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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规定

上海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二十六条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混合结构内外墙在每个楼层1.4米砌筑高度以下部位应同时砌筑,上部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框架填充墙应按“施工规范”的规定在框架柱上设置拉结筋。

第三条:

第四条:

砖墙上留置过人、水平运输等临时洞口时,应在砌筑同时增设拉结筋,砌块墙用钢筋网片。

扶梯间、电梯井、小天井内须砌正面墙。

第五条:

 

第六条:

凡搁置预制楼板的外墙部位,应采用不低于150号的细石混凝土整浇,不得镶半砖代替。

第七条:

 

粉刷前要斩毛的混凝土柱、梁、墙、板,应在混凝土有了足够强度后进行。

混凝土柱、墙浇筑时立模限位,不得采用先做混凝土方盘和导墙工艺,应采用焊接钢件限位。

第八条:

 

第九条:

阳台隔墙和扶手与墙体之间的连接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拉结。

第十条:

女儿墙应采用实心砖砌筑。

压顶必须用钢筋混凝土,并应做成向内排水坡,坡度宜≥6%。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当设计未明确时,挑檐、阳台、雨篷等外口应粉出40毫米宽、8~10毫米厚的滴水线(挂落线)。

砖或混凝土的阳台栏板、栏杆的顶面,应粉出向内的排水坡。

第十三条:

外窗盘(台)向窗洞两边伸出的长度应一致,宜等于窗盘(台)厚度,且应做成比窗盘面高10~15毫米的档水凸肩。

窗盘应粉出20毫米以上的排水坡,并不得将抹灰粉到窗框下槛下口以下(俗称咬框子),必须从下口座进2~3毫米,抽出20毫米的圆弧。

滴水槽严禁任意划出,必须做嵌条滴水槽,宜采用10毫米×10毫米两边倒斜口的引条(详见附图)。

窗天盘滴水槽应同外窗盘施工。

第十四条:

无预埋件的预制或现浇的钢门窗混凝土过梁及混凝土板墙门窗洞的侧面,必须预留钢门、窗安装脚头槽,槽深不得小于20毫米。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嵌填密82

实。

不得存有小洞。

钢门、窗拼铁安装时,必须在接合处先满嵌油灰,再进行安装。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水泥砂浆不得粉在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等软粉刷层上。

设计无规定时,台度、勒脚、踢脚线等应凸出墙面,凸出厚度宜为8~10毫米,其上口必须平整、密实。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当设计无规定时,民用住宅底层围墙与楼层墙之间,应设缝放置沥青木丝板,用油膏嵌面。

建筑物四周的明沟、散水坡和台阶(有挑梁者除外)与楼层墙根间一般应设缝断开,用油膏嵌填。

第十九条:

水落管近地面出口处,应加135度弯头(塑料管暂可切一个60度斜口解决);明沟落水口处应加宽,作出一个半圆形(俗称月亮弯);明沟外侧面向下粉50毫米。

落水管弯头底离明沟面高宜为80~100毫米。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下水管道的基础,不得砌筑在淤泥或未夯实的回填土上,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坞邦应捣实,污水管应按规定,进行注水检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水盘、浴缸、大小便槽等盛水器皿,必须做24小时的盛水试验,并做好记录,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是六层以上(包括六层)的污水管道,在建筑物竣工前必须做通球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的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做好记录,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或装饰工程施工。

 

附件三:

上海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二十条规定

第一条:

建筑装饰工程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设计图纸盖有建委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第二条:

 

,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悬挑、外突、沿街的招牌、广告、灯箱、外挑装饰等的钢、木构架以及涉及建筑物的结构变动等,必须经有资质设计单位审核的设计图纸。

构架必须要有足够的刚度、强度与结构连接处必须要有足够的牢固度、安全度和稳定性,构架与钢筋砼结构连接应用膨胀螺栓,构架与砌墙连接应用开脚螺栓或穿墙螺栓连接,并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涉及建筑物的结构变动还应符合本市抗震规范的要求,不允许留有结构隐患。

第四条:

吊顶工程采用轻钢龙骨为骨架的系列规格必须按设计要求。

若无设计要求,当吊顶以上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400毫米时,上人的轻钢龙骨采用CS60系列,壁厚1.5米,主龙骨间距和吊杆的间距,按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按1000~1100毫米控制,特殊情况下最大不得大于1200毫米。

采用圆钢做吊杆时,直径不得小于φ6毫米,吊杆长度超1500毫米时,应使用φ8毫米吊杆,采用镀锌铁丝做吊杆时,单股应用8#(直径φ4.1毫米)以上镀锌铁丝,如用双股则须用12#(直径φ2.6毫米)以上镀锌铁丝,并必须并股扭结吊挂。

当吊杆高度调节好后,每节点处还须用木撑撑牢,以防反拱,木撑两端须用镀锌铁丝扎牢,以防松动(胚架龙骨则不加木撑)在有垂直风荷载的部位,应根据需要设相应的撑杆,吊杆应垂直吊挂,双面丝扣应旋紧所有外露铁件、吊杆等附件,必须进行防锈处理。

吊顶应设上人孔,方便检修。

第五条:

 

工程质量

第六条:

凡在灯具、风口、上人孔等处必须用附加龙骨加强,龙骨吊杆不得与水管、灯具、通风管道、电管等设备吊杆共用。

第七条:

吊顶龙骨必须起拱,设计有规定时按图纸规定,设计无规定时,中间部分起拱,起拱高度一般不超过按房间短向跨度1/200,吊顶采用木龙骨时,与结构连接部位严禁使用朝天钉和向上射钉,木吊杆端头并不准有钉劈裂现象。

第八条:

 

第九条:

罩面板(石膏板、木质板、塑料板、纤维增强水泥板、金属板或其他罩面板等)的铺设,其长边必须与支承龙骨垂直铺钉,短边的板缝要错开,板与板之间离缝应大于3毫米,用油性腻子分二次嵌平后采取有效贴缝材料处理,防止裂缝。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吊顶构架安装完毕,管线设备测试水压试验完成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作好记录,并由质监站核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封板。

第十二条:

以花岗岩、大理石作墙面铺贴时,与墙结构拉结必须牢固,与墙面连接的拉结锚固端严禁使用木榫。

当拉结构材大于或等于350毫米×350毫米时,不少于三点,必须用16号铜丝或防锈挂钩镶套于倒锥榫槽内固定。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以胶合板、木质板作踢脚板、护墙板、木台度,其整板及木筋必须靠实、平整,与墙面接触的一面必须进行防腐处理,与面板接触的一面必须刨平。

罩面板压顶条与墙面必须紧密,不留缝隙。

第十五条:

在砼地面铺贴小木条地板:

基层必须密实,平整光洁,无空鼓。

铺贴用的小木地板,其含水率应小于15%,选用优质合格的粘合剂铺贴,对缝应严密整齐。

当做架空地板时,搁栅应作防腐处理,且必须固定牢靠,侧面宜采用窝浜,严禁用钉子固定搁栅。

面板接头必须错开,色泽一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凡是用大理石、花岗石做成的卫生间面盆台面、窗台板、柜台面、工作台面、楼梯踏步面板等,其外露侧边及楞角必须打磨光亮和圆滑。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对于金属制品的成品、半成品(包括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学建材等)的装饰,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式样及其构造,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置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保证平直,不得有裂缝、翘边、缺楞、掉角凹陷等缺陷。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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