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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

(试行)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天安六矿技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工作,为了保证我矿的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和服务安全生产的作用,特制定《天安六矿技术管理制度》(试行),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技术措施疏漏责任追究制度》

《技术措施定期跟踪检查、评比制度》

《技术例会制度》

附件2: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标准化编制格式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公司六矿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目录

目录2

第一章总  则3

第二章设计管理4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1

第四章作业规程标准化管理17

第五章现场技术管理23

第六章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制度27

第七章职工培训30

第八章技术档案管理制度34

第九章附则44

附件1:

技术例会制度45

附件1:

技术措施疏漏责任追究制度47

附件1:

技术措施定期跟踪检查、评比制度48

附件2: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标准化编制格式4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矿井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技术基础管理规定》、《天安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及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司、矿有关文件,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是矿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以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矿长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主管全面技术工作。

总工程师对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矿长或集团公司批准后,由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设计、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突、地测、调度、环保、土建、安检、煤质、运销等业务科室要制定各业务科室的安全技术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由各科科长严格检查考核。

第五条 要大力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巩固、保持“五优矿井”水平。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学习,应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管理手段,加强信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应变能力,为提高矿井综合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矿井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实现设计的正规化,标准化,使工程设计更好的为六矿稳定发展和安全生产服务,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六矿的实际情况,制定设计管理规定。

第八条 总办室是六矿所属单位工程设计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六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各单位的工程设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矿井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各种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机械化、集中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

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工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好,同时符合安全高效矿井要求。

第十条 矿井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矿井设计规范要求,要加强对矿井内各安全煤柱留设的管理,严禁越界开采。

各种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及相关规定。

井巷支护设计应大力推广岩巷锚喷、煤巷(半煤巷)锚杆支护及高应力区域、破碎顶板条件下锚注支护技术。

研究攻关复合顶、高瓦斯和深部高应力区域的支护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设计中要选择能实现高产高效、安全可靠的采煤工艺(包括主要设备选型)和巷道布置,制定合理的通风、运煤、运料、供水、供电、设备安装及回收等方案,以及开采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在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各生产环节和生产系统,减少岩巷工程量,降低百万吨掘进率。

各类井巷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三条 矿井设计中要大力推广机械化。

可根据矿井的地质与开采条件,选择先进实用的技术与装备,并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以采、掘、运为中心,搞好综合配套。

第十四条采区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和管理:

一、设计依据

(一)采区设计必须有经公司批准的地质说明书。

(二)编制采区设计必须有矿井发展规划、采区衔接图表、邻近采区的矿压及瓦斯、地质等有关资料。

二、内容及编制要求

(一)采区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采区设计要先编制方案设计,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最佳方案;采区初步设计要依据批准的采区方案设计编制。

(二)采区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含投资)、图纸。

(三)采区方案设计图纸应包括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巷道布置图、方案设计平剖面图及通风系统图(包括容易和困难时期);采区初步设计图纸应包括开脱系统平剖面图、采区巷道布置平面图、机械设备配备图、生产系统图、通风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通讯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及排水、供水、注浆、压风、充填、瓦斯抽放等管路系统图。

(四)采区上(下)山条数、层位选择、平面布置和支护方式要体现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公司相关文件要求。

(五)采区皮带上(下)山原则上不得沿煤布置,并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确需沿煤层布置时,必须采用喷浆等不燃性材料全封闭支护。

(六)采区设计说明书中要有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预防的特殊技术措施和避灾路线,高温区要有热害防止措施或降温设计。

(七)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要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专项设计要按规定报公司审批。

(八)煤与瓦斯突出采区要编制瓦斯治理专项设计,专项设计要按《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瓦斯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平煤股份【2009】48号)编制,并报公司审批。

(九)埋深大于800m或有冲击地压倾向的采区,设计中要考虑冲击地压的威胁,合理进行采掘部署,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煤安监办【2008】101号)。

三、报批程序

(一)采区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审批,报批时应附采区方案设计说明书、图纸、单位初审意见、地质说明书及公司批复文件。

采区方案设计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编制采区初步设计。

(二)采区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会审,并将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会审意见报公司备案,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采区设计方案修改,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采区设计应遵循合理集中生产和高产高效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采区参数。

煤层群开采应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确定采区生产能力、生产系统和开采顺序时,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应先开采解放层。

第十六条采区设计要满足采、掘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

在准确了解煤层瓦斯涌出量、开采涌水量、煤层自燃发火期及矿压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区段个数,确定合理的巷道断面及支护形式,优化资源配置。

要进行采区通风、供电、排水等生产系统设计和附图,编制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重大灾害预防的特殊技术措施和避灾路线。

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和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设计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进行。

设计应以采掘工艺、设备选型为重点,确定合理的通风、运输、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根据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优化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合理确定采高,积极推广综采及悬(滑)宜采煤工艺,充分发挥机械化效能;积极推广沿空留巷、沿空送巷等无煤柱开采技术及充填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回收率。

三、采煤工作面设计由单位设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一般工作面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特殊采煤工作面设计,如保护层开采工作面、突出区域采煤工作面按照《平煤天安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突出采煤工作面及保护层工作面设计报审管理规定》(平煤天安【2008】113号)执行。

第十八条采煤方法选择要因地制宜,条件合适的应尽量采用综采,以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

回采工作面应在设备发挥最佳效能的范围内优化各种参数。

煤层倾角和顶板条件适合的可采用仰斜开采。

第十九条 设计人员应及时了解新技术、新工艺及设备供应情况,以备设计时使用。

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施工和生产中设计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设计必须经过矿技术例会论证。

各线的工程设计必须先在本线技术例会上论证,之后经矿技术例会会审,确定最佳方案。

第二十一条所有的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必须考虑防治水问题。

所有的回采工作面的设计必须考虑料场,长度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第二十二条防突风门、避难硐室的构筑要纳入采掘工作面的设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设计中要明确规定防突风门、避难硐室位置、局部通风机的安设位置。

第二十三条防突风门、避难硐室的构筑由防突部门设计。

第二十四条矿井瓦斯抽放站应设在地质条件稳定的地带,应避开应力集中区,距回风巷比较近,便于辅助运输,并应有扩建的可能性及便于管路安装和敷设。

第二十五条地面临时火药库及井下火药库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和管理:

一、地面临时火药库、井下火药库设计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地面临时火药库和井下火药库设计编制完成后,按规定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井下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尽量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第二十七条大型固定设备的选型设计应经过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区供电设计之前,应由有关科室提供设备布置图,并标明设备的型号和容量,线路的长短等。

第二十九条新设计选用的胶带运输机应按规程规定,上运时应有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下运时应有软制动装置。

第三十条开掘工程设计的审批,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把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的巷道断面和掘进巷道断面是否满足掘进通风的需要做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审查把关。

第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通风设计应根据矿井开掘工程设计、工作面瓦斯等级、温度、通风系统、巷道布置、断面、长度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选择确定。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通风设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工作面配风量计算应分别按瓦斯涌出量、炸药用量和工作面人数计算,并满足巷道最低风速要求。

2)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和风筒直径的选择确定。

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吊挂位置、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的确定。

4)工作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类型和位置。

5)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设。

6)附有局部通风示意图、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示意图、瓦斯监测布置示意图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等。

第三十三条与五矿有压茬关系的采面设计前,必须与五矿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五矿采掘动态,尽量避开采动影响。

第三十四条高突采掘工作面及保护层工作面工程设计必须按平煤[2008]358号文件要求设计,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设计没有审批,工作面不能开工。

第三十五条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厚煤层不应小于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薄煤层不应小于97%。

第三十六条井下硐室、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措施有:

1、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措施;2、水平、采区、立井、斜井以及其它主要井巷的报废;3、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4、主要通风机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5、主要通风机挂网投运安全技术措施;6、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安全措施;7、两个矿井之间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8、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9、突出煤层使用综掘机安全技术措施;10、封闭、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11、矿井、区域防治水设计,防水闸门设计报废和拆除;12、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设计;13、地面瓦斯抽放系统设计14、矿井各种永久保安煤柱的留设和变更;15、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 报公司业务处室审批措施有:

(一)机电处:

1、新安装大型固定设备试运行、技术测定安全技术措施;2、新建35KV变配电站送电运行安全技术措施;3、矿井6KV电网电容电流测定安全技术措施;4、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悬挂设备管线用的钢丝绳延期使用措施;5、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缆安全技术措施;6、安装3m及以上永久提升机、多绳轮提升机、直径2.5m以上的绞车或矿井主要通风机、60m3/min及以上压风机、永久井架、主、副井井筒装备、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力皮带输送机等大型设备单位工程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7、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下井及防爆安全技术措施;8、矿区供电网络停电检修及安全技术措施。

(二)报通风处:

1、采面结束回撤设备时安装局扇的专门措施;2、灌浆站设计;3、井下瓦斯抽放系统设计。

(三)报地质测量处:

1、矿井水平与采区地质报告或说明书;2重要贯通测量说明书;3、一次探放水量大于200m3的探放水设计;4、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

第三十九条 报矿长审批措施:

1、井下烧焊、录像、拍照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措施:

(一)回采: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2、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3、工作面结束收尾安全技术措施;4、“三下”开采安全技术措施;5、采空区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6、分层开采上分层未铺设底网时,下分层回采时必须制定的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7、采煤工作面过老巷的安全技术措施;8、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采长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开拓掘进:

1、开掘巷道作业规程;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3、掘进期间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4、高、突煤层开掘巷道过采空区、停采线安全技术措施;5、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三)一通三防:

1、改变采区、采面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措施;3、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安全措施;4、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5、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6、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7、局部通风抽出式风机安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8、矿井预防自燃发火安全技术措施;9、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10、矿井区域防突及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11、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12、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做回风井时的安全技术措施;13、煤巷、半煤巷采用混合式通风安全技术措施;14、高、突炮掘工作面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5、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6、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17、矿井主要井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四)机电运输:

1、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技术措施;2、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五)地质测量:

1、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2、矿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副总工程师审批本战线所有规程、措施及其它业务范围内的措施:

(一)采煤(综采)副总工程师:

1、采煤工作面支柱(架)防倒安全技术措施。

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

倾角大于25°时,防止煤(矸)窜出运输机伤人的安全技术措施;2、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3、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煤柱、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4、工作面支架上方处理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5、采煤工作面(机采工作面做上下出口、局部卧底、过断层或遇坚硬夹矸)放炮安全技术措施;6、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支柱(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7、工作面更换“三机”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8、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特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9、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技术措施;10、回采巷道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11、运输机和转载机缩短、延长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2、其它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开拓掘进副总工程师:

1、巷道开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交岔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3、掘进巷道过老巷、断层、停采线及松软岩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4、开掘巷道停、开工安全技术措施;5、开掘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及爆破材料变更补充措施;6、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硐室等)措施;7、绞车窝、水泵窝等临时工程施工措施;8、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9、处理巷道冒顶安全技术措施;10、开掘巷道所用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运输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1、掘进机拐弯安全技术措施;12、施工起吊梁窝、打架线眼、托管子眼、打掘进用绞车基础等施工措施;13、开掘巷道回收、运输支架和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通风(防突、安全)副总工程师:

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设备停止运转的安全技术措施;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3、局扇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4、通风、防突设施施工措施;5、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6、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四)机电副总工程师:

1、超长、超宽、超重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2、固定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3、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4、采煤工作面拉、移皮带机尾,皮带掐接安全技术措施;5、斜巷、大巷运输安全技术措施;6、变电所(配电点)设备的安装、回收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7、井下停、送电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8、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9、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安装及高压架空线路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0、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11、更换高强皮带、钢缆皮带、钢丝绳、硫化接头安全技术措施;12、采用皮带运输设备及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13、卸煤犁、卸矸犁安装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14、高空作业、起吊大件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审批规定: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实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具备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并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附有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

(一)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在本单位组织预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公司。

(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

采煤(综采)副总、通风(防突)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科、安检科、综机管理部门(炮采除外)、通风科、防突科、调度室、煤质科、支护管理部门、施工队。

(三)开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由开拓副总牵头并负责组织会审:

开拓副总、通风(防突)副总、安全副总、设计副总、机电副总、开拓掘进科、机电科、通风科、防突科、总办室、地质测量科、安全检查科、调度室、煤质科、综机管理部门(炮掘除外)、施工队。

(四)其它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相应审批权限的技术负责人确定参加会审人员。

(五)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签名。

(六)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应审批权限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正式生效。

(七)生效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7天送达各相关施工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其它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3天送达)。

(八)生效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有贯彻学习和考试记录。

(九)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作业规程每月必须至少复查、贯彻一次。

(十)其它需要上报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作业规程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总则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应充分体现国家及煤炭行业的技术政策、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不断推进企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二、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搞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三、作业规程在编制过程中,应选择最佳正规循环作业方式,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合理利用工时,降低材料消耗,发挥设备效能,大力促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四、推进现代化管理方法,应把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等先进管理方法应用到采掘生产中,使采掘工作面的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五、作业规程作为煤矿“三大规程”之一,在编制、审批、贯彻执行过程中,要体现出权威性。

编制内容要严密、科学;审批程序要规范;对于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分别由采煤或掘进副总工程师指导、生产技术科或开拓科协助、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督促、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负责编制。

其中,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在投产以前20天、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在开工以前15天编制完毕。

第四十五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一)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及防治水设计方案。

(二)技术科提供的相邻工作面的各项矿压观测资料、采煤工作面支护方式及支柱(架)初撑力、支护密度的确定、底板比压的测定;

(三)总办、机电、综机等部门提供的运输、供电、供排水、液压系统图和设备安装图;

(四)通风、防突部门提供的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和防突设施、瓦斯含量、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指数、自燃发火期等数据,以及瓦斯综合治理设计、防突工程(专项)措施;

(五)开拓掘进部门提供的工作面两巷支护形式、峒室、隐蔽工程等资料;

(六)其它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取得的资料。

以上技术资料需要提前25天提供给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要作为作业规程的独立章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成立的初采初放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制度;,

(二)初采初放期间常规安全技术措施;

(三)切眼遇到的下列情况:

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人工假顶、急倾斜、极软底板、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窖、老巷、钻孔、高应力集中区、跨巷采煤等,必须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需要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的方法、位置、炮眼布置角度、间距、数量、深度、装药量、撤人距离必须明确规定;

(五)有煤与瓦斯突出倾向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制订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可能诱发突出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一)技术部门提供的已审批的采区工程设计图;

(二)地测部门提供的已审批的该阶段地质说明书及相邻采区或工作面水文地质资料;

(三)开拓科提供的开口巷道邻近工程(采面)的矿压显现规律或矿压观测资料;

(四)总办、机电、综机等部门提供的运输、供电、供排水、液压系统图和设备安装图;

(五)通风、防突部门提供的该工作面瓦斯含量、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指数、自燃发火期等数据,以及瓦斯综合治理设计、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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