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高处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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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2811)的有关规定。
5.1.2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5.1.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5.1.4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5.1.5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5.1.6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5.1.7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5.2临边作业
5.2.1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及楼梯段,框架结构各层楼板尚未砌筑维护墙的周边,坡形屋顶周边以及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2.2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应为1.2m,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周边栏杆应高1.5m,应能经受1000N外力。
防护栏杆应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5.3洞口作业
5.3.1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5.3.2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5.3.3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m设一道平网。
5.4攀登作业
5.4.1用于登高和攀登的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攀登用具必须牢固可靠。
5.4.2梯子不得垫高使用。
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折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3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5.5悬空作业
5.5.1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5.5.2钢筋绑扎、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
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或攀登骨架上下。
5.5.3浇注离地2m以上混凝土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上操作。
5.5.4悬空进行门窗安装作业时,严禁站在拦板上作业,且必须挂牢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拴牢在上方可靠物上。
5.6交叉作业
5.6.1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
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6.2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
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
5.6.3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
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当建筑外侧面临街道时,除建筑立面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外,尚应在临街段搭设防护棚并设置安全通道。
5.6.4设置悬挑物料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结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物料平台与脚手架、模板支撑进行连接。
6脚手架
6.1一般规定
6.1.1各种脚手架应根据建筑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并制定搭设、拆除作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仅构造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6.1.2脚手架材料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杆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架立杆、纵向水平杆、斜撑、剪刀撑、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落叶松木杆,横向水平杆应选用杉木、落叶松、柞木、水曲柳。
不得使用折裂、扭裂、虫蛀、纵向严重裂缝以及腐朽等木杆。
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纵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0mm。
2)竹杆应选用生长期三年以上毛竹或楠竹,不得使用弯曲、青嫩、枯脆、腐烂、裂纹连通两节以上以及虫蛀的竹杆。
立杆、顶撑、斜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0mm,搁栅、栏杆的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60mm。
对于小头直径在60mm以上,不足90mm的竹杆可采用双杆。
3)钢管材质应符合Q235一A级标准,不得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严重锈蚀材料。
钢管规格宜采用φ48×3.5,亦可采用φ51×3.0钢管。
4)同一脚手架中,不得混用两种材质,也不得将两种规格钢管用于同一脚手架中。
2脚手架绑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严禁有锈蚀和损伤,且严禁重复使用。
2)竹篾严禁发霉、虫蛀、断腰、有大节疤和折痕,使用其它绑扎材料时,应符合其它规定。
3)扣件应与钢管管径相配合,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00~30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
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2)竹串片脚手板应使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间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径与螺栓应紧密配合。
3)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宜超过0.3kN,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6.1.3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中扣件式单排架不宜超过24m,扣件式双排架不宜超过50m。
门式架不宜超过60m
2木脚手架中单排架不宜超过20m,双排架不宜超过30m。
3竹脚手架中不得搭设单排架,双排架不宜超过35m。
6.1.4脚手架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及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2.1m,立杆横距不
应大于1.6m。
2应按规定的间隔采用连墙件(或连墙杆)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在脚手架
使用期间不得拆除。
3沿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剪刀撑,并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和拆除。
4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横向斜撑。
5门式钢管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水平架。
6竹脚手架应设置顶撑杆,并与立杆绑扎在一起顶紧横向水平杆。
7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设置抗风涡流上翻作用的连墙措施。
8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
200mm,作业层脚手板的下方必须设置防护层。
9作业层外侧,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脚手架应按规定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6.1.5脚手架荷载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荷载应符合以下规定:
包括构架、防护设施、脚手板等自重,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选用,对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可取自重标准值为0.35kN/m²(按厚度50mm计)。
2施工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荷载应包括作业层人员、器具、材料的重量:
结构作业架应取3kN/m²
装修作业架应取2kN/m²
定型工具式脚手架按标准值取用,但不得低于1kN/m²
3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用于脚手架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wk应按下式计算:
Wk=µsµzWo(6.1.5)
式中µs——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按下表选用:
表6.1.5脚手架的风荷载体型系数µs
背靠建筑物状况
全封闭
敞开、开洞
µs
1.0ф
1.3ф
注:
ф为挡风系数,按脚手架封闭状况确定;ф=脚手架挡风面积/脚手架迎风面积
µ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
Wo——基本风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n=5。
6.1.6钢管脚手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方法和基本计算模式:
1钢管脚手架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计算法,同时要求其计算结果应按单一安全系数法计算的安全度进行校核:
强度K1≥1.5;稳定K2≥2.0。
2钢管脚手架结构设计应采用以下基本计算模式:
γ。
S≤R(6.1.6)
式中γ。
——结构重要性系数,取γ。
≥1.0;
S——荷载效应,
R——结构抗力,
6.2落地式脚手架
6.2.1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应坚实、平整,并应定期检查。
立杆不埋设时,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或底座,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6.2.2落地式脚手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双排架高在50m以下或单排架在24m以下,按不大于40m²设置一处;双排架高在50m以上,按不大于27m²设置一处。
门式钢管脚手架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风压≤0.55kN/m²,按不大于48m²设置一处;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风压>0.55kN/m²,或架高在45m以上,按不大于24m²设置一处。
木脚手架按垂直不大于双排3倍立杆步距、单排2倍立杆步距,水平不大于3倍立杆纵距设置。
竹脚手架按垂直不大于4m,水平不大于4倍立杆纵距设置。
2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
3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并与建筑结构连接。
6.2.3落地式脚手架剪刀撑及横向斜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沿全高设置剪刀撑。
架高在24m以下时,可沿脚手
架长度间隔不大于15m设置;架高在24m以上时应沿脚手架全长连续设置剪刀撑,并应设置横向斜撑,横向斜撑由架底至架顶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沿脚手架长度间隔6跨设置一道。
2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架高在24m以下时,于外侧框格总数的1/5设置斜
杆;架高在24m以上时,按框格总数的1/3设置斜杆。
3门式钢管脚手架的内外两个侧面除应满设交叉支撑杆外,当架高超过
20m时,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沿长度和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剪刀撑钢管规格应与门架钢管规格一致。
当剪刀撑钢管直径与门架钢管直径不一致时,应采用异型扣件连接。
4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沿脚手架外侧四周和中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外,当脚手架高于4m时,还应沿脚手架每两步高度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6.2.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主节点处必须设置横向水平杆,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
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长度不应小于180mm。
6.2.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顶层外立杆杆件接长时,相临杆件的对接接头不应设在同步内。
相临纵向水平杆对接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外应采用对接。
木脚手架立杆接头搭接长度应跨两根纵向水平杆,且不得小于1.5m。
竹脚手架立杆接头的搭接长度应超过一个步距,并不得小于1.5m。
9.2焊接设备
9.2.1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露天放置应有防雨设施。
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开关箱,使用断路器控制,一次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二次侧应装设空载降压装置。
焊机外壳应与PE线相连接。
2电焊机二次侧进行接地(接零)时,应将二次线圈与工件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不得将二次线圈与焊钳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
3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5m,且不应拖地,与焊机接线柱连接牢固,接线柱上部应有防护罩。
4焊接电缆应使用防水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且无接头,电缆经过通道和易受损伤场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5焊钳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手柄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与电缆连接牢靠。
严禁使用自制简易焊钳。
6焊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操作,并按规定穿工作服、绝缘鞋、戴手套及面罩。
7焊接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否则应予清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8焊修其它机电设备时必须首先分断该机电设备的电源,并暂时拆除该机电设备的PE线后,方可进行焊修。
9下列作业情况应先分断电源:
1)改变焊机接头;
2)更换焊件、改接二次回路;
3)焊机转移作业地点;
4)焊机检修;
5)暂停工作或下班时。
9.2.2气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有防护圈和安全帽,瓶阀不得粘有油脂。
场内搬运应采用专门抬架或小推车,不得采用肩扛、高处滑下、地面滚动等方法搬运。
2)严禁氧气瓶和其它可燃气瓶(如乙炔、液化石油等)同车运输和在一起存放。
3)氧气瓶距明火应大于10m,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0.1Mpa以上的余压。
4)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当瓶阀、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发生冻结时可用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乙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作业应使用乙炔瓶,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炔罐。
2)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必须立放,严禁卧放。
3)乙炔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ºC,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发生冻结时,应采用温水解冻。
3胶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气割应使用专用胶管,不得通入其它气体和液体,两根胶管不得混用(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
2)胶管两端应卡紧,不得有漏气,出现折裂应及时更换,胶管应避免接触油脂。
3)操作中发生胶管燃烧时,应首先确定哪根胶管,然后折叠、断气通路、关闭阀门。
4气焊设备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装有减压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松动、漏气、油污等。
工作结束时应先关闭瓶阀,放掉余气,表针回零位,卸表妥善保管。
2)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当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时,必须经常检查水位,每天更换清水,检查泄压装置保持灵活完好;当使用干式回火防止器时,应经常检查灭火管具并应防止堵塞气孔。
当遇回火爆破后,应检查装置,属于开启式应进行复位;属于泄压模式应更换膜片。
9.2.3气焊设备在容器、管道的焊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可以拆卸的,应进行拆卸,移到安全区域作业;
2设备管道停工后,应用盲板截断与其相连接的其它出入管道;
3动火前,容器、管道必须彻底置换清洗;
4采用置换清洗时,应不断地从设备管道内外的不同地点采取空气样品检验,对置换后的结果,必须以化学分析报告为准;
5动火焊补时,应打开设备管道所有人孔、清扫孔等孔盖;
6进入设备管道内采用气焊作业时,点燃和熄灭焊枪均应在设备外部进行。
11起重吊装
11.1一般规定
11.1.1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检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11.1.2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11.1.3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
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1.1.4汽车式起重机除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11.1.5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11.1.6起重机运行道路应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11.1.7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应符合方案要求。
11.1.8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11.1.9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应设置信号传递人员。
11.1.10起重吊装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工具及另配件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得抛掷物品。
11.2索具设备
11.2.1起重吊装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钢丝绳允许拉力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表11.2.1选用安全系数。
表11.2.1钢丝绳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缆风绳
3.5
手动起重设备
4.5
卷扬机起重
5~6
吊索
6~7
2钢丝绳的连接强度不得小于其破断拉力的80%;当采用绳卡连接时,应按照钢丝绳直径选用绳卡规格及数量,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0mm。
3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时,应减载使用,当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更换合格钢丝绳。
11.2.2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长度及吊点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夹角宜在45º~60º之间,不得小于30º。
11.2.3吊具(铁扁担)的设计制作应有足够的强度及刚度,根据构件重量、形状、吊点和吊装方法确定,吊具应使构件吊点合理吊索受力均匀。
11.2.4应正确使用吊钩,严禁使用焊接钩、钢筋钩,当吊钩挂绳断面处磨损超过高度10%时应报废。
11.2.5应按照钢丝绳直径及工作类型选用滑车,滑车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不得小于15。
11.2.6千斤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千斤顶底部应放平,并应在底部及顶部加垫木板;
2不得超负荷使用,顶升高度不得超过活塞的标志线,或活塞总高度的3/4;
3顶升过程中应随构件的升高及时用枕木垫牢,应防止千斤顶顶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多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应采用同一型号千斤顶并应保持各千斤顶的同步性,每台千斤顶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计算承载力的1.2倍。
11.2.7倒链(手拉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前应空载检查,挂上重物后应慢慢拉动进行负荷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2拉链方向应与链轮一致,拉动速度应均匀,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
不得采取增加人数强拉的方法;
3起重中途停止时间较长时,应将手拉小链拴在链轮的大链上。
11.2.8手搬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搬葫芦钢丝绳应选用钢芯钢丝绳,不得有扭结、接头;
2不得采用加长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当使用牵拉重物的手搬葫芦用于载人的吊篮时,其载重能力必须降为额
定载荷的1/3,且应加装自锁夹钳装置。
11.2.9绞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绞磨应与地锚连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倾斜和悬空,起重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得少于4圈,工作时,应设专人拉紧卷筒后面绳头;
2绞磨必须装设制动器,当绞磨暂时停止转动时应用制动器锁住,且推杠
人员不得离开;
3松弛起重绳时,必须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转控制,严禁采用松后尾拉绳的
方法。
11.2.10地锚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锚可按经验做法,亦可经设计确定,埋设的地面不得被水浸泡;
2木质地锚应选用落叶松、杉木等坚实木料,严禁使用质脆或腐朽木料。
埋设前应涂刷防腐油并在钢丝绳捆绑处加钢管和角钢保护;
3重要地锚或旧有地锚使用前必须经试拉确认,可采用地面压铁的方法增
加安全系数。
11.3起重机吊装作业
11.3.1构件吊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一个吊点起吊时,吊点必须选择在构件重心以上,使吊点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横截面呈垂直;
2当采用多个吊点起吊时,应使各吊点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点置于构件的重心以上,使各吊索的汇交点(起重机的吊钩位置)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支座面垂直。
11.3.2应根据建筑工程结构的跨度、吊装高度、构件重量以及作业条件和现有起重机类型、起重机的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半径、起重臂长度等工作参数选择起重机。
11.3.3履带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机运到现场组装起重臂杆时,必须将臂杆放置在枕木架上进行螺栓连接和穿绕钢丝绳作业;
2起重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和该机说明书的规定安装幅度指示器、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3起重机工作前应先空载运行检查,并检查各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
起吊
重物时应离地面200~300mm停机,进行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4当起重机接近满负荷作业时,应避免起重臂杆与履带呈垂直方位;当起重机吊物做短距离行走时,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且吊物必须位于行车的正前方,用拉绳保持吊物的相对稳定。
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80%。
两机吊索在作业中均应保持竖直,必须同步吊起载荷和同步落位。
11.3.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采用方木或铁板垫实,调整水平度,锁牢定位销;
2起重机吊装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
室上方且不得在车前区吊装;
3起重机作业时,重物应垂直起吊且不得侧拉,臂杆吊物回转时动作应缓慢进行;
4起重机吊物下降时必须采用动力控制,下降停止前应减速,不得采用紧
急制动;
5当采用起重臂杆的付杆作业时,付杆由原来叠放位置转向调直后,必须
确认付杆与主杆之间的连接定位销锁牢后,方可进行作业;
6起重机的安全装置除应按规定装设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外,还应装设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7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2建筑拆除
12.1一般规定
12.1.1建筑拆除施工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由有拆除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
12.1.2建设单位应提供被拆除建筑的详细图纸和相关资料,包括原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使用过程中的改建等全部资料。
12.1.3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区进行勘测调查,评估拆除过程中对相邻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选择最安全的拆除方法。
12.1.4建筑拆除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对作业区环境包括周围建筑、道路、管线、架空线路等,准备采取的措施说明;
2)被拆除建筑的高度、结构类型以及结构受力简图;
3)拆除方法设计及其安全措施;
4)垃圾、废弃物的处理;
5)采取减少对环境影响的措施,包括噪声、粉尘、水污染等;
6)人员、设备、材料计划;
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1.5建筑拆除施工前,必须将通入该建筑的各种管道及电气线路切断。
12.1.6建筑拆除作业区应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12.1.7建筑拆除作业必须有统一指挥人员,施工前应向全体作业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岗位分工和岗位交底,使全体人员都清楚作业要求。
12.1.8建筑拆除过程中,需用照明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另设专用配电线路,严禁使用被拆除建筑中的电气线路。
12.1.9由于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当涉及建筑结构的变动及拆除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12.2高处拆除
12.2.1高处拆除施工的原则应是按建筑物建设时相反的顺序进行。
应先拆高处,后拆低处;先拆非承重构件,后拆承重构件;屋架上的屋面板拆除,应由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
12.2.2高处拆除顺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由上至下逐层进行,不得数层同时进行交叉拆除。
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保持未拆除部分的稳定,必要时应先加固后拆除,其加固措施应在方案中预先设计。
12.2.3高处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稳固的结构部位上,当不能满足时,应搭设工作平台。
12.2.4高处拆除石棉瓦等轻型屋面工程时,严禁踩在石棉瓦上操作,应使用移动式挂梯,挂牢后操作。
12.2.5高处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