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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提升运输管理制度

煤矿提升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轨道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消除轨道运输安全隐患,杜绝各类轨道运输事故的发生,加快我矿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步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鲁西监察分局辖区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轨道运输安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轨道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条轨道运输管理责任分工

1、矿成立轨道运输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矿及各生产、辅助单位应建立各自相应的“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2、负责全矿的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轨道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3、调度室负责全矿轨道运输调度管理工作,对全矿的轨道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4、安检部负责全矿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全矿的轨道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5、技术部负责全矿的轨道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对全矿的轨道运输技术负直接责任。

6、机电部负责全矿的轨道运输机电设备日常管理和督察工作,对全矿的轨道运输机电设备运行安全负直接责任。

7、运输工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轨道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8、井下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分管范围内的轨道运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轨道运输责任制落实规定

1、分管轨道运输的矿领导每月召开一次分管轨道运输人员会议,研究布置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并抓好督促落实。

2、分管轨道运输的职能科室人员和区队技术人员抓好全矿轨道运输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

3、运输安检员、运输机电设备管理员要做到巡回检查,认真排查所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

4、各单位具体分管的区队管理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对职责履行不到位者,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轨道运输安全费用编制、落实规定

分管轨道运输的矿领导,每年必须召集有关职能科室会同各区队技术人员,针对各单位轨道运输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隐患整改所需的投入,认真编制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应包括对运输设备的改造、行车各类保护的完善、斜巷安全设施改造和完善、轨道系统的改造等内容。

每年的轨道运输安全费用计划在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

第五条轨道运输有关特殊工种的培训、技术比武和工种固定规定

1、培训中心负责对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特殊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特殊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2、各工种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3、所有运输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把钩工和信号工等特殊工种都必须相对固定,以便熟悉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和轨道铺设质量情况,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

4、矿每年在有关工种中开展一次业务技能比武活动,对优胜者要进行奖励。

第六条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和现场交接班规定

各单位对所有运输岗位人员都必须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分管领导和区队干部要经常检查其执行落实情况。

各轨道运输固定作业场所,都必须设有岗位责任制牌板;所有运输作业的设备司机等特殊工,都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

第七条轨道、道岔铺设、定期检查、维护规定

矿井轨道运输统一采用22Kg/m及30kg/m的轨道按标准铺设,严禁使用杂拌道,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并加强维护。

(一)主要运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差和内外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两条钢轨的水平及曲线段按设计加高后两条钢轨的水平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曲线段轨距偏差为+5mm,-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道铺设过程中要求全部对接,相对错距不得大于50mm。

6、所有斜巷的顶、底弯路应使用弯轨器制作,严禁用锯割或气焊割制。

7、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使轨枕之间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二)道岔的铺设规定

1、道岔的钢轨型号与运输轨道的钢轨型号相同。

采区上、下山的顶底车场和斜巷的中间门口的道岔应使用标准道岔。

道岔尖轨要与基本轨密贴,高低差和间隙不大于2mm。

全矿各单位新铺设的道岔必须取消制作简易的道岔,现使用的简易道岔应逐步进行更换,主要运输轨道杜绝使用简易道岔。

轨道和道岔要扣件齐全并做到定期检查和维护。

2、各单位轨道、道岔的管理按矿分工的责任范围进行管理,各单位要落实好维修人员,必须每天进行检查、维护、维修,保证轨道、道岔质量时时达到合格。

轨道提升斜巷中各场口的道岔在每次拉车后,必须将道岔合到提升斜巷的直路上,严禁将道岔合向中间车场方向,摘挂人员严禁脱岗或从事其它工作。

(三)各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轨道维护机具:

轨距尺、起道机、弯道器、拐尺等,不得使用木折尺、钢卷尺铺设轨道、道岔。

第八条运输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规定

1、每班交接班时,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和各场口摘挂工,对分管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防过卷装置、提升信号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提升。

2、对使用的绞车道和卡轨车道内的设备、安全装置、防过卷装置、安全设施、信号等必须每天安排专人逐项逐个地进行检查、维修、试验一次,必须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并认真填写记录备查。

3、检修主要运输轨道时,必须在检修轨道的两端40米外设置红灯及醒目的警示牌。

4、运行7吨及以上的机车,必须铺设30Kg/m及以上的钢轨,其它地点铺设22kg/m钢轨,杜绝使用22kg/m以下的钢轨。

第九条钢丝绳和车辆联接装置管理规定

1、要加强对钢丝绳、车辆联接器的管理,对钢丝绳和车辆联接装置(包括车辆联接环、插销、保安绳)的选型、采购、使用、检验、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建立分工管理责任制。

各使用单位分管轨道运输的区队管理人员负责上述产品的选型、使用、检验、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安排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记录,供应部要根据选型负责采购工作,且上述产品必须具有煤安标志。

2、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连接装置必须立即更换。

钢丝绳钩头必须有护绳环并且进行插接,钩头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

提升钢丝绳的直径不小于12.5mm。

3、斜巷运输时必须使用保安绳。

保安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钢丝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接器上。

提升钢丝绳直径小于18.5mm时,保安绳与提升钢丝绳同绳径;提升钢丝绳直径大于18.5mm时,保安绳直径采用不小于18.5mm的钢丝绳制作。

4、钢丝绳、钩头、各类绳套、矿车连接环及插销,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管理规定进行试验。

第十条矿车、平巷人车及平板车管理规定

1、所有矿车及平板车由运输工区负责编号,并建立管理牌板,同时建立检查维修记录台帐备查。

运输工区每天必须指派专人在矿车及平板车集中经过的地点逐个进行检查。

凡发现车轮、底架、连接构件有损坏,继续运行将危及安全的矿车和平板车,严禁运行,并及时进行维修。

所有运行中的矿车及平板车必须每半年检修、注油一次,并作好记录并存档管理。

2、各单位施工范围内必须加强管理,严禁将矿车及平板车掀倒,施工范围内严禁出现滞留车,装运物料矿车或平板车应及时卸出,对不及时卸出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各单位在使用矿车及平板车过程中,严禁私自拆卸矿车和平板车的零部件,杜绝各种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对矿车及平板车的损坏,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4、各单位不得私自存储平板车,所有平板车由调度室、运输工区统一管理、调配,否则按矿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小绞车管理规定

1、各单位要加强小绞车(指55KW以下的绞车)的管理。

小绞车使用、维护、安装、检修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使小绞车的运输做到“三好、四有、两落实”。

即:

小绞车设备完好、设备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铺设质量好;有安全设施、有地轮、有躲避所、有声(光)信号;小绞车司机和把钩工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和维修制度落实。

2、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

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3、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即:

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联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安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4、斜巷运输严禁蹬钩,严格执行好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人员在斜巷中行走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行走;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5、绞车提升时,禁止在绞车硐室休息和干与提升无关的工作。

6、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联接器连接。

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专项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7、各生产单位及运输工区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完整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8、所有小绞车必须经过机电部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二条绞车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制度

1、凡设有专门人行道的采区上、下山,除检查和维修巷道、管线、轨道、安全设施的人员,在与绞车司机、上、下平台摘挂工联系好后,可以在停止提升的情况下走绞车道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走绞车道。

2、绞车道兼作人行道的,必须制定专门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掘进施工期间的运输斜巷和安设有提升绞车的采煤上、下顺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和“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该范围内工作和行走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4、各采区主要运输轨道上、下平台,必须安设禁止人员行走的语音声光信号装置。

第十三条新投入使用的轨道、设备、设施的验收规定

1、凡新投入使用的卷筒直径1.6m及以上绞车的绞车道、提升斜巷人车的绞车道、架空乘人装置和运行平巷人车的电机车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矿组织对巷道、轨道、设备和安全设施、行车信号等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正常使用。

2、新投入使用的卷筒直径1.6m以下绞车的绞车道,运行7t及以上电机车道,在投入运行前,必须由分管运输的矿领导组织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设备和安全设施、行车信号等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并建立验收记录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运输巷道和轨道维护规定

1、各单位必须对运输巷道、轨道建立明确的检查、维修责任制。

2、各单位的机电区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巷道、轨道情况,每五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地段巷道、轨道情况每日进行检查一次。

发现巷道支护、轨道有损坏、失修等问题,应立即汇报分管领导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凡发现严重危及运输安全的问题,在未处理好前,不准继续进行运输作业。

3、各单位必须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对运输巷道、轨道、道岔、各种轨道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电机车、联接装置的定期试验、检测规定

1、每年机电部应组织对矿所有电机车进行一次制动距离试验。

试验时其制动距离为:

运送物料不超过40m、运送人员不超过20m。

制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电机车,必须进行维修并经再次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试验时须由机电部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审批、落实,试验完成后认真填写试验报告并存档备查。

2、斜巷提升所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各使用单位在每次换绳时必须进行一次2倍最大载荷的拉力试验并做好有关记录。

3、所有车辆联接装置,机电部必须每季度组织一次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所使用的各类连接装置进行拉力试验并保存好各种记录。

4、各单位对各类车辆连接装置要指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连接装置必须立即更换,不准继续使用。

5、加强各类车辆连接装置的管理。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钢丝绳钩头和保安绳的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20倍,钢丝绳插接长度为钢丝绳径的1000倍。

绞车滚筒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第三章斜巷运输安全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六条严格按规定设齐与绞车联动的挡车栏、自动挡车栏、阻车器、挡车棍、自动吊梁,气动(电动)吊梁等斜巷安全设施。

斜巷中只要有条件要首先设置与绞车联动或自动的挡车栏。

井下所有安全设施要按矿统一要求制作和安装。

对所设的安全设施要按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灵活可靠。

第十七条上部平车场安全设施

(一)阻车器

1、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地点的阻车器。

2、在上部平车场的变坡点以外2~3m平巷处(双钩提升时在空车路上)安设阻车器。

使用卷筒直径1.2m及以上绞车时,必须安设相互闭锁的阻车器。

卷筒直径1.2m以下绞车的采区上、下山的上部平车场,阻车器必须与变坡点以下的挡车栏或卧闸实现开、闭相互闭锁。

(二)挡车棍

在阻车器以里1~2m处(双钩提升的空车路上),必须安设挡车棍。

挡车棍窝采用直径159mm钢管制作,埋入巷道底板深度不少于0.5m,并用混凝土固定牢固;挡车棍采用直径108mm、壁厚不少于5mm的无缝钢管制作,长度不低于1.2m,插入挡车棍窝的长度不少于0.5m。

(三)挡车栏

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处必须安设挡车栏。

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栏采用柔性时,钢丝绳直径不得低于25mm,组成挡车栏的钢丝绳条数不得低于4条,钢丝绳要排列均匀,受力一致。

第十八条斜巷中、下部安全设施

(一)常闭式联锁挡车装置

1、使用卷筒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绞车道,其上部车场形式为平车场的,必须安设与绞车联锁的挡车栏。

其安设位置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处(具体安设位置应根据提升车数、提升速度、巷道坡度等进行计算)。

实现当下放的车辆全部进入斜坡后,挡车栏自动开启,车辆通过后,挡车栏自动关闭。

2、使用卷筒直径1.2m以下绞车的采区上、下山,其上部车场形式为平车场的,必须在变坡点以下一列车处安设挡车栏。

下放车辆时打开阻车器,挡车栏处于挡车状态。

车辆全部进入斜巷后,关闭阻车器,挡车栏处于打开状态。

挡车栏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主要运输斜巷的挡车栏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

3、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栏采用柔性时,钢丝绳直径不得低于25mm,组成挡车栏的钢丝绳条数不得低于4条,钢丝绳要排列均匀,受力一致。

其它斜巷挡车栏的强度必须根据提升车数、提升速度、巷道坡度等,按上级规定进行专门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进行制作。

4、下山掘进时,耙装机向上要安设挡车栏,距迎头或耙装机尾不超过10m,挡车栏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5、上山掘进时,下部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m安设挡车栏,距迎头或耙装机机尾不超过10m安设挡车栏,此挡车栏随掘进前移。

(二)PLC编程式跑车防护装置

1、新施工的主要提升斜巷,应积极推广应用PLC编程式或雷达测速式跑车防护装置;现有主要提升斜巷必须采用PLC编程式跑车防护装置代替超速自动吊梁。

2、跑车防护装置安设应由生产厂家进行设计,在安装、试验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设有PLC编程式跑车防护装置的轨道提升斜巷,其提升安全措施应包括跑车防护装置使用、试验、维护等内容。

3、跑车防护装置安装完毕后,必须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在确认各方面性能完全符合设计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其验收资料要妥善保管。

(三)超速自动吊梁

1、所有轨道提升斜巷的中部(设有PLC编程式跑车防护装置的地点除外)都必须安设超速自动吊梁。

超速自动吊梁安设间距不得大于100m。

第一组超速自动吊梁的吊梁架距顶车场变坡点不大于30m。

吊梁架与吊梁之间的距离:

坡度12°以上时为15~20m,坡度12°以下时为30~50m。

2、吊梁必须采用12#以上工字钢制作,其长度应根据安设地点的巷道高度确定。

吊梁下放后与巷道的夹角为60°~70°。

提升绞车1.6m及以上时,应在吊梁架上加设拉簧或压簧来调整吊梁的灵敏度,以达到灵敏可靠。

3、吊梁座必须采用4条锚杆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锚杆深入顶板岩石内的长度不得低于1m,锚杆采用双帽固定。

吊梁座与岩面接触出现空隙时必须采用薄木板填实紧牢固。

(四)手拉吊梁

在斜巷顶、底车场或掘进期间的中间车场以上8~15m处,必须安设气动(电动)吊梁或挡车栏,安设时必须全部采用气动或电动牵引,杜绝坠铊式人力牵引。

手拉吊梁必须采用12#的工字钢制作,其安设标准与超速自动吊梁相同。

(五)保安绳

斜巷提升时,必须使用保安绳。

保安绳必须插接在提升钢丝绳滑头的护绳皮内,不准套挂在提升钢丝绳上。

两部小绞车在直线段内对拉时,应在相对坡度大的一侧设保安绳。

(六)斜巷中间车场阻车装置

斜巷中间车场门口以里平巷1~3m处的轨道上,必须安设阻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关闭,需要进、出车时方准打开。

第四章躲避硐室和信号硐室

第十九条按规定设置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凡安设有信号和摘挂车的地点必须设置信号硐室或躲避硐室,其高、宽和深不小于2m。

1、斜巷躲避所(信号室)的位置应设在便于人员躲避、便于操作安全设施、信号和观察巷道四周情况的地点。

中间车场门口处的躲避所(信号室),应设在车场门口对面以上2至3m(岔尖)处。

2、气动(电动)吊梁操作把手要设在硐室门口。

硐室内不准存放杂物,通过门口的管、线应悬挂在门口上方,硐室底板应与巷道底板相平,便于人员出入。

硐室支护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绞车管理

第二十条安装绞车前,必须按照规程措施要求施工绞车硐室。

利用已掘巷道作为硐室时,可不再施工专门硐室。

第二十一条在巷道帮安设绞车时,按照设计要求留出足够的平车场距离。

首先按照绞车提升钢丝绳内外偏角1°30′的要求,安装时绞车底座距轨道外缘不少于0.5米,绞车后方留有至少0.8米操作空间,然后按照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打锚杆固定。

第二十二条绞车固定方法

1、55KW以上绞车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

55KW、40KW绞车若采用锚杆固定时,锚杆数量不少于8条,其锚杆直径不少于18mm,打入坚硬岩石长度不低于1.4m,并采用全长锚固,锚杆帽使用双帽,锚杆外露长度为30mm-50mm。

2、25KW及以下绞车固定时采用锚杆固定。

采用固定锚杆时,锚杆数量不少于6条,除固定绞车底梁的4条锚杆外,并且在绞车后部底板另打设2条锚杆用直径15.5mm的新钢丝绳套与绞车底梁连接牢固。

固定锚杆直径不低于18mm,打入坚硬岩石长度不低于1.2m,锚杆帽使用双帽,锚杆外露长度为30mm-50mm。

小绞车底梁采用12#工字钢,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特殊地点并且使用时间较短时,可采用打压、戗柱的方式固定,采用压、戗柱固定时,应为四压两戗。

压、戗柱必须采用木柱,其直径(小头)不小于180mm,打在完整顶板上,并刨深度不小于100mm的柱窝打设牢固。

严禁使用工字钢或金属支柱作绞车的压、戗柱。

戗柱角度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采用压、戗柱固定绞车运输时必须编制专项运输措施。

3、所有回柱绞车的固定均采用锚杆固定,采用锚杆固定时,锚杆数量根据绞车底梁的固定孔数量打设锚杆,并且在绞车后部底板另打设2条锚杆用直径18.5mm的新钢丝绳套与绞车底梁连接牢固。

固定锚杆直径不低于18mm,打入坚硬岩石长度不低于1.2m。

回采工作面回柱绞车回撤支架等大型设备时,必须在回柱绞车固定底梁打设压、戗柱,其打设要求同上款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绞车安装时,必须使绞车卷筒中心线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

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四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

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倒拉绞车导向轮的固定必须有设计,固定或支护强度必须有设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小绞车(11.4-55kw)只准用于直线运输,巷道调方向后必须采用分段运输。

平巷或巷道坡度有起伏,采用单侧松、拉车有困难时可采用绞车对拉运输。

对拉车时只准使用同型号的绞车,对拉的矿车数量为1辆;两台绞车都必须设松、拉车信号;在车辆运行时,车辆运行区间不准行人和有人员逗留;在松拉车时,两台绞车司机要做到同步操作,不得留有曲绳。

第六章托绳轮、压绳轮、立托绳轮装置

第二十六条提升斜巷的轨道中均需安装托绳轮。

提升绞车为40KW及以上时,托绳轮直径不小于160mm;提升绞车40KW以下时,托绳轮直径不小于100mm。

托绳轮间距应以钢丝绳不拖地板为准,在巷道变坡点应加设大托绳轮,托绳轮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二十七条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应安设压绳轮,压绳轮长度不得低于0.8m。

安设压绳轮的棚顶应进行加固,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车场或下部车场侧帮要安装立托绳轮,甩车场道心要装托绳轮,数量以不磨钢丝绳为准。

第七章机车安全装置

第二十八条机车安全装置的设置

1、机车的闸、灯、警铃、撒砂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机车运行时必须在尾车上挂红尾灯。

机车门必须与机车进行闭锁。

2、机车必须安设限速报警装置,以控制电机车的运行速度。

3、凡需顶车或调车的车场,必须安设顶车和拉车信号。

4、凡有机车运行的运输巷道,各岔路口、弯道口、人员密集地点,必须安设语音报警装置。

第八章信号装置

第二十九条斜巷提升信号

1、所有绞车提升斜巷的各个场口按要求设置运输信号和行车报警信号。

凡使用绞车运输的地点必须设运输信号和行车声、光报警信号,信号按钮要上牌板,挂在信号硐室内;使用滚筒直径1.6m及以上绞车和运行斜巷人车的斜巷各车场、门口必须设置行车语言报警信号。

电缆做到吊挂整齐,声、光信号要达到清晰可靠。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2、主要场口必须派专职的信号工。

信号工和摘挂工要相对固定,信号工必须熟悉各场口的信号规定。

单钩提升绞车道的各个场口在声、光信号齐全的同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信号规定或通话装置。

3、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下车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越过上车场把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顶车场只能接收到底车场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送开车信号,顶车场向绞车司机发送的信号底车场必须有回铃。

第三十条平巷轨道运输信号

1、在弯道或电机车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电机车占线闭塞信号或弯道报警信号。

2、井下各运输大巷内,必须安设巷道指示标志、里程牌和警冲标。

电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降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3、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紧急停车信号规定为:

上下摆动——表示停车;左右摆动——表示向前开车;划圆圈——表示倒车。

非危急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4、电机车所通过的道岔,必须安设司控道岔;所有弯道必须设电机车和行人弯道报警信号;所有道岔必须使用道岔位置指向仪。

5、各运输大巷弯道处,必须安设弯道标和鸣警的警示标志。

第九章巷道标、警示标和照明

第三十一条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

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第三十二条电机车运行巷道的各个巷道口、弯道、人员密集地点都要悬挂“小心电机车”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主要运输大巷、井下各机电峒室、安设绞车处、提升斜巷顶、底车场和斜巷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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