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桩梁板结构的透水式码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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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桩梁板结构的透水式码头

 

江门市高桩梁板结构的透水式码头

初步设计基准承诺标准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2016年12月,江门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实施承诺制”的改革要求,拟在我市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优质高效的投资环境。

2018年9月,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码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作为分类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加大力度,争取取得突破”的事项之一,参照节能审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备的承诺标准体系,切实做实做细。

《江门市高桩梁板结构的透水式码头初步设计基准承诺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委规章、制度,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划由广东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制定。

围绕“投资政策引导、建立承诺标准、企业自主承诺、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改革”的思路,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介入,指导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开展,从设计角度保障项目运行期、施工期不会对码头运营、港口工程安全造成影响,探索建设项目管理新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质量,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项目落地。

 

术语与定义

1.水运工程:

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2.

3.港口工程建设:

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舾装码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4.

5.码头结构:

供船舶系泊、装卸货物和乘客上下船的水工建筑物。

6.

7.高桩码头:

由桩基及上部结构组成的码头。

8.

9.桩台:

桩基承台的简称,由一组基桩及将这组基桩连成整体的上部平台共同构成的结构。

10.

11.前桩台:

高桩码头中,在前桩台之后并与之相邻,不直接承受船舶荷载的桩台。

12.

13.后桩台:

高桩码头中,在前桩台之后并与之相邻,不直接承受船舶荷载的桩台。

14.

15.梁板式码头:

桩台上部结构主要由梁和面板组成的高桩码头。

16.

17.接岸结构:

高桩码头状态或引桥与后方陆域衔接处的结构。

18.

 

1总体要求

2016年年7月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同年广东省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2016年12月,江门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实施承诺制”的改革要求,拟在我市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优质高效的投资环境。

2017年9月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旨在探索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围绕“投资政策引导、建立承诺标准、企业自主承诺、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改革”的试点思路,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

2018年9月,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是港口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而港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作为分类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加大力度,争取取得突破”的事项之一,参照节能审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备的承诺标准体系,切实做实做细。

《江门市高桩梁板结构的透水式码头初步设计基准承诺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委规章、制度,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划由广东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指定。

围绕“投资政策引导、建立承诺标准、企业自主承诺、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改革”的思路,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介入,指导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开展,从设计角度保障项目运行期、施工期不会对码头营运、港口工程安全造成影响,探索建设项目管理新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质量,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项目落地。

 

2编制依据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做出修改。

(2)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第19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起实施。

(4)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实施,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6)

(7)《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8)

2.2相关文件

(1)《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8年版)》(粤机编办发[2018]135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江府{2017}21号);

(5)《江门市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江府[2018]21号)。

2.3技术规范和标准

(1)《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2018)

(2)

(3)《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

(4)

(5)《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2—2008)

(6)

(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8)

(9)《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10)

(11)《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101—2014)

(12)

 

3适用范围

根据江门市实际情况,本次江门市港航工程初步设计承诺制基准适用于江门市辖区内、市审批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内河港口高桩梁板结构的透水式码头工程项目。

适用范围内需进行审批承诺的高桩梁板结构的透水式码头工程应承诺符合本标准。

 

4通用标准

4.1承诺遵守的法律法规

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港口管理范围内的码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需符合港口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政府及企业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码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向有审批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的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初步设计变更需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进行管理和审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利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

5、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或者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6、

7、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8、

9、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10、

11、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7万吨级及以下码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由地市负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

12、

7、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涉及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8、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的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9、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10、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1份;

(2)设计变更文件1份,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11、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设计变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1)对工程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2)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3)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4)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上述情形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12、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照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4.2承诺遵守的通则标准

承诺遵守《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101—2014)相关规定要求。

4.2.1设计条件

1、自然条件

2、

(1)强制性条文

(2)

1)水运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地形资料应为最新的实测地形资料和相关调查资料,测量要求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①测图范围除应包括整个工程范围外,尚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形条件做适当外延。

②河口水域、内河水深应分别以当地理论最低潮面、航行基准面为基准,当水、陆域高程采用不同基面时,应明确其相互关系值。

③地形测图应采用国家坐标系统,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工程坐标系统时应明确与国家坐标系统间的转换关系。

2)处于泥沙运动活跃区域的水运工程,应对当地泥沙运动资料进行收集与分析,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观测,研究岸滩或河床的稳定性、演变规律以及泥沙运动对工程的影响。

3)对次生灾害严重或特别重要的水运工程建筑物以及高烈度区,应通过专门论证确定地震动参数。

(3)推荐性条文

(4)

1)水运工程设计收集的气象资料应为工程区域附近气象台站的近期观测资料,资料系列年限应能满足工程设计需要。

2)内河水运工程设计水流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应考虑工程所处河段的不同性质、地貌形态、地形特点等因素,结合不同工程需要综合分析确定水流条件和特征值。

3)水运工程设计应进行必要的地貌调查,地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工程性质、周边自然环境、调查目的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岸滩和河势稳定专题研究。

4)水运工程设计所采用的沿途资料应为工程所在区域的岩土勘察资料。

岩土勘察工作范围和内容应根据水运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综合考虑工程性质、规模、平面布置、结构型式、岩土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外部条件(强制性条文)

(1)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地点,水运工程设计应满足工程与周边地区、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

安全距离应包括下列内容:

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与居民区、度假地等的安全距离;与附近桥梁、渡槽、管道等的安全距离;与临近航道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与河底管线、隧道等的安全距离;与附近取排水设施的安全距离。

(2)水运工程设计应调查当地建筑材料的来源和供应情况。

4.2.2总体设计

1、码头平面布置(推荐性条文)

(1)码头位置应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和周围水域的利用状况确定,河口和内河码头还应考虑防洪要求。

(2)

(3)码头平面布置应满足船舶靠离泊位的安全、便利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4)

(5)码头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与水域设施及防护建筑物等的协调,并应考虑码头建成后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6)

(7)码头前沿线方位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波浪、水流、风、地质和地形等因素。

(8)

(9)泊位长度和水深应根据设计船型的尺度和船舶安全作业所需的富裕尺度确定;码头前沿高程应根据泊位性质、设计船型、装卸工艺、水文气象条件、防汛要求、掩护程度、码头结构型式以及与后方陆域高程的衔接等因素综合确定。

(10)

2、陆域平面布置(推荐性条文)

码头陆域纵深应根据泊位性质、货种、货运量、装卸工艺、集疏运条件和可利用土地资源等综合确定。

4.2.3结构设计

1、一般规定(强制性条文)

2、

(1)水运工程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设计规定的各种作用;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在设计地震状况下不丧失承载力;在特殊要求时,在发生设定的偶然事件下,主体结构仍能保持整体稳定。

(2)

(3)水运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等,考虑结构在使用期的检修和维护,采用合适的材料、构造和防护措施。

(4)

(5)水运工程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条件使用。

(6)

2、高桩码头设计规定(强制性条文)

3、

高桩码头结构型式包括梁板式码头、桁架或框架式码头、无梁板式码头和墩式等码头。

梁板式码头适用于水位差不大的港口。

(1)高桩码头下列情况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结构的整体稳定、岸坡稳定、挡土结构抗倾和抗滑稳定、地基承载力等;构件的受弯、受剪、受冲切、受压和受扭等;桩和柱的压屈稳定等;桩的承载力。

(2)

(3)高桩码头下列情况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混凝土构件的抗裂或裂缝宽度;装卸机械有控制变形要求时梁的挠度;柔性靠船桩水平位移;结构振动;码头水平变位等;接岸结构沉降。

(4)

(5)码头分段长度应根据使用要求、地质条件、当地温差并结构和承台宽度等因素确定。

(6)

(7)码头结构宽度应根据使用要求、地质条件、接岸结构等因素确定。

(8)

(9)码头接岸结构型式应根据码头宽度、水深、地质条件、施工工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接岸结构变形。

(10)

(11)码头除在结构使用期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外,码头岸坡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稳定性验算:

施工期按可能出现的各种受荷情况,与设计低水位组合,进行岸坡稳定性验算;使用期按可能出现的各种受荷情况,与极端低水位组合,进行岸坡稳定性验算;河港码头需考虑水位骤降的影响;在可冲刷河段或海岸建造高桩码头时,需考虑冲刷对岸坡稳定的影响。

(12)

(13)在软弱地基上建造高桩码头应采取措施减少岸坡土体变形对码头基桩和接岸结构的影响。

(14)

(15)高桩码头地基土有被冲刷危险时应采取护底措施。

(16)

4.3禁止性条款

1、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

3、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4、

4.4违背承诺接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以五万以下罚款: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3)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专业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除应满足“通用标准”所列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外,还应满足港口工程和码头工程的专业技术标准。

5.1码头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5.1.1承诺遵守的技术标准一

承诺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2—2008)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为行业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内容执行。

5.1.1.1基本规定

承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的总体要求符合“规定”第2条相关要求。

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港口工程岸线使用批复文件等进行编制。

2、

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工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应符合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

4、

5、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等4篇组成。

6、

7、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写格式应符合“规定”附录A的有关规定。

设计说明说应分章、节编写,章、节宜按照“规定”附录B中的有关规定设置。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无内容的章、节应列出该章、节的序号和名称,并应注明本章、节无内容。

8、

9、港口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起到控制和指导施工图设计的作用;

(2)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方案、设备、主要材料、工程量、工期、概算和经济效益等;(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4)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所使用的基础资料应齐全、翔实、可靠;(5)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选择安全、合理、经济的建设方案,应积极采用可靠、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6)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

5.1.1.2设计说明书

承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的设计说明书符合规定第3条相关要求,其内容包括1、总论:

设计依据、设计范围与分工、概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等4节;2、自然条件:

工程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形、地貌与工程泥沙、工程地质和地震等6节;3、货运量与船型:

货种、流量和流向、集疏运方式与集疏运量、设计船型与兼顾船型和设计船型主尺度等4节;4、总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置原则、总平面布置与规划、相邻工程的关系、设计船型主尺度、泊位作业标准和作业天数、水域主尺度、总平面布置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比选、主干管线综合布置和港作车船等9节;5、航道、锚地与到助航设施:

航道现状、航道选线原则、航道选线和尺度、航道可挖性和稳定性分析、疏浚工程量与抛泥区(或纳泥区)、导助航设施和锚地等7节;6、装卸工艺:

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方案与工艺流程、装卸机械设备的选型、泊位通过能力、仓库和堆场面积与储罐容量、装卸车能力、装卸作业人员、装卸工艺方案比选和设备配置表等9节;7、水工建筑物:

水工建筑物的种类和安全等级、设计条件、结构方案、主要外力计算、作用与作用效应组合、结构计算、地基处理、结构方案比选、耐久性设计、试验结论和主要工程量等11节;8、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陆域形成与地基处理、道路、堆场和综合方案等4节;9、港区铁路:

概述、设计运量与行车组织、线路与站场、铁路信号、铁路通信、铁路供电、站场其他设施和铁路生产、辅助生产建筑等8节;10、生产与辅助建筑物:

建和构筑物、重要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和主要建构筑物结构等3节;11、供电、照明:

供电电源、总降压站和变(配)电所的布置、符合与电器设备选择、港口照度与室外照明、防雷与接地和维修设施等6节;12、控制:

控制系统组成、控制系统操作方式与功能、管理功能和控制系统电缆等4节;13、信息与通信:

自动电话、有限生产调度电话、无线集群通信、宽带网络接入与电子数据交换、海岸电台、船舶电子导助航、消防专用通信、工业电视系统、安全防护、港口综合传输线路和辅助设施等11节;14、给水排水:

给水、排水和防洪等3节;15、采暖、通风、供热与动力: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干式除尘、锅炉房、热力管网、氮气站、空压站和动力管道等7节;16、机修和供油:

机修、供油等2节;17、消防:

工程概况与设计范围、消防设计执行的工程技术标准、火灾危险性分析、同时发生火灾次数论证、防火措施、消防工程设计和消防工程费用等7节;18、环境保护:

设计依据、环境现状、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环境保护工程措施与预期效果、建设项目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工程费用等8节;19、安全:

工程概况、安全评价与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等3节;20、劳动卫生:

设计依据、劳动卫生危害因素和劳动卫生防护对策等3节;21、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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