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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提货承揽合同范本

运输提货承揽合同范本

  篇一:

承揽合同范本

  承揽合同范本

  签订日期:

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质量标准:

___________

  2.交货(运输)办法及地点:

________

  3.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

_________

  4.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

  5.结算办法及期限:

_____________

  6.原材料供应办法:

____________

  7.其他:

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第一点:

甲方承担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偿付乙方实际损失____

  

(2)中途退货的,偿储乙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___的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他___________

  第二点:

乙方承担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7)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___份。

  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

______

  乙方: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电话:

________

  地址:

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帐号:

________

  篇二:

第七章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章货物运输合同、法规与保险

  7—1货物运输合同

  7—2货物运输相关法律要求

  7—3公路货运概述

  7—4货物运输保险

  7—1货物运输合同

  图示运输合同的范本,导入新课:

  一、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又可称运送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标的不是被运送的旅客或货物,而是运输行为的本身。

  

(二)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

  1、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2、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3、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4、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运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是由国家授权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以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均无权变更。

  5、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取留置的方式担保。

  《铁路法》和《担保法》中对此都有相关规定。

  (三)运输合同的种类

  1、按运输合同的服务对象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工具的不同(承运人性质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

  3、按运输组织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四)合同法律适用原则

  1、优位法优于劣位法的原则。

  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若相互抵触时,则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

  优位法优于劣位法的原则,只在级别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冲突时才适用。

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运输管理条例均属行政法规,与合同法相冲突时,应以合同法来处理。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关于一般合同关系的规定为普通法,而关于特别合同关系的规定为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又称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是指相对于同一民事法关系,若有前后两部以上的法律予以调整时,后颁布的法律效力优于以前颁布的法律。

  4、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5、例外法优于原则法原则。

  二、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货物运输合同也称货运合同,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按照约定事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协议。

托运人是指请求运送货物的一方。

承运人是指接运货物的运输组织或个人。

  收货人是指接收货物的一方。

  

(二)货运合同的特征

  1.货运合同通常涉及第三人。

  2.货运合同以交付收货人为履行终点。

  三、货运合同的订立程序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由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承诺而成立。

《合同法》中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四、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一)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货物运达目的地。

  

(2)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它收货人。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托运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

  

(2)托运人应提交相关的文件。

  (3)托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4)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运输费和有关费用。

  (5)赔偿因变更、中止运输造成的承运人损失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有权收取运输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2)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3)承运人有权留置运到目的地的货物。

  (4)承运人有权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配发运输工具,接受托运人依约定托运的货物。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运输的货物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3)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

  (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不

  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还负有举证责任加以证明。

  (三)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就是提取货物。

  其主要义务如下:

  1、及时提货的义务。

  2、及时验收的义务。

  3、支付运费和保管费的义务。

  (五)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法》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是,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

  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本节重点小结:

  货运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程序、合同效力和变更解除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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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货物运输相关法律要求

  复习运输合同的相关内容,导入新课:

  一、公路货物运输法规

  

(一)公路货物运输法规概述

  在我国针对公路货物运输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只有几部相应的法律、法规供物流企业采用。

有1998年实施,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该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因为该法基本上没有涉及公路货运,所以物流企业采用该法较少;有1999年通过并实施的《合同法》,该法专门有一关于运输合同的分则,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的合同都要适用该法;目前对我国公路货运进行规范的法规主要是由交通部在1999年颁布20XX年实施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这三部规则主要是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制定的。

  本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物流企业货物运输相结合进行讨论。

  

(二)公路货物运输的主体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

  2、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3、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4、货物运输代办人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货运代办人以承运人身份签署运单时,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以托运人身份托运货物时,应承担托运入的责任。

  (三)公路运输货物合同

  1、运输合同的订立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

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之间商定的时期内的批量货物运输。

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次货物运输。

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办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时,运单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在每车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货物运输中,运单视为合同。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

  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应填写运单,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1.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2.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3.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4.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5.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

  6.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已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上述规定填写,但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处填写合同序号。

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应填写“货物清单”。

  2、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

  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

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

货物赔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由托运人直接委托站场经营人装卸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站场经营人负责赔偿;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追偿。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调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铁路货物运输法规

  

(一)铁路货物运输法规概述

  对于铁路货物运输现适用于《合同法》和1990年通过,1991年实施的《铁路法》。

该法涉及铁路运输、建设、安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并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法在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中详细对铁路货物运输进行了规定。

  

(二)物流企业铁路运输合同

  物流企业运输模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物流企业使用自己的铁路自备车辆进行运输,此时物流企业扮演承运人的角色。

  第二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没有铁路自备车辆,而是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来完成其物流服务。

此时,物流企业扮演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的角色。

这种模式也是物流企业选择最多的方式。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铁路承运人接受货物时,通常向托运人签发运单,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解决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方式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

  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

  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水路货物运输法规概述我国适用于水路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海商法》以及交通部颁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合同法》对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运输合同进行了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范了国内水上货物运输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海商法》针对国际海匕货物运输合同和租用船舶运输进行了规定。

  

(二)水路货物运输的主体

  1、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3、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4、收货人,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三)物流企业水路货物运输的模式

  1、物流企业拥有自有船舶进行运输

  此时物流企业往往是扮演承运人角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

  2、物流企业租用他人船舶进行运输

  物流企业可以不拥有自己的船舶,当需要进行水路运输的时候,物流企业通常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租用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约定的配备船员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交付给承租人按约定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此时物流企业不仅在运输合同中扮演承运人的角色,还要在租赁合同中扮演承租人的角色。

  3、物流企业将货物运输外包给第三方

  在实践中,很多物流企业既不使用自己的船舶,也不租用别人的船舶,而是把水路货物运输交给专业的船舶承运人来完成。

此时物流企业扮演托运人的角色与船舶实际承运人签订船舶货物运输合同。

  (四)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负有运送货物的义务;而托运人享有要求承运人安全及时送货的权利,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四、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航空货物运输法规在我国航空货物运输要受《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调整。

  在1995年颁布《民用航空法》后紧接着颁布了《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该规则的。

  

(二)物流企业航空货物运输的模式

  1、物流企业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进行运输

  包机合同,是指包机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飞机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把整架飞机或飞机的部分舱位承租给包机人,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

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用飞机,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用。

  包机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

整架包机是指航空公司把整架飞机租给一个包机人的航空运输方式;部分包机是指由航空公司把一架飞机的舱位分别租给几个包机人的航空运输方式。

  2、物流企业通过签订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进行运输

  篇三:

加工承揽合同范文

  篇一: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定作方):

嘉润公司

  乙方(承揽方):

  鉴于:

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甲方大量需要指定型号产品;乙方系

  专业产品生产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作物情况:

  品名:

(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规格:

(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复杂或特殊的,可以

  写明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定做,并将技术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数量:

(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备注: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总额:

(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付款方式:

(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月结等其他方式。

  建议货到付款,以作为产品质量责任的牵制)

  付款时间:

(写明年、月、日)

  第三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质量要求:

(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或者甲

  方具体要求,必须要写全称)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

  理化学参数)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按下表标准提供:

(注:

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设合同附件,写明见合同附件二)

  甲方于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日内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和保密

  甲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甲方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严格保密,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乙方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甲方技术资料和图纸、制造再现甲方技术的器材、取走与甲方技术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人故意或过失泄露甲方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技术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技术资料、图

  纸或技术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用于自身技术、设备的升级或研发。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

(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或乙方技术图纸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

(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

  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日内发现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质量检验机构由双方共同指定,费用由乙方垫付,由主张未被检验证明支持者最终承担。

  双方约定由甲方自提定作物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双方约定由乙方送交定作物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如选择了,则在空格处划线)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如选择了,则在空格处划线)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

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包装要求:

(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费用负担:

(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运输费用由(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条定作物的保修

  定作物保修期:

(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定金及预付款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

(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数额:

(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元/每件的违约金。

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和延期交货责任。

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

延期交货超过日的,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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