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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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为适应机电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规范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机电工程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机电工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机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其竣工决算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计(审批);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三条机电工程根据造价额度不同,邀请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由各单位组织,邀请纪检、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

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由各单位组织,邀请纪检、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

机电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四条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机电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等各项事宜双方已达成一致或已处理完毕;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要求整改的问题已落实;

(五)竣工文件按附件2的内容中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要求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附件5的内容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机电工程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单位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自检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质量抽检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附件3的格式签署“机电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附件6的要求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机电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单位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以上公式中的投资额原则上使用核实的结算价,但当结算价暂时无法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

无论采用核实的结算价还是招标合同价,计算时各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均应统一。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为合格,小于9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机电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附件4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机电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并报备,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附件2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五)各参建单位已按附件5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试运营2年左右,项目法人完成相应工作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二)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按附件1要求完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报送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完成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

3、监理工作报告;

4、施工总结报告;

5、设计工作报告;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7、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8、单项验收项目的验收意见;

9、涉及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土地使用证;

10、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四)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对竣工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看等核查工作。

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工程质量鉴定内容);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可成立各专业检查组;

(五)按附件7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根据评分和工程实际使用状况,经验收委员会讨论评议后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附件6要求,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并审定交工验收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九)形成并通过《机电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接管养护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按本细则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

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

2。

当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与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相差10分以上时,竣工验收委员会可直接采用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和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的加权平均分作为竣工验收最终得分。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合格,小于9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

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站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附件7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附件8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机电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山西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验收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

 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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