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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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到项目申请验收前,为保证项目按合同执行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验收管理是指项目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不含以计划形式下达的政策兑现或其它奖励资金)。

第四条项目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面上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一般项目是指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面上项目是指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30万元以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计划组织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每年末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各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二)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三)组织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六)对项目的实施和验收过程进行管控。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协同计划组织部门对在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审核验收项目的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

(三)协调项目执行,向计划组织部门报告项目执行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四)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按年度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配合计划组织部门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六)对项目的实施和验收过程进行推进。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五)接受计划组织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计划组织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做好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准备及科技统计等其他配合工作。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八条实施管理包括重大事项报告、中期检查、统计报告、执行异常审批等环节。

第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执行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常州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

(二)批准。

常州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常州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审核并下达批复。

(三)执行。

批复视同对合同的调整。

不予批复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第十条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定期报送“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并提交常州市科技局。

常州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根据年度项目检查和统计情况,提交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实行执行异常审批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按项目执行期完成合同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必须经市科技局批准。

执行异常处置方式分为:

撤销立项、延期、整改、终止。

第十三条撤销立项。

项目因弄虚作假或其它客观不可预见事项而不予执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计划组织部门后,或计划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应当撤销项目的情况,常州市科技局按一定程序与常州市财政局会商后发文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延期。

项目不能按照合同期限要求完成而需要延长执行期的,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主动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常州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延期申请只能一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批准。

常州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由常州市科技局计财处下达批复。

(三)执行。

延期批复视同对合同的调整。

未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不予批复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第十五条 整改。

项目因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而实施的纠偏行为,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

(一)项目执行不力或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

(三)无故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监督与审计的;

(三)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由常州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等处理。

项目整改的审批及管理程序:

(一)提出。

常州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批准。

常州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常州市科技局计财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常州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同意,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执行。

整改到位后按正常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给予终止处理。

第十六条 终止。

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继续执行而停止或项目失败,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超过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致使项目合同无法履约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计划组织部门,或计划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应当终止项目的情况,常州市科技局按一定程序发文予以终止。

第十七条成果标注。

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常州市科技计划资助”(标准英文翻译:

SupportedbyChangzhouSci&TechProgram)及项目编号(GrantNo.***)。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验收管理包括验收申请、验收审批、验收组织和证书办理等环节。

各环节均通过“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同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向常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书,项目合同调整的批复。

(三)项目工作总结。

(四)项目经费使用专项审计报告。

(五)相关佐证材料,如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农业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验收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项目主管部门、常州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和计财处应及时对全套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常州市科技局业务处室。

(二)常州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后,常州市科技局计财处复核;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常州市科技局计财处下达批复。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验收申请不予通过:

1.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低于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未通过项目财务审计;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期6个月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四)验收申请不予通过的项目,视执行情况按总结或终止处理:

1.总结。

申请材料、数据真实,已基本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按总结处理。

2.终止。

申请材料、数据不真实,恶意造假的,合同任务完成不理想的,按终止处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

(一)会议验收。

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关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至7人,其中技术专家3至5人;专家组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助聘请,并报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同意;专家组组长应具有副高或以上的职称。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形式,重点项目的验收由常州市科技局业务处室会同常州市科技局计财处组织实施。

(二)书面验收。

书面验收采用集中评估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评估组,一般3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验收结论为通过,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面上项目采用书面验收的形式,由常州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书面验收可以按季度组织。

(三)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证书办理。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网上流程办理验收证书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通过。

验收不通过分总结和终止。

(一)总结。

项目组织验收未获通过,但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已基本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按总结处理。

(二)终止。

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恶意造假的,验收不予通过,按终止处理;已通过验收(含已办理验收证书)、总结的项目,经抽查、复核等发现有恶意造假的,撤销原验收(或总结)结论,并按终止处理。

第五章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审计分验收财务审计和中期检查财务审计。

项目验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项目中期检查根据需要可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由常州市科技局委托符合科技项目验收审计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财务审计;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符合科技项目验收审计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财务审计;面上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样式后附)。

第二十六条 从事科技项目验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在接受委托时出具符合资质条件的承诺书: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审计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财务审计的一般原则。

支出必须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不相关部分不予确认;支出中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的,超标准部分不予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超预算部分不予确认;支出必须是项目执行期内的支出;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常州市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使用、管理情况。

经费投入是否按预算足额到位;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有效,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是否独立内部核算,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核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下列八种行为不能通过财务审计: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

(六)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内部核算;

(七)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由常州市科技局会同常州市财政局联合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财务审计,根据结果按原渠道收回项目结余经费。

第六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信用认定及管理制度。

常州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在实施和参与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具体见《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对于有应结未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企业单位,市科技局暂停受理其新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有总结结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企业单位,市科技局在一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有终止、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企业单位,市科技局在两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原因知悉项目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保守项目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常科发[2008]69号、常科发[2008]7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

XXX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样式)

(内审适用)

被审计单位:

(全称)

审计项目名称:

根据《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组成审计组,于20XX年XX月XX日对我单位承担的20XX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中的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审计。

我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本报告的真实、合法、完整性承担责任。

一、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民办非企业)的要素:

注册成立的时间、企业性质,(具体)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征(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地址等。

科教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性研究机构)的要素;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与本科技项目相关的科研配置和主要研究开发人员等。

(二)科技合同特征

科技项目申请时间,签订合同时间,签订合同的主体,

合同计划编号;合同签订后有无重大变更,说明变更、请示和批准情况;

(三)项目实施情况

简述项目实施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情况。

(四)项目产业化现状及趋势

简述本行业目前国内或国际产业现状,并简要描述项目实施后给行业带来的突破。

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根据《XXX》文件批准,项目经费预算金额为万元,专项经费来源无调整,(有调整,说明调整前后情况)。

(二)项目经费投资到位情况

经审计确认,截止XXX年XX月XX日,项目经费投资到位XXX万元,项目经费支出符合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单位:

万元

合同预算额

实际投资额

实到时间

备注

市财政拨款

区匹配

银行贷款

企业自筹

其他

合计

注: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核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三)项目经费拨付情况:

本项目如有其他单位共同承担,注明本单位下拨其他共同承担单位的经费。

(如无,忽略)

(四)项目经费累计支出情况

单位:

万元

专项经费支出项目

合同预算额

实际支出额

备注

合同预算额

其中:

市财政拨款

实际支出额

其中:

市财政拨款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1)设备购置费

(2)设备试制费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11、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

其中:

绩效支出

注:

(1)严格执行项目财务审计的原则规定。

(2)需要提供明细的科目包括:

5万元以上的购置、试制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议研究开发费用(注明资金来源,自筹或财政拨款)。

(五)项目专项经费(注:

财政拨款)结余情况(如无,忽略)

三、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经审计确认,截止XXX年XX月XX日,通过该项目实施实现销售收入XXX万元,完成合同指标XXX万元的XX%;实现利税XXX万元,完成合同指标XXX万元的XX%;

1、项目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项目销售产品(技术服务收入内容)

XX年XX月-XX年XX月

XX年XX月-XX年XX月

XX年XX月-XX年XX月

合计

1

2

3

合计

2、项目产品实现利润表(技术服务利润)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项目销售产品(技术服务收入内容)

XX年XX月-XX年XX月

XX年XX月-XX年XX月

XX年XX月-XX年XX月

合计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

2

3

合计

3、项目产品应计缴税金(技术服务收入应计缴税金)

表(含一般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

单位:

万元

序号

税种

XX年XX月-XX年XX月

XX年XX月-XX年XX月

XX年XX月-XX年XX月

合计

1

增值税

2

营业税

3

合计

四、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使用、管理情况。

经费投入是否按预算足额到位;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有效,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是否独立内部核算,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五、审计意见(综合评价)

我单位全面(基本、未)完成了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研发任务和财务考核指标。

项目专项资金的收支和决算总体(基本、不)符合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述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该科技项目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如无,则注明: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〇XX年XX月XX日

附表2:

关于对XXX(单位)“XXX”项目经费支出的

审计报告

XXX审(20XX)第XX号

被审计单位:

(全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X”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了审计。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资料,遵循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是贵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单位是否遵循《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相关要求,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贵单位对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核算结果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证据。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三)单位的基本情况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民办非企业)的要素:

注册成立的时间、企业性质,(具体)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征(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地址等。

科教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性研究机构)的要素;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与本科技项目相关的科研配置和主要研究开发人员等。

(四)项目合同特征

科技项目申请时间,签订合同时间,签订合同的主体,

合同计划编号;合同签订后有无重大变更,说明变更、请示和批准情况;

(三)项目实施情况

简述项目实施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情况。

(四)项目产业化现状及趋势

简述本行业目前国内或国际产业现状,并简要描述项目实施后给行业带来的突破。

二、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根据《XXX》文件批准的预算,项目经费预算金额为,专项经费来源无调整,(有调整,说明调整前后情况)。

(二)项目经费投资到位情况

经审计确认,截止XXX年XX月XX日,项目经费投资到位XXX万元,项目经费支出符合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单位:

万元

合同预算额

实际投资额

实到时间

备注

市财政拨款

区匹配

银行贷款

企业自筹

其他

合计

注: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核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三)项目经费拨付情况

本项目如有其他单位共同承担,注明本单位下拨其他共同承担单位的经费。

(如无,忽略)

(四)项目经费累计支出及审计认定情况

1、项目经费累计实际支出情况

单位:

万元

专项经费支出项目

合同预算额

实际支出额

备注

合同预算额

其中:

市财政拨款

实际支出额

其中:

市财政拨款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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