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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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附件1

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规划区围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围,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当阳台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壁间的距离)超过2.2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部空间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9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7、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米(包括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8、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3.6米,小于4.9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3倍计算。

9、当办公室建筑标准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办公室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6米(3.4米+2.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9.0米(3.4米×2+2.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10、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11、当商业建筑公寓性质的楼层标准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商业建筑公寓性质的楼层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3.2米,但最高不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3倍计算。

12、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13、高层建筑楼层间的共享中庭,空中花园,高层建筑(酒店)的空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14、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任一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15、设备平台(指提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一半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容均不计算容积率):

1、地下层、半地下层(高出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的车库及设备用房。

2、地面以上的公共架空层的公共活动空间。

3、地下车库的独立出入口、车道的出地面部分为以通透玻璃围合的、高度不超过3.5米的口部空间。

4、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不超过4.5米)。

5、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设备层空间(不能利用其做经营性用房)。

6、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论层高多少,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为公众开放的并具有社会公益活动涵的架空空间,可按其投影面积的两倍奖励建设面积并不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密度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围,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首层架空的公共活动空间(公共架空空间定义为用于公众活动、环境绿化的、任何人均可以随意出入的开敞空间。

)架空部分建筑占地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项目总的建筑密度指标(含上架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原规定指标+5%。

2、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3、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住宅的有柱雨篷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4、临道路的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建筑占地面积。

5、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如设置顶盖,高度不超过3.5米,围合材料采用通透的玻璃等轻型构造或结合绿化设置的,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第八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核定)建筑面积的核定

(一)核定建筑面积的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容积率

(二)可建建筑面积的计算

1、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2、建筑基地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基地核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实际建筑面积:

(1)避难层、设备层(其空间不被利用做为经营性用房)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半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核定容积率。

(3)高、多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用作通道、停车、绿化布置、或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其他)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可建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并附计算明细。

第十条(容积率计算执行)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应的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但经规划部门审批已建成或未建成的按规划已批准的容执行。

附件2

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试行)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一、日照分析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围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其编制成果作为规划管理时的参考依据。

二、编制资格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地块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的必备容。

三、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

第二部分日照分析对象、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

居住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全天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围之外的要求;

根据《住宅设计规》(GB50096-2011)规定: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GB50099—2011)规定: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结合实际情况:

1、普通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部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且户数不得超过被遮挡建筑总户数的十分之一。

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半数以上房间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当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的合法权益,且日照影响线伸入北侧紧邻地块的的进深应当不大于18米;当有城市道路、河道、绿化等城市公共用地相隔时,伸入相邻地块的进深应当不大于8米。

3、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4、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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