摆脱治乱循环、停滞不前乃至倒退衰亡的恶运。

另一种办法是不同利益集团通过“谈判”而达成妥协,实现利益分沾和共享(当然不是等额均分)。

这种办法的好处是避免了社会在极端对抗中消耗资源,其结果相对接近社会公正这种人类普遍的理想。

王希教授指出,“利益的多元化迫使美国社会中的各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和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的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多方位的和连续不断的‘谈判’”;在不断的“谈判”过程中,各种集团之间大多能够达成妥协,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不断改善;同时,通过谈判,宪法的原则得到重新界定、不断修正和更新,同时不断衍生出贯彻这些原则的新机制,从而使美国宪法得以面对一个接一个的挑战,不断获取新的活力,于是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

将“谈判”作为一个重要范畴引入美国宪政史,并使之与宪法原则的更新联系起来,极大地深化了对美国宪政和政治史的理解。

不过,从《原则与妥协》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群体对于谈判机制的利用是不一样的,由此而实现的利益目标也有明显的差别。

一般说来,强势群体、特别是那些接近权力源的群体,能够从谈判机制中得到更多的好处。

 

诚如王希教授所指出,“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一开始不是,现在也不是”。

的确,美国宪法自诞生时起,就不断遇到严峻的挑战,屡次出现危机;但是,通过不同群体以不同形式、在不同层面所进行的“谈判”和妥协,加上对一些技术性环节的完善,美国宪法比较成功地应对了挑战,化解了危机,不断焕发生机。

 

经济结构、生活方式乃至国际环境的变化,带来利益的重新组合,使社会格局更趋复杂化,不断给宪政秩序提出新的问题。

其中意义最深远的是,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力量重组,致使利益集团格局发生变化,像农场主这样的旧强势群体转入弱势,在利益竞争处于越来越不利的位置;大企业主获得更大的势能,对政府立法施加影响,“从中获取进一步垄断市场和资源的机会”;工人这种弱势群体走向社会舞台的中心,向现存的利益分配格局发难。

这种种变化引出了新的宪政改革话题。

一方面,必须发挥原有的宪政机制,如国会对商业的管辖权,对经济秩序和劳工处境加以干预,通过适用公民权利原则来对工会的合法权利加以逐渐的认可和保障;另一方面,则须增添新的宪政机制,扩大民主程序,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清理政治腐败。

这些调整和创新有助于诊治“工业文明综合症”,渡过美国在工业社会初期所面临的新难关。

另外,冷战形成以后出现的反共与公民自由之间的矛盾,也曾使美国宪政陷入困境。

最高法院这期间所审查的有关案件,对此有充分的反映。

 

所有这些受社会形势推动的宪政变革,不论成功还是失败,都没有从根本上和整体上动摇美国宪法的原则和机制,反而使之更加丰富和更有生命力。

其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宪法给自己设定了有序变革和不断更新的空间。

美国宪政应对挑战的途径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不同权力源之间的互动以及适时地修改宪法。

相对而言,从宪法预留空间中自然生长出来的司法审查,对美国宪政的演进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意义,是美国宪政的重要特色。

司法审查虽然总是受到时代形势、党派利益、观念分歧和理解差异的制约,不免出现此一时也、彼一时也的混乱和尴尬,但从整体上说,它在许多关键的时刻维护了宪法原则,使确定的原则适应了多变的社会,帮助宪法成功地闯过了许多关口。

举凡联邦和州的关系、奴隶制的存废、公民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政府干预的合法性等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司法审查的参与。

可以说,宪法的每一原则无一例外都曾作为司法审查的根据。

尤有进者,通过司法审查实现了宪政改良,强化了宪法的至高权威,发展了美国的宪政文化,因为宪法在最高司法机构的判决中不断得到援引,等于是使其生命力和权威性得到反复强调。

虽然这种司法审查带有贵族制的色彩,但由于它受到权力制衡、自我推翻判例和修宪程序等机制的制约,只在极少数场合出现了反社会的负面后果。

 

不过,再系统的政治理念、再完美的宪法原则、再完整的宪政机制,如果不切合社会实际,没有相应的民情作为支撑,也难以转化为成功的宪政,因为行宪者乃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人对宪法的态度和施行方式,决定宪政的成败。

美国的制宪者虽然熟悉当时在欧美流行的政治理论,但他们都不是理论家,他们在制定宪法时固然有着坚实厚重的理论底蕴,但却是依据他们对美国社会的实际理解、为了现实社会的当前利益来设计宪法的原则和机制的。

制宪者的出色之处,并不是他们有着超常的政治智慧,而在于他们具有清醒的政治理性和务实的法律技巧,他们领会到,在美国这种社会可以实行何种形式的宪政,并将这种现实判断和当时可以利用的理论和历史资源相结合,从而使自己的设计蓝图成功地转化为可行的宪政。

 

美国人这种对宪法的“宗教性”崇拜,和美国的宪法与宪政的特征有密切的关系。

在宪法的条文中,“自然权利”转化成了“公民权利”,而施行宪法所形成的宪政又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自由,这样就使宪法和“更高法”联系在一起,成为“自由的宪章”, 具有了“神圣约束力”。

制定宪法和施行宪政的目的,在于授予政府维持社会秩序的权力的同时,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实施切实的保证。

这一点并不仅仅反映在宪法的条文中,而更多地体现为宪政实践。

在美国宪法的框架下,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学理,更不是若干虚幻的许诺,而是基于“自然法”的具体权利。

根据美国宪政,任何合理的利益都可以用清晰的法律语言表述为具体的权利。

宪法授予政府权力,是为了维护和增进人民的权利;宪法限制政府的权力,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免受侵害;实行分权是为了减少多数人剥夺少数人权利的可能性;“权利法案”限制联邦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而第14条修正案则授权联邦制止各州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谈判”和妥协,通常也是围绕权利问题而展开;在现有的27条修正案中,有16条和权利问题直接相关,其他各条则多为技术性改进或调整,故对宪法的所有原则性修订均和公民权利相关。

在涉及美国宪法原则之适用和解释的司法审查中,权利也是一个中心议题。

可以说,美国宪法是一部以协调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为核心的根本法,美国宪政的演进史也可以视为一部不同群体和个人在宪法框架中重新界定和争取权利的记录。

《原则与妥协》一书对此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其正文用了五分之一以上的篇幅直接讨论公民权利问题,给读者以意味深长的启示。

另外,从这部著作还可以看出,宪法的公民权利原则和保护权利机制的实际运作,往往受到体制(如联邦与州的关系、分权与制衡、政党政治、决策机制等)和利益集团斗争的制约,呈现曲折艰难、纷纭复杂的局面,存在许多缺失和教训。

2.2美国宪法体现了妥协精神

美国宪法是对抗与冲突的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其制度设计也体现了妥协精神。

这种妥协是以利益对抗为存在前提,以尊重规则为生成条件的。

(一)妥协的前提是对抗

有对抗才有妥协。

妥协存在于至少两方或多方之间并以它们之间的多元对抗性为存在前提。

美国社会的利益多元性,决定了妥协对于美国宪政的可能性。

《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地上并没有什么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

它们在理论上属于大英帝国,实际上由自己管理。

到独立战争时,北美大地上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是13个。

美利坚合众国起先就是由这13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这些殖民地虽然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互不相关。

他们的性质也不相同,分为公司殖民地、领主殖民地、自治殖民地等,情况各异,利益不同。

此外,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复杂。

有白人,也有黑人。

白人当中,除英格兰人外,还有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德意志人、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瑞典人等等。

因此,北美殖民地是一个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的多元文化社会。

这种群体和利益的多元性造成了各州在地域、居民、经济、体制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导致社会利益多样化,而且经常发生对抗与冲突。

在这种对抗中,任何一个群体都不可能独占社会资源,独享利益。

在制定和批准美国宪法的过程中,代表不同地域和利益群体、持有不同观点的人经过激烈辩论、反复协商,相互妥协,终于使宪法成为一个能够包容多元利益并留有妥协空间的文件,为实施提供了可能性。

这种妥协构成了美国宪政的突出特点,也是它能适应复杂多样、变化不定的社会形势的奥秘所在。

(二)妥协的背后是规则

对抗的权力双方或各方达成妥协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规则认同意识。

对于大多数美国人而言,尤其是早期的美国人,遵循正义的法律是他们生活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内容。

最初来到北美大陆的人基本上属于“正教”的清教徒,即信奉加尔文教派,是基督教新教改革后的一个流派。

信仰正教的清教徒普遍地严格按照教规生活,一丝不苟,他们尽自己的努力去过一种在他们看来是圣洁的生活。

他们认为,只有勤劳、善良、诚实、勇敢、谦逊、遵循既有的法律,才能成为上帝的选民,获得上帝的悦纳。

这些基本的生活准则成为早期美国人的性格特征。

在基督徒们的眼里,与《圣经》教义吻合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

考文教授在探讨美国高级法背景的时候,曾经说过:

“有某些关于权利和正义的特定原则,它们凭着自身内在的优越性而值得普遍遵循,全然不用顾及那些支配共同体物质资源的人们的态度。

这些原则并不是由人制定的;实际上,如果说它们不是先于神而存在的话,那么它们仍然表达了神的本性并以此来约束和控制神。

它们存在于所有意志之外,但与理性本身却互相浸透融通。

它们是永恒不变的。

相对于这些原则而言,当人法除某些不相关的情况而有资格受到普遍遵行时,它只不过是这些原则的记录或摹本,而且制定这些人法不是体现意志和权力的行为,而是发现和宣布这些原则的行为。

”这段话是对美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以及法律在他们心目中地位的准确阐发,即:

法律符合了神的旨意,因此它是正义的法律;对于一个正义的法律,宗教信徒就必须服从。

在美国人心目中,宪法就是”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是“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

因此,宪法是基于社会共识而产生的一种对政府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全民政治契约,是“一部反映全民理性意志的法律文件”,符合神的意志和他们所信仰的精神,因此,他们对宪法的“景仰和尊崇决不是漫不经心的,而是诚心实意的”,“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

对规则的尊崇正是多元利益格局实现妥协、达成共识的基本前提。

(三)妥协的品质是美德

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不仅是一种妥协制度的设计过程,也是妥协品格的展示过程。

富兰克林在6月30日的制宪会议上说:

手艺人制作木头桌子的时候,如果木料的边缘厚薄不一,不合格,他们就两边各削去一些,让各方严缝,桌子就稳定了。

按照这个道理,双方都应该放弃一些要求,才能联合起来,商量出一个解决办法。

在9月17日最后一次会议上,他又承认,对这部宪法的若干部分,他到现在也仍然不能同意,但他没有把握说永远不会同意。

相反,他深知没有人能够一贯正确。

不管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每个人来参加会议,固然会带来自己的智慧,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带来他的偏见、激情、错误观念、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见。

因此,无论召开多少次制宪会议,也未必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

从这种感觉出发,他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如果它们确实是瑕疵的话。

如果将妥协作为一种品格来评价,我们应当取如下标准:

当一个人由于怯懦而在强权面前放弃自己的信仰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美德;而当一个人在原则面前不因为自己过分的私利而止步不前的妥协则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明智和美德。

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间利益和满足的实现。

因此,妥协内涵着自我反省意识和协商对话精神。

只有不断反省自我,放弃唯我正确的观念,承认他人观点的合理性,不同的观点间的理性对话才具有了可能性;放弃了宽容、谦恭和自我反省,不同观点对抗的过程就会沦为征服的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妥协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涵养和风度。

妥协并不等于放弃原则,更不等于没有责任感。

相反,妥协是一种顾全大局,是在更高的原则面前放弃个人的和局部的原则。

历史的许多进步往往是基于妥协而实现的。

3“两院制”体现了何种“妥协”

美国两院制,两院分别为众议院和参议院,这节是本文的重点,从两院组成和利益代表,讨价还价的制宪会议,艰难曲折的批准过程,三个方面说明了两院制体现了美国的“妥协”。

美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

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

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

众议员一任两年。

众议院主席直译为[众议院议长]。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

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

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

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

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

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

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

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

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

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

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

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

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

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短,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

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3.1两院制的组成和利益代表

依美国宪法第一条,众议院席位之分配以各州人口数作基础,以每十年举行一次的人口普查为依据。

但各州至少要有一名代表。

宪法中唯一规定众议院席次数的条款是,选民比例不可多于每三万人一名议员代表。

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

众议院是根据公民人数组成的,众议员代表着选民的利益,所以人口多的州众议员也多,表决的优势也就多。

参议院是来自各州的,每州两人,总数一百人,参议员代表着各州的利益。

美国所有的政策法规提案都是由众议院起草并通过,而后提交参议院审核。

参议院只能表决通过或是不通过,但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

这样的权利分工的目的是:

任何提案都是为了公民的利益,但不能因人口多的州,而损害到人口少的州的利益。

所以众议院为了让提案在参议院能够顺利通过,在草拟提案是就必须考虑到各州的利益,一旦参议院通过,就最后交给总统批准执行。

总统则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利益,他可以有权否定提案。

从两院的代表权来看,美国国会两院制的安排体现了联邦制的特点。

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制国家,都实行两院制,由其中一院按比例代表人口,另一院代表组成联邦的单位,这种安排以美国最为典型,即各州不分大小,在参议院的议员人数一律平等。

《联邦党人文集》中认为这种安排是“各州仍保留的部分主权的认可,也是维护这部分主权的手段”,并指出,由于按人口比例和平等代表权这两个原则参半,任何法律和决议,既要得到“大多数人民的同意”,又要“得到大多数州的同意”,从而构成对立法过程的牵制,成为“防止不恰当立法行为”的保障。

费城会议上制宪代表们的相互妥协促使美国宪法最终出台,宪法所设计的制度也体现了对抗利益间的妥协精神。

大州和小州矛盾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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