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贷款非本地户口商转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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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贷款非本地户口商转公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件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同时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1、缴存状况要求。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样式详见附件,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一式一份)。
外籍及港澳台籍缴存职工不可以在我市申请贷款。
2、信用状况要求。
申请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单笔贷款最高逾期数超过3期(含,助学贷款已结清除外),不予贷款。
(二)个人单笔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五)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3、还款能力要求。
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单身的只计算申请人的月收入,计算方式如下: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4、其他要求。
(一)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抵押、保证等形式的担保。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别要求
1、房屋性质特别要求。
取消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房屋建筑面积的限制,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均可申请。
2、贷款年限特别要求。
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
其中,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购买二手房或一手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购买一手房、商转公贷款且属于首套自住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贷款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
3、首期付款特别要求。
属于本地缴存职工贷款(下称本地贷款)购买首套、第二套住房的,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属于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下称异地贷款)购买首套、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婚姻状况特别要求。
婚姻证明材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已婚的:
提供结婚证或夫妻任一方为户主且夫妻双方同在一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未婚的:
提供我中心制订的《单身声明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下载,下同),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仍可继续使用。
离婚的:
提供离婚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状态须显示离异)以及《单身声明书》,对住房套数认定有异议并涉及到财产分配情况的,须提供有权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民事调解书),如果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另须提供法院生效证明书。
丧偶的:
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状态显示丧偶)及《单身声明书》,否则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及《单身声明书》。
5、房屋评估特别要求。
凡是购买二手房都需要评估;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超过1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需要评估。
需要评估的,须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报告,并且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房屋总价。
6、收款还款账户特别要求。
一是申请人借款款项必须划入以出卖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内,不得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商转公贷款除外)或其他账户。
二是还款账户、收款账户须提供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具体点击“收款/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及范围”查看)。
7、购房贷款特别要求。
申请人须与售房单位或个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8、建造贷款特别要求。
建造的房屋须是市一级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自住住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翻建贷款特别要求。
翻建的房屋须是市一级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自住住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0、大修贷款特别要求。
大修房屋须是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需要改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我市自住住房进行维修。
11、商转公贷款特别要求:
(1)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符合商贷提前还款要求;
(3)房屋须已办出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4)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能申请商转公,商转公也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5)商转公贷款款项必须划入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须划入商贷的(借款人)还款账户;
(6)《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借款人须于期限内办理还清商贷或还清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手续,并注销原抵押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撤销其商转公贷款申请。
12、组合贷款特别要求。
组合贷款须抵押房屋一致,贷款人一致,还款账户一致,贷款起止日期一致,注销抵押登记的须同时注销。
对于本地贷款,首套、第二套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屋价值的80%;对于异地贷款,首套、第二套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屋价值的60%,组合贷款首付款须同时满足公积金中心及商贷银行的要求,就高不就低。
13、住房套数认定特别要求。
不管是本地贷款还是异地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均以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为准,对贷款次数的认定均以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为准,申请商转公的该套住房及该笔贷款不计在内。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①申请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的;
②申请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已结清,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③申请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的,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④申请人购买双拼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①申请人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②申请人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14、购买双拼房特别要求。
购买双拼房要求两套住房须为同一买受人(权属人)。
其中,另一住房为商贷的,要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同一贷款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另一住房不能设定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
能设定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夫妻双方正常缴满6个月的,分别计算借款人、配偶在不超过50万元个人最高贷款限额的可贷额度,家庭最终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且不超过80万;配偶未缴满6个月但正常缴存的或不属于正常缴存的,其可贷额度不予计算且家庭最终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配偶未缴满6个月但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外籍及港澳台籍缴存职工不能以配偶名义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可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Y=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B×(缴存时间系数T+收入调节系数I)×流动性调节系数L。
即:
Y=B·(T+I)·L。
(一)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申请当前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缴存时间系数:
由申请时往前推算正常缴存月份数对应的列表系数,出现中断的,未缴存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三)收入调节系数:
当前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对应的列表系数;
(四)流动性调节系数:
是根据公积金满足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
我中心官方网站按月(每月终了后次月)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当资金流动性发生变化且个贷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时,中心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次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
借款人可贷额度套用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递交贷款申请登记时所对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为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一、一手房阶段性担保贷款
二、
(一)设立依据:
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
(二)办理条件:
五、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必要条件,详情参考贷款政策规范;
六、(三)所需资料:
七、购买由代办机构代理的绿色通道项目:
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
1、2、3、4、5、7、11
购买一手已确权商品房,未出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1、2、3、4、5、7、9、10、11
购买一手已确权商品房,已出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1、2、3、4、5、6、7、8、9、10、11
八、购买由担保公司代理的阶段性担保项目:
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
向公积金中心提供
1、2、3、4、5、7、12
向担保机构提供
3、4、5、7、13
购买一手已确权商品房,未出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向公积金中心提供
1、2、3、4、5、7、9、10、12
向担保机构提供
3、4、5、7、13
购买一手已确权商品房,已出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向公积金中心提供
1、2、3、4、5、6、7、8、9、10、12
向担保机构提供
3、4、5、6、7、8、13
九、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十、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十一、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十二、4、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5、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6、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7、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买方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买方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8、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9、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开发商公章)及开发商出具的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十八、10、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超过1年的须提供);
十九、11、《确认书》原件;
二十、12、《担保函》原件;
二十一、13、证明还款能力资料(如收入证明、近一年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二、(注:
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东莞申请贷款,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样式详见附件,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一式一份)。
)
二十三、(四)办理流程:
二十四、
二十五、(五)办理地点:
二十六、代办机构服务地点
二十七、(六)办理方式:
二十八、委托代办机构办理
二十九、(七)办理时限:
三十、公积金中心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代办机构在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送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贷款发放手续。
三十一、(八)联系电话:
三十二、12329或12345。
三十三、(九)备注:
三十四、公积金中心在受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如下提示:
三十五、1、担保公司收费
三十六、
(1)担保费:
不超过贷款额的0.5%;贷款额3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500元/宗;
三十七、
(2)综合服务费:
不超过1000元/宗。
三十八、 2、评估公司收费
三十九、
(1)抵押物评估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收费不高于1500元/宗;
四十、
(2)抵押物评估总价超过50万元的,收费不高于2000元/宗。
四十一、 3、代办机构收费
四十二、 贷款额超过40万元的,收费应不高于贷款额的2.5‰;贷款额40万元(含)以下的,收费应不超过1000元。
四十三、(十)相关表格:
四十四、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四十五、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四十六、3、《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四十七、4、《确认书》(绿色通道在申请贷款时使用)
四十八、5、《购买双拼房声明、保证及承诺书》
四十九、6、《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异地贷款时使用)
五十、7、《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贷款时使用)
五十一、8、《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变更登记表》
五、商转公贷款
六、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三条规定:
已使用商业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商转公贷款。
(二)办理条件:
1、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必要条件,详情参考贷款政策规范;
2、房屋须已办出房地产权证。
3、符合商贷提前还款要求。
(三)所需资料:
1、商转公“先还后贷”方式所需资料:
第一步,先申请商转公贷款确认,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出具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商贷本金余额的证明文书原件(原商贷银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账单);
(8)申请人活期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步,还清商贷后,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已注销原抵押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原件;
(5)结清证明(原商贷银行提供)原件。
2、商转公“以贷冲贷”方式所需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商贷本金余额的证明文书原件(原商贷银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账单);
(8)个人活期收款账户(原商贷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9)《担保函》原件。
(注:
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东莞申请贷款,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样式详见附件,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一式一份)。
)
七、(四)办理流程:
八、1、商转公“先还后贷”方式:
九、
十、2、商转公“以贷冲贷”方式办理流程:
十一、
十二、(五)办理地点:
中心办事处窗口(先还后贷方式)、代办机构服务地点(以贷冲贷方式)
(六)办理方式:
中心办事处窗口办理、委托代办机构办理
(七)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由担保公司代理的,担保公司在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送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贷款发放手续。
属于自办的,受委托银行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地产他项权证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公积金中心在受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请参照如下提示:
担保公司:
1、担保费:
不超过贷款额的1%,贷款额2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000元/宗;
2、综合服务费:
不超过3000元/宗。
(十)相关表格: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4、《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异地贷款时使用)
5、《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贷款时使用)
6、《出具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申请表》
7、《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变更登记表》
表格下载地址:
收入系数
月缴存额E(元)
系数(I)
E≤200
12
200<E≤300
300<E≤400
400<E≤500
11.5
500<E≤600
11
600<E≤700
700<E≤800
800<E≤900
900<E≤1000
1000<E≤1100
1100<E≤1200
1200<E≤1300
1300<E≤1400
1400<E≤1500
1500<E≤1600
1600<E≤1800
1800<E≤2000
2000<E≤2200
2200<E≤2400
2400<E≤2600
2600<E≤2800
10.5
2800<E≤3000
10
3000<E≤3200
9.5
3200<E≤3600
9
3600<E≤4000
8.5
E>4000
8
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M(月)
系数
6≤M<12
0
12≤M<15
15≤M<18
0.1
18≤M<21
0.2
21≤M<24
0.3
24≤M<27
0.4
27≤M<30
0.5
30≤M<33
0.6
33≤M<36
0.7
36≤M<38
0.8
38≤M<40
0.9
40≤M<42
1
42≤M<44
1.1
44≤M<46
1.2
46≤M<48
1.3
48≤M<50
1.4
50≤M<52
1.5
52≤M<54
1.6
54≤M<56
1.7
56≤M<58
1.8
58≤M<60
1.9
60≤M<63
2
63≤M<66
2.1
66≤M<69
2.2
69≤M<72
2.3
72≤M<75
2.4
75≤M<78
2.5
78≤M<81
2.6
81≤M<84
2.7
M≥84
2.8
流动性调节系数
个贷率区间
系数
个贷率﹤60%
1.4
60%≤个贷率≤70%
1.3
70<个贷率≤75%
1.2
75<个贷率≤80%
1
80<个贷率≤90
0.8
个贷率>90
0.6
备注:
公积金中心按月(每月终了后次月)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详见网站首页。
流动性调节系数
个贷率区间
系数
个贷率﹤60%
1.4
60%≤个贷率≤70%
1.3
70<个贷率≤75%
1.2
75<个贷率≤80%
1
80<个贷率≤90
0.8
个贷率>90
0.6
备注:
公积金中心按月(每月终了后次月)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详见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