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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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
税务登记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
2009-11-10
(一)设立税务登记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13号)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136号)
1.5《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5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2按下列资料清单提供与设立登记相关的资料和证件。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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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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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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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合同、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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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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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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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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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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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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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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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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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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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税务登记表》
5.2税务登记证
(二)税务登记(不发证)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13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2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3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合同、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税务登记表》
(三)变更税务登记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及复印件;
2.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4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2.5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章程、协议及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6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提供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
2.7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2.8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人股东转让还须提供完税证明)。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变更税务登记表》
(四)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13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一式三份);
2.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
2.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一份或刊登发票及复印件。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五)跨区变更税务登记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2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2.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4《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迁出地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迁出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迁入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变更税务登记表》
5.2《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5.3《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6.其他说明
纳税人到迁入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需提交的资料按照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要求提供。
(六)双定户停业
1.主要依据
1.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2《停业申请审批表》;
2.3《发票领购簿》;
2.4《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停业申请审批表》
5.2《发票缴销登记表》
5.3《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5.4《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双定户复业
1.主要依据
1.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业主(负责人)身份证明;
2.2停业时领取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税务事项通知书》
5.2《复业单证领取表》
(八)代售印花税票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3《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3号)
1.4《关于委托代征专项清理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地税发〔2007〕5号)
1.5《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粤税三字〔1989〕第028号)
1.6《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62号)
1.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65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首次申请
2.1.1税务登记证副本;
2.1.2《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一式两份);
2.1.3《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1.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1.5业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1.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专存收取的代售税款);
2.1.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1.8代售场地证明(房地产证明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1.9代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2.1.10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的说明(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
2.1.11安全保证说明。
2.2续办(变更)申请
2.2.1《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2.2《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一式两份);
2.2.3《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2.4《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2.5原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原件。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5.2《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5.3《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
5.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5.5《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5.6《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7《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8《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9《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5.10《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九)注销税务登记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3《转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540号);
1.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提供);
2.5《发票领购簿》;
2.6《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2.7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
2.8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国税双定户注销时提供);
2.9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或企业自行清算报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除外)。
3.办理时限
3.1一般业户注销30个工作日;
3.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注销20个工作日;
3.3双定户注销1个工作日;
3.4省级固定收入业户注销35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2《发票缴销登记表》
5.3《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4《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十)解除非正常户
1.主要依据
1.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4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2申请报告。
3.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
5.2《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十一)房产、土地登记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13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2按下列资料清单提供与设立登记相关的资料和证件;
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的房产(或土地)
个人的房产(或土地)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交易合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购房或购地发票、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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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的单位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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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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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税务登记的单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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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产(或土地)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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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土地用于出租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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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自有、自建的房产,需提供该房产固定资产原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评估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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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十二)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
1.主要依据
1.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1.2《关于启用重新税务登记业务流程的通知》(粤地税征便函〔2009〕65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式两份);
2.2原注销通知书原件;
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4其他资料按照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要求提供。
3.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