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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研发管理

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产品开发的管理与控制,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研究开发费用,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新产品开发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促进公司自主创新,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为获取新产品所开展的研究开发各阶段或过程。

第三条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至少应防范下列风险:

(一)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认证或认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

(二)研发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

(三)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研究所为新产品开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产品生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为企业提供产品生产的科学依据。

(二)开展对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科学研究,对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技术发展前沿信息等引导的信息采集和市场调研。

(三)开展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应积极配合研究所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工作,主要承担研究开发用原料进厂检验、新产品生产工艺制订、新产品生产过程检验和控制、样品质量验证、控制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六条各分厂按照新产品设计的工艺要求组织新产品试制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立项

第七条研究所负责产品开发前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

(一)调查国内外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需求。

(二)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用率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三)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八条由研究所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

(二)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三)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

(四)论证产品开发计划,包括工艺路线、原料确定、进度。

必要时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九条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研究所提出草拟规划,由分管副总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缜密研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编制文号下达执行。

第四章开发

第十条新产品工艺设计:

根据新产品任务书设计工艺流程。

设计产品生产工艺时,要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的原则,充分地减少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减少生产工序,保证生产高效。

第十一条新产品工艺分析:

根据新产品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对原材料工艺路线、参数等调整组织工艺分析。

第十二条进行产品的工艺审查,编制工艺管理卡片。

卡片包括各工序工艺参数、关键工序指标管理、产品工序指标控制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新产品试制:

(一)新产品试制是正式投入生产的前期工作,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量试制两个阶段。

(二)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工艺、技术文件和必要的辅助材料,由承担试样试制车间试制出样品,检测样品的各项性能指标以考查产品的性能和工艺的合理性。

此阶段应由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牵头完成。

(三)小批量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进一步校正和审验工艺设计。

此阶段以生产技术部为主,负责技术文件,试制工作仍在试制车间进行。

(四)制定试制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费。

(五)试制产品的过程中半制品检验项目、成品质量检验项目按质量管理控制制度执行,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做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各工序质量控制指标。

(六)在样品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进行试制情况总结,并按标准要求编制试制总结、型式试验报告(包括工艺试验报告)、试用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开发总结:

(一)编制试制总结:

着重总结各工序工艺参数、半制品质量指标与控制指标符合性情况、各工序整改情况、生产效率情况,并附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

样品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样品鉴定用,小批量试制总结由生产承担单位编写,供批量试制鉴定用。

(二)编写型式试验报告:

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进行,并由中心试验室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三)编写试用(快速试验)报告:

是产品在实际使用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快速试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常委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按规定执行,由研究所负责编制。

(四)新产品试制中所需的特种材料、或者需要委托外部协作完成的工艺,研究所要负责编制定点定型报告。

第五章新产品鉴定

第十五条鉴定是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试制正式投产,它应对社会和用户负责,要求严肃认真和公正地进行。

第十六条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量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产品类别管理级别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鉴定分为样品试制后的样品鉴定和小批试制后的小批试制鉴定,不准超越阶段进行。

属于已投入正式生产的产品系列的,经过批准,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鉴定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具备两种鉴定所应有的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按规范完成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的各项试验。

第十九条按规范备齐完整的试制总结和工艺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研究所牵头组织生产部门、检测部门、营销部门共同进行技术鉴定,履行技术签字手续。

必要时外请专家完成鉴定报告。

其技术鉴定的结论内容是:

(一)样品鉴定结论内容包括:

1、审查样品试验报告,工艺设计的合理性,特种材料解决的可能性等,确定能否投入小批试制。

2、明确样品应改进的事项。

(二)小批试制鉴定结论内容包括:

1、审查产品的符合性,审查生产工艺、委托外协加工、委外检测结果的评定,各种技术资料的完备与可靠程度,以及资源供应、外协加工、委外检测定点定型情况等,确定产品是否投入批量生产。

2、明确产品制造应改进的事项,搞好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评价。

第六章成果评审的报批

第二十一条新产品根据鉴定级别,按照国务院、国家科委有关科技成果与技术进步有关奖励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审手续。

第二十二条为节省开支,新产品(科研)成果评审会应尽量与新产品鉴定会合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成果报审手续必须在评审鉴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成果奖励分配方案由公司研究所共同商定后报分管副总批准执行。

第七章新产品移交投产

第二十五条新产品都必须具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建议书),由生产技术部进行工艺设计,经批准、审核、会签后进行样试。

样试工艺标识为“S”,批试工艺为“A”,批试生产工艺标记为“B”。

A和B的标识必须由分管副总组织召开会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每一项新产品要力求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工艺性。

第二十七条产品的主要质量指标,过程控制指标等均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标准,在充分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标准化、系统化。

第二十八条每一项新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量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试和小批量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具有完整的试制和试验报告,部分新产品必须具有试用(先锋试验)报告。

样试、批试均由分管副总召集有关单位、部门进行鉴定并决定投产与否,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在同一系列中,个别工艺变化很小的新产品,经生产技术部同意,可以不进行批试,在样品试制后,直接办理成批投产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产品移交生产线由研究所组织,分管副总主持召开由工艺设计、试制、生产、技术、检验、标准化、技术档案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鉴定会,多方听取意见,对新产品从技术、经济上做出评价、确认设计合理,工艺流程、工艺参数、过程控制没有问题后,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确定生产工艺参数。

第三十条批准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过程工艺控制参数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填写“新产品移交生产线鉴定验收表”。

第三十二条成套的工艺设计及过程工序指标控制参数等编号应与已有的文件编号有连贯性。

第三十三条产品的工艺设计应按会签审批程序签字,工艺设计必须经生产分管副总审查批准,全部工艺设计及技术资料应由工艺部门编制和设计,全部资料移交技术档案部门签收归档。

第三十四条验收前一个月应将工艺设计书面材料、技术资料等送验收部门审阅。

第三十五条技术资料的验收汇总管理由研究所负责。

第八章产品开发周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简单产品、公司内协调能完成产品生产过程的产品,允许直接从工艺设计开始,开发周期定为1~3个月。

第三十七条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进的经过实验考核的产品(专有技术),必须索取全部论证、设计和工艺技术资料,并应重新调查分析论证。

这类产品的开发周期定为2~5个月。

第三十八条属于已有产品在工艺参数有较大的改变的研究以及新类别的产品的开发,开发周期一般定为6~7个月,最长为一年,具体程序周期定为:

(一)调研论证周期和决策周期:

一般产品为一个月,复杂产品一个半月。

(二)产品设计周期(含技术任务书、工艺设计):

1~2个月。

(三)工艺设计周期:

1~2个月。

(四)样品试制周期:

1~2个月(含样品鉴定)。

(五)小批量试制周期2~5个月。

(六)产品鉴定和移交生产周期:

1个月。

第九章研究开发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新产品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专用设备折旧费、研究开发人员培训费等。

财务部门要合理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费用能够资本化的则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能资本化的则计入管理费用。

财务部门可设置研究支出账户记录研究开发费用,并按费用项目设置相应明细账户。

同时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专户记录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

第四十条为研究开发购置的专用设备应指明其用途和使用部门,对该部分专用设备单独计提折旧费用,并将该折旧费用纳入研究开发费用中分项目进行摊销。

第四十一条为研究开发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合理期限在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间进行分期摊销。

第四十二条在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或试验产品收入,须冲抵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四十三条在实际支出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时,由相关人员注明实际项目名称并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按费用报销流程审核报账。

财务部门要严格分清成本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并将研究开发费用对应核算到具体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核算。

第四十四条财务部门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计算后转入无形资产账户,无形资产的研究部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五条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中,要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转入无形资产的研究费用金额。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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