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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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
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
(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
河南省栾川县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
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
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
(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
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
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5、了解
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
务会计报告。
......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举
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
权的转让手续。
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
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
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
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
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
签订变更协议。
3、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本学校注册资金:
XX万元。
举办者
出资方式
资金性质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万元)
xxx
货
币
负
债
xx
xx%
xxxx年xx月xx日前
xxx
实
物
资
产
xx
xx%
xxxx年xx月xx日前
xxx土地使用权所有权xxxx%xxxx年xx月xx日前
总计xx100%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
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学制:
三年制(培训
机构自定);(三)办学形式:
全日制(寄宿制)或业余;(四)办学规
模:
(幼儿园xx班xx人或xx培训班xx人)(五〉招生区域:
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
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xx人。
举办者(或代表)1人,
校长1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x人(应由五人以上组
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
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或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直接
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
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
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
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变更举办者;
(二)罢免、增补董事;(三)聘任或解聘校
长;(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审核预算、决算;(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九)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十)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x人。
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1人l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
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
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
合并、终止;(六)变更举办者;⋯⋯⋯⋯。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
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
任。
(一)校长独立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
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学校董事会的决定;2、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
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3、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
人员,实施奖惩;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5、负责本学校的日常工作;6、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
案;7、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三)培训机构校长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
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xx人。
监事会成员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X人,教职工代表X人(不少
于1/3)。
(监事原则不少于3人,且推荐1人为召集人。
教职工人
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党组织选举产生,教
职工代表由学校从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本学校财务;(三)对本学校
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当本学校
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向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会会议实行l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
不得在本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
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校的内设机构及职责为:
本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本学校党组织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相关
要求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
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具体条款按照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
行政机构负责人)。
首任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推选,到工商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
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报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
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的;(五)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
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六)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
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七)
非中国国内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
他情形。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和招生
第三十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
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
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一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
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
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
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
加强学员基础
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
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
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
程设置自主权。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
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
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
合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
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育
和教育活动。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
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
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
考核评价活动。
)
本学校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
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学校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
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本学校自觉遵
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
收入;(三)利息;(四)其它合法收入;......。
(按实际情况)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本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学校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
财务核算,不在账外核算。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
列支,不虚列虚报,不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三十八条本学校按学期(学年)收费(培训机构收费时长
不能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不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
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三十九条本学校收入全部纳入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
定的合法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
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将
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四十条本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民
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
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四十一条本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举办者之
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
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
格,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学校
积极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
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
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
全稳定。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本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
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员工管理制度(含教职工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四)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含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六)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七)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八)安全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
(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仅学科类培训机构需要)
......。
注:
内容按要求补充完整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审批登记部门年检不合格,复检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年
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的(培训机构超过一年未招生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七)被审批登记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八)自行停止办学的;
(九)......。
第四十八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本学校主动向社会公示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要事
先公告,并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
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所称的学校是指幼儿园(培训机构),所称
的校长为本幼儿园园长(培训机构校长、培训中心主任)本章程自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签名确认:
注:
章程样本内容增删与修改需要书面说明情况,说明材料
不需要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