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233097 上传时间:2022-10-19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0.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docx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

概论

一、概述

(一)饮用水的重要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水是生命之源,水约占成年人体重64.7%,是维持正常生理机能所必需。

水的生理功能:

参与食物的消化和吸收;参与体内代谢及代谢产物的排泄;参与体温调节;其他:

保持关节、肌鞘器官润滑和柔和等。

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疾病:

介水肠道传染病;化学污染水致急慢性中毒;有机污染、农药、藻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的污染,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对人类健康威胁。

水与生活质量关系:

充足的、安全卫生的供水用于沐浴、洗衣、清洗餐具、环境清扫,提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质量,减少疾病传播。

住宅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居民,其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是室外取水和用厕居民的1/5。

(二)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95%受污染;自来水厂传统水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除新的有机污染物和藻毒素、环境激素;管网污染:

陈旧老化、渗漏率高,出厂水?

用户自来水龙头,水质不合格率增加20%左右;二次供水污染:

高层水箱、蓄水池不清洗消毒,水质安全得不到保证;桶装水、家用净水器管理不当致二次污染;管道分质直饮水尚未规范化管理。

鉴于饮用水如此重要,又面临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更叠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二、饮用水的基本概念

(一)生活饮用水(简称饮用水)是指人们的饮水和生活用水,主要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洗涤物品、沐浴等生活饮用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

饮用水与人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其重要性不亚于食品。

包括集中式供水(自来水、自备水源、分质供水)、二次供水、桶装饮用水、瓶装饮用水,其中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按生活饮用水进行管理,桶装和瓶装饮用水按食品进行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分类按供水方式分:

1、集中式供水(城市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分质供水);2、二次供水;3、分散式取水(井水及河水等)。

按地区分:

1、城市供水;2、农村供水。

1

(三)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四)自备水源(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使用井水或河水为水源,经简单净化消毒处理的供水方式。

(五)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

“分质供水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六)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七)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日供水在1000m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八)分散式供水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九)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十一)供水单位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即市政自来水厂、单位自建水厂、分质供水单位、自备水源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十二)管道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

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人直接饮用的水。

(十三)介水传染病介水传染病是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又称水性传染病。

在我国的37种法定传染病中,法定的介水传染病有8种:

霍乱、病毒性肝炎(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脊髓灰质炎、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瑞螺旋体病、血吸虫病、感染性腹泻病。

2006年,介水传染病占传染病总数27.7%。

2

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07年07月0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8月31日起实施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起实施

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项: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一)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三)项: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一)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

(二)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53条);

(三)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或销售单位处罚(第73条);

(四)发现被病原体污染的水源,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的临时控制措施(第55条);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66条)。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行政规章,该《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是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饮用水管理机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第一款: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4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

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水源保护区红头文件:

1、《海口市水源卫生防护管理暂行规定》(1992-09-12起实施)

2、《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12-23起实施)

3、《关于印发海口市永庄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220号)

4、《关于印发海口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办字,2009,84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蓄水设备清洗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因此建议每年清洗1-2次,要求学校每年清洗2次。

第十四条第二款:

?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

由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已经在2004年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被清理掉了,因此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

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项: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第(三)项: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第(四)项: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