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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201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目录

 

一、总说明…………………………………………………………………………………5

二、报表目录………………………………………………………………………………7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8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17

五、其他有关解释及说明…………………………………………………………………28

附录一: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目录…………………………………………29

附录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目录…………………………………………30

附录三:

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权数及计算方法…………………………………38

附录四:

2016-2017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42

一、总说明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

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三、《软件制度》的统计范围:

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统计方法:

1.本报表制度中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2.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及所属企业(含深圳市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送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汇总各地市报表,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月报》由重点联系软件企业(名单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年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6〕365号)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并抄送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督促、落实所在地区企业的数据报送工作。

4.深圳市和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送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5.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五、《软件制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软件企业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软件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分类、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准确填写,按时报送,保证全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因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制定统计调查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

(二)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审核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三)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

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

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

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四)各单位在填报“企业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五)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经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

(六)本表的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要严格按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一、年报

电软统

企1表

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1)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

(2)主营业务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各地市经济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

年后3月

15日前

电软统

企2表

企业主要指标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电软统

企3表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月报

电软统

综1表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表

月报

同上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月后15日前

电软统

企4表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

月报表

月报

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

其他重点联系软件企业

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和其他重点联系企业

月后15日前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  号:

电软统企1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9号

2016年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31日

101

组织机构代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9-17位)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3

行业类别: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代码□□□□□

主要代表业务(产品)业务(产品)的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代码(选择)

1□□

2□□

3□□

主要代表业务的应用或服务领域:

01通用02安全03电子政务04企业管理05通信06金融

07能源(含电力)08工业控制09交通10教育11娱乐12医疗13电子商务14其他领域

105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106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191

单位规模□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

201

法定代表人

202

开业(成立)时间年月

203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固定电话

电话分机号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分机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址

205

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

110国有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中外合资经营

120集体160股份有限公司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

130股份合作171私营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330外资企业

141国有联营172私营合伙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集体联营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90其他港澳台投资390其他外商投资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其他联营190其他

151国有独资公司

206

企业控股情况□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投资9其他

213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本企业是□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220

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情况□1有并购境外企业2在境外设有分公司(含有研发中心及销售网点)3在境外有研发中心(含有销售网点)4在境外仅有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5未从事跨国经营活动

R01

是否有设立研发机构□1是2否

R02

系统集成资质级别:

认证号:

认证机关:

R03

CMM/CMMI认证级别:

认证号:

认证机关:

R04

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号:

认证机关:

R05

企业拥有的获授权软件著作权数量: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2016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代码参见本制度《附录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目录》。

3.本表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空项,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取值不能出界。

4.本表必须由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表数据的录入工作。

5.具体填报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9位):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规定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

三证合一后注册的企业填报时,可按《机构信用代码》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填写。

(2)单位详细名称:

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

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

凡企业有几个厂名和公章的,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

军工保密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填报本厂的第二名称(即可公开的厂名),不得直接填写保密厂名(即企业番号)。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5位):

由五位码组成,具体编码填写,按照《附录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目录》编码填写。

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

一是,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的主导产品(业务)或主要传统产品来划分;二是,企业的行业划分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

(4)主要代表业务(产品):

(最多填3种)

企业根据本报告年度内实际开展的业务情况进行填报。

“代表业务(产品)”是指获得的软件业务收入占比或重要程度从高到低的业务,至少填写一种,填写的名称要尽量详实,便于主管部门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不可填写软件产品、软件技术服务这种大类名称。

(5)单位地址及区划代码:

指当地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

应包括乡(区、镇、街)、村名称和门牌号。

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

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6)单位规模代码(1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分标准执行(详见本制度附录部分)。

(7)法定代表人:

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8)开业时间:

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企业填写本栏“企业开业时间”时应注意:

①筹建企业免填;②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业时间;③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④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⑤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企业,按合资企业所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企业主要指标表

表  号:

电软统企2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9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31日

2016年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年完成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年完成

营业收入

万元

C00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万元

C1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C01

资产合计

万元

C12

其中:

软件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A0

应收账款

万元

C121

(一)按业务类型分列

存货

万元

C122

合计中:

1.软件产品收入

万元

A1

负债合计

万元

C13

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A2

应付账款

万元

C131

*3.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万元

A3

年末所有者权益

万元

C14

(二)按服务模式分列

年初所有者权益

万元

C15

其中:

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万元

A7

应交所得税

万元

C16

(三)按销售地分列

应交增值税

万元

C17

其中:

软件业务出口

万美元

A8

出口已退税额

万元

C18

其中:

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万美元

A81

研发经费

万元

C19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万美元

A82

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C20

(四)按新业态分列

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

万元

C22

其中:

云计算服务收入

万元

A9

固定资产原价

万元

C23

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

C02

累计折旧

万元

T1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万元

C03

其中:

本年折旧

万元

T121

其他业务利润

万元

C04

从业人员年末数

B1

销售费用

万元

C05

其中:

软件研发人员

B11

管理费用

万元

C06

管理人员

B12

其中:

税金

万元

C061

其中:

硕士以上

B15

差旅费

万元

C062

大本

B16

财务费用

万元

C07

大专以下

B17

其中:

利息净支出

万元

C071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B2

资产减值损失

万元

D01

本年应付职工薪酬

万元

B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万元

D02

附加指标1

F1

投资收益

万元

D03

附加指标2

F2

营业利润

万元

C08

附加指标3

F3

利润总额

万元

C09

附加指标4

F4

营业外收入

万元

C10

附加指标5

F5

其中:

政府补助

万元

C101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和审核关系:

1.带“*”的A3(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8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两项指标仅由行业代码归属到“E6203”的企业填报。

2.在填报“A1软件产品收入、A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A3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要依照《附录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目录》填报“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的代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

3.审核关系:

(1)C01≥A0(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

(2)A0=A1+A2+A3(软件业务收入=分项之和)

(3)A0≥A7(软件业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4)A0≥A8x6.4(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Χ6.4)

(5)A8≥A81+A82(软件业务出口≥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6)A0≥A9(软件业务收入≥云计算服务收入)

(7)A7≥A81x6.4(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Χ6.4)

(8)A3≥A82x6.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Χ6.4)

(9)C06≥C061+C062(管理费用≥其中:

税金+差旅费)

(10)C14=C12-C13(年末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11)C08=C01-C02-C03+C04-C05-C06-C07-D01+D02+D03(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12)B1≥B11+B12(从业人员年末数≥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

(13)B1=B15+B16+B17(从业人员年末数=硕士以上+大本+大专以下)

(14)B1、B2、B3不能为0(从业人员年末数、平均人数、本年薪酬不能为0)

(15)A1、A2、A3分别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电软统企3表)中相应类之和

(16)允许C04其他业务利润、C07财务费用、C071利息支出、D01资产减值损失、D0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D03投资收益、C08营业利润、C09利润总额、C121应收账款、C131应付账款、C14年末所有者权益、C15年初所有者权益、C16应交所得税、C17应交增值税为负值。

(17)A8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中本年出口之和。

(18)A82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E3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合计。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表  号:

电软统企3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9号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31日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

2016年

软件分类名称

软件

代码

本年收入

(万元)

 

其中:

本年出口

(万美元)

出口主要

备注

国别和地区

国别1

出口1

国别2

出口2

按《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和审核关系:

1.本表要严格按照《附录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目录》规定的软件排列顺序、代码、名称填报,不得擅自更改。

本企业的各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相加之和,应等于“A0.软件业务收入”。

2.本表中每项软件凡有出口的,均要填写“出口额”,出口额按“万美元”为单位计算,本企业各种软件出口相加之和,应等于“A8.软件业务出口”。

3.关于“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栏的填报,本栏设有二格,要求凡我国软件对其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按《软件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及代码》表填写(见指标解释中附表),并对应填写向这些国家出口的金额。

4.“E3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填报时,在“本年收入栏”填报按权数折算的“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收入”的同时,须在“备注栏”上填报整体硬件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明细。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计算方式和分类目录,详见《附录三:

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分类目录、权数及计算方法》。

5.审核要点:

(1)本年收入≥其中:

本年出口X6.4

(2)其中:

本年出口≥出口1+出口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表

表  号:

电软统综1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9号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31日

填报单位(盖章):

2017年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年本期

累计

去年同期

累计

单位个数

1000

营业收入

万元

1010

软件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1020

(一)按业务类型分列

1020a

合计中:

1.软件产品收入

万元

1021

其中:

信息安全产品收入

万元

10211

工业软件产品收入

万元

10212

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1022

其中:

运营服务收入

万元

10221

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10222

集成电路设计收入

万元

10223

3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万元

1023

(二)按服务模式分列

1020b

其中:

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万元

1030

(三)按销售地分列

1020c

其中:

软件业务出口

万美元

1040

其中:

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万美元

1041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万美元

1042

(四)按新业态分列

1020d

其中:

云计算服务收入

万元

1050

利润总额

万元

1060

税金总额

万元

1070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万元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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