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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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豆油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Y002-2020)》。

  第五条豆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可以采用固定升贴水或者动态升贴水。

动态升贴水按照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执行。

固定升贴水或动态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七条豆油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8、9、11、12月。

  第八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第十一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Y。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豆油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豆油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豆油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豆油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为3元/吨;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收取标准为0.90元/吨•天。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二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三条豆油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油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油进行检验时,应当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第二十六条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精炼能力的仓库,豆油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货主提出精炼要求的,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对于有精炼能力的厂库,豆油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厂库和货主应当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豆油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二十九条豆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一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的,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二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的,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三十三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三十四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三十五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

Y002-2020)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F/DCEY002-202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油质量指标与分级标准。

1.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大豆原油是指以大豆为原料加工的不能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大豆油,产地不限。

1.3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35-2017大豆油

GB/T5537-2008粮油检验磷脂含量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3.1磷脂:

符合GB/T5537-2008中的相关规定。

3.2其他术语和定义:

符合GB/T1535-2017中的相关规定。

4.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

符合GB/T1535-2017中的相关规定。

5.质量要求

5.1质量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气味、滋味

具有大豆原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

0.20

不溶性杂质含量/%≤

0.20

酸价(KOH)/(mg/g)≤

3.0

过氧化值/(mmol/kg)≤

7.5

溶剂残留量/(mg/kg)≤

100

磷脂含量/(mg/g)≤

5.262

5.2食品安全要求:

按GB/T1535-2017中的规定执行。

6.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6.1磷脂含量检验按GB/T5537-2008执行。

6.2其他:

按GB/T1535-2017中的规定执行。

7.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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