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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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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篇一:

信息公开制度及程序

  汉滨区中医医院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与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财务科、医务科、人事科、药剂科、设备科等职能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做好各自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

信息公开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

  开的。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信息公开的方式:

宣传资料、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或投诉接待日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

  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

  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十三条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本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本单位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本单位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六条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职能股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纳入年度绩效综合考评项目。

  第十八条各有关职能股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

  篇二:

信息公开制度

  华舍实验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食堂管理,保障家长和学生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学校参照《浙江省中小学食堂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学校全覆盖、信息全透明、过程全监督”。

  三、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工作,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食堂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开展食堂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四、学校食堂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并做到信息及时更新。

  1、本校食堂信息公开的制度和实施方案,学校工作机构及负责人,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2、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的受助学生人数、资助标准等情况;

  3、每周(日)食堂原材料及主要辅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名目、数量、金额、供货单位(个人)、采购人、验收人等;

  4、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

  5、学校食堂(含营养改善计划)的月度(年度)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含学校食堂公务接待支出情况);

  6、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名单;

  7、其它(学生伙食标准调整、食堂安全卫生工作通报材料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

  五、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方式坚持“形式多样、信息及时、注重程序”的原则,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校园网)、校务公开栏、设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食堂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通过书面通知、短信等方式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篇三:

16.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屯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屯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省委、县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属于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二)真实有效。

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准确无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三)及时便民。

公开的事项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以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

  第二条公开的范围

  我局政府信息是指在房产管理工作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不予公开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二)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

  1、概况信息:

行政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行政机关领导的主要简历、分工和以及机构职能新增、调整和变更等;

    

2、法规文件:

即与房地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等;

  3、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及相关政策;

  4、工作动态:

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综合性和阶段性的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

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

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7、行政执法: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情况;业务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及其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

  8、公共服务:

有关面向公民、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和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住房保障:

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和信息;

  10、公告公示:

即房管公告、预售公告、拆迁公告、房屋公告等;

  11、咨询投诉。

  (三)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2、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考核、任免、奖惩情况及招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接收安臵军转干部等情况;

  3、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4、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5、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它事项。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除了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信息、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信息公开的形式程序

  

(一)公开形式

  1、向社会公开的的信息:

一是在屯昌县政府网及屯昌县房产局政务网站上公开,二是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2、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

一是召开机关全体人员大会公开;二是在机关内部局域网上公开;三是通过其它适当形式公开。

  3、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否则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某一适当形式,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限

  期答复的,必须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公开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公开程序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1、主动公开。

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

我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由局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由办公室、各单位负责。

  主动公开的公开程序:

各科室、单位收集整理的有关信息,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科室、单位负责人在本次拟公开信息或拟公开信息目录清单上签属意见),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局信息中心;局信息中心汇总报送的信息,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分管领导在本次拟公开信息或拟公开信息目录清单上签属意见)后,于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上传到屯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及“屯昌县房产局政务网”。

  2、依申请公开。

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要做到统一受理,分类办理,统一答复。

局信息中心为我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和答复机构。

  依申请公开的公开程序为:

①申请人填写《屯昌县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采取网上申请、信函(传真)申请和当面申请三种形式)。

②局信息服务中心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要件完备、可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对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

③局信息中心于《申请》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受理的要件转相关科室或单位办理。

④各相关科室或单位在收到转来的查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负责人在本次拟公开信息或拟公开信息目录清单上签属意见)公开

  的依申请公开信息资料或其他处理意见(如该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不存在或不予公开及其原因等)报送市场信息科。

⑤局信息中心将有关科室、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分管领导在本次拟公开信息或拟公开信息目录清单上签属意见)后,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不予公开。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实行信息公开责任制

  按市政府要求,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审核、把关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不泄密的情况下,确保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能及时、准确地公开。

  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信访、投诉或行政复议。

  第五条信息报送要求

  1、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请各科室、单位务必及时搜集整理,报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局信息服务中心。

  2、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要随时更新。

各科室和单位每月至少报1次。

  3、文件类信息必须注明文件编号和信息生成日期(即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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