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安乡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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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安乡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1
2017年安乡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草案)
为全面落实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力推进实施“生态立县、招商活县、项目强县、环境塑县、旅游兴县”五大战略举措,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大湖经济强县,特制定2017年安乡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一、绩效考核范围及分类
(一)乡镇(12个)
深柳镇、大鲸港镇、官垱镇、大湖口镇、三岔河镇、下渔口镇、陈家嘴镇、黄山头镇、安丰乡、安康乡、安全乡、安障乡
(二)县直部门(60个)
1.党政群团部门(11个)
编委办、老干局、党校、档案局、党史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科协、侨联
2.经济发展部门(11个)
发改局(物价局)、科工局、农业局、财政局(非税局、乡财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文体旅游广新局(文联)、交通运输局(交通质量监督管理所)、水利局、林业局(书院洲湿地公园)、商务粮食局
3.社会事务部门(10个)
畜水局、农机化局、农开办、房管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扶贫移民开发局、公路局
4.执法监督部门(11个)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交警大队、市管局、城管执法局、安监局、审计局、环保局、森林公安局
5.其它社会管理服务部门(10个)
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局、信访局、人防办、供销社、广播电视台、农教办、农村经营服务站、市场服务中心
6.党政综合部门(7个)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办(保密局、接待处)、县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商联、台办)、政法委(610办、综治办、稳定办)
(三)双重管理部门(25个)
1.行政与服务部门(14个)
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烟草公司、电信分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新华书店、农调队、石油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气象局、消防大队
2.金融保险部门(11个)
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商行、长沙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四)重要机关单位(2个)
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
(五)单独实施绩效考核单位(9个)
1.单独考核Ⅰ类:
工业集中区、黄山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2.单独考核Ⅱ类:
城投公司、经投公司、交投公司
3.单独考核Ⅲ类:
安澧大垸、安造大垸、安保大垸、安昌大垸
(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
二、绩效考核的分值、内容、方式和细则
(一)绩效考核分值
乡镇、县直部门、双重管理部门绩效考核总分300分,采取指标评估(220分)、党政领导干部评估(50分)、公众评估(10分)、工作督查评估(20分)四种方式进行。
重要机关单位、单独实施绩效考核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绩效考核总分100分。
(二)绩效考核内容和方式
1.指标评估(220分)
绩效考核的指标主要根据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对县绩效评估指标任务分解、县人民政府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县委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各单位职能工作、业务工作等设定,其中共性指标和限制性指标200分、个性指标20分。
考核指标另行印发。
2.党政领导干部评估(50分)
党政领导干部评估采取述绩述效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
乡镇、经济发展部门、社会事务部门序列要求进行现场汇报,其它序列要求进行书面述绩述效汇报。
参加现场会议的县“四大家”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审团,评审团根据各单位述绩述效现场表现及平常工作表现对各单位进行整体评估,其中县“四大家”领导评价40分,同级互评10分。
现场会由县绩效考核办牵头组织,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3.公众评估(10分)
公众评估主要组织“两代表一委员”(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县直及驻县单位主要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等对各单位的工作作风、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服务效率、工作效果等进行满意度测评。
公众评估由县绩效考核办组织实施。
4.工作督查评估(20分)
督查评估考核实施细则由县绩效考核办另行制定。
(三)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绩效考核分为共性指标、个性指标、限制性指标及其它工作,具体细则附后。
1.乡镇
共性指标一致。
个性指标来源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明确交办的单独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项目及乡镇自定特色工作等,由各乡镇报相关分管县级领导和联系乡镇县级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纳入。
2.县直部门
(1)党政群团部门、经济发展部门、社会事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其它社会管理服务部门共性指标一致。
个性指标来源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明确交办的单独重点工作任务、单位承担的市对县绩效评估指标任务分解等。
个性指标由各部门单位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纳入。
(2)党政综合部门共性指标一致。
个性指标来源为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点中心工作及各部门线上的重要考核指标,经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纳入。
3.双重管理部门
双重管理部门共性指标一致。
个性指标来源为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考核指标,报分管县级领导同意,经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4.重要机关单位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参照本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和指标,经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初审,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大党组、政协党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全县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范围。
5.单独实施绩效考核单位
(1)单独考核Ⅰ类单位中工业集中区的绩效考核指标来源为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年度经济目标任务、园区发展目标要求、社会事务、党务等工作,由县科技工信局牵头制定,县工业领导小组初审,报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黄山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的绩效考核指标来源为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工作任务、整体规划、资源保护、旅游开发、社会事务、党务等工作,由县林业局牵头制定,县农业领导小组初审,报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范围。
(2)单独考核Ⅱ类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来源为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年度经济目标任务及党务等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制定,报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范围。
(3)单独考核Ⅲ类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来源为县委县政府规定的中心工作任务、堤防管理、防汛抗灾、社会事务、党务等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制定,县农业领导小组初审,报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范围。
6.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
(1)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纳入绩效考核的条件和程序:
一是因全县性、突击性,需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中心工作;二是单独成立指挥部,抽调人员相对固定且有一定期限;三是有项目管理经费;四是由项目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提出,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
(2)由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自行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和指标,报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四)加减分项目
1.加分
(1)表彰奖励性加分
各部门单位某项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红旗”等次表彰的每次加6分,获得“先进”等次表彰的每次加4分。
各部门单位某项工作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红旗”等次表彰的每次加4分,获得“先进”等次表彰的每次加2分。
各部门单位某项工作获得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直单位“红旗”等次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得“先进”等次表彰的每次加1分。
县委、县政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红旗”等次表彰的,该项工作的主要承办单位每次加5分,获得“先进”等次表彰的每次加3分。
县委、县政府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红旗”等次表彰的,该项工作的主要承办单位每次加3分,获得“先进”等次表彰的每次加1分。
县委、县政府受到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直单位“红旗”等次表彰的,该项工作的主要承办单位每次加1分,获得“先进”等次表彰的每次加0.5分。
加分依据以上级文件或奖牌为准。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任务获得荣誉的,牵头单位获得该项荣誉加分的60%,其它单位分享该项荣誉加分的40%。
(2)重点工作加分
①招商引资工作:
招商单位引进区域外资金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且项目开工的,加2分;其它国家鼓励性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开工的,加2分。
②争项争资工作:
争项争资工作超额完成任务(仅指实际到位资金,下同)50%以上加2分,超额完成100%及以上加5分。
(3)创新性工作加分
按创新性工作考评细则执行,被认定为创新性工作的每项加2分。
(4)市对县绩效评估结果加分
绩效评估结果跨年运用。
凡是承办市对县绩效评估单项指标考核结果全市排名在第1位的单位年终综合考核加1分,加分总额不得超过3分。
(5)县政府季度工作点评作典型发言的单位每次加1分。
各单位全年绩效考核累计加分总额不得超过15分。
2.减分
(1)市对县绩效评估结果减分
绩效评估结果跨年运用。
凡是承办市对县绩效评估指标考核被市扣分的单位,全市排名在第2、3位的,年终综合考核分值不扣分;全市排名在第4、5、6、7位的,年终综合考核扣分分值折算后按50%扣分;全市排名在第8、9位的,年终综合考核扣分分值折算后对等扣分。
(经济指标排名在2-6位的不扣分;排名在7-9位的,名次排在第9位的和名次较上年下滑的年终综合考核扣分分值折算后按50%扣分。
)
(2)县政府季度工作点评作表态发言的单位每次扣1分。
(3)如有新增减分项目则由县绩效考核办另行制定细则。
三、绩效考核等次
根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情况,按分类序列分别评定。
(一)考核等次
1.乡镇、县直部门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2.双重管理部门、重要机关单位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3.单独实施绩效考核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根据得分情况,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二)推荐条件
1.分类推荐
(1)乡镇、县直部门1-5序列
①优秀单位:
年终综合考核分值在240分以上,由县绩效考核办根据各序列单位得分高低,按每序列20%的比例拟定推荐名单,并由绩效考核办根据每序列内各单位得分高低,顺向增补1个单位进入推荐名单,由县委常委会票决优秀单位。
推荐优秀单位中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在同序列合格单位中顺向等额递补。
②合格单位:
县委常委会议票决优秀单位除外,乡镇、县直部门年终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240分以上的推荐为合格单位;
③基本合格单位:
年终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210分以上240分以下的推荐为基本合格单位;
④年终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21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2)党政综合部门序列
①优秀单位:
年终综合考核分值在全县乡镇和县直1-5序列评定的优秀单位中最低分值以上的,推荐为优秀单位,不受比例限制;
②合格单位:
县委常委会议票决优秀单位除外,推荐为合格单位。
(3)双重管理部门序列
①优秀单位:
年终综合考核分值在240分以上,由县绩效考核办根据各序列单位得分高低,按每序列20%的比例拟定推荐名单,并由绩效考核办根据每序列内各单位得分高低,顺向增补1个单位进入推荐名单,由县委常委会票决优秀单位。
推荐优秀单位中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在同序列合格单位中顺向等额递补。
②合格单位:
县委常委会议票决优秀单位除外,年终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210分以上的推荐为合格单位;
③年终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21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4)重要机关单位序列
①优秀单位:
年终综合考核折算分值在全县乡镇和县直1-5序列评定的优秀单位中最低分值以上的,推荐为优秀单位;
②合格单位:
县委常委会议票决优秀单位除外,推荐为合格单位。
(5)单独实施绩效考核单位序列
按照各自考核实施细则在年终考核时所得分值,报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经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6)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序列
按照各自考核实施细则在年终考核时所得分值,报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经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2.有条件推荐(否决性)
(1)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评为优秀单位:
出现其它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评为合格单位:
出现其它问题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3)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维稳、脱贫攻坚、农民负担(仅对乡镇)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
(4)承担市对县绩效评估单项指标任务被扣分超过50%且排名第9名的单位降档推荐。
3.奖励性推荐
(1)凡是各序列年终考核综合得分在240分以上且排名第一的单位,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参与县委常委会议票决,直接评定为优秀单位。
(2)对于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并获得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其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且评为全县绩效考核合格单位的,经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初审,可作为优秀单位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
(3)对为全县经济社会建设做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荣誉的单位,且评为全县绩效考核合格单位的,经分管县领导提名,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初审,可作为优秀单位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
(4)上述
(2)、(3)类情形总数不得突破2个。
四、绩效考核程序和组织
全县绩效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绩效评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下设绩效考核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考核内容由县绩效考核办按程序申报审核后进入全县绩效考核体系。
具体的绩效评估考核程序为:
1.审议考核内容,部署考核工作(1月-2月)
由县绩效考核办牵头组织全县各参加考核单位制定方案和指标,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2.半年考核排队,推动工作开展(7月-8月)
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督查,掌握工作情况,及时调度,确保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3.年底组织考核,提交初步报告(12月)
县绩效考核办牵头各考核立项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做好各项考核分值的汇总。
汇总后进行综治维稳、计生、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脱贫攻坚、农民负担(仅对乡镇)等工作“一票否决”核查,再报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初审,形成上报县委常委会的初步报告。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全程参与绩效考核的监督工作。
4.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县委常委会议差额票决产生全县绩效考核优秀单位,并根据县绩效考核办提供的年终绩效考核初步报告,最终确定全县绩效考核结果。
5.结果公示
在县级媒体公示最终考核结果。
6.表彰
考核优秀单位和记功人员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五、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一)全县绩效考核结果由县委、县政府行文通报,双重管理部门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单位评先与个人评岗相结合。
凡被评定为优秀单位的乡镇党政正职和部门单位的正职推荐记三等功(或以上)一次。
(三)各序列单位考核结果具体运用如下:
1.乡镇、县直部门序列
(1)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县财政负责,奖励按优秀单位人均4000元、合格单位人均2000元、基本合格单位人均1000元的标准,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实有人数计算奖金总额,拨付到单位。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可以自筹资金配套奖励,标准不得超过人均2000元的奖金总额,自筹资金部分不能贷款或借款。
(2)惩处办法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不得发放绩效奖,单位的班子和党政正职不得评优,主要负责人由县委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若第二年该单位未被评定为合格等次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两年内未异动)一律降职使用,分管负责人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扣分比例最高的班子成员(两年内未异动)一律降职使用。
2.双重管理部门序列
(1)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单位奖励2万元,奖金的50%发放给单位“一把手”,剩下的50%发放给其他班子成员。
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单位,个人绩效奖可按照各单位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奖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2)惩处办法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令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由县委决定是否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3.重要机关单位序列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县财政负责,奖励按优秀单位人均4000元、合格单位人均2000元的标准,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编在岗实有人数计算奖金总额,拨付到单位,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可以自筹资金配套奖励,标准不得超过人均2000元的奖金总额,自筹资金部分不能贷款或借款。
4.单独实施绩效考核单位序列
(1)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及经费来源按照各单独考核单位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2)惩处办法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按照各单独考核单位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惩处。
5.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序列
(1)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经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照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奖金从项目业主单位的包干经费中解决。
(2)惩处办法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不得发放绩效奖。
(四)个人绩效奖的奖惩办法
个人绩效奖的发放由各单位按全县绩效评估委员会评定的年终考核等次对应的奖励标准,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得分计算发放绩效奖,其中单位“一把手”按照本人得分对应奖金的2.0系数发放,其他班子成员按照本人得分对应奖金的1.5系数发放,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得分对应奖金的1.0系数发放。
总额不得突破绩效评估委员会核定的奖金标准。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发放绩效奖。
(五)个人年度考核奖惩兑现。
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凡是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发放相当于本人当年第12月份基本工资额的奖金;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得发放相当于本人当年第12月份基本工资额的奖金;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六、绩效考核纪律要求
1.各单位要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分解本方案指标,拟定评分细则,县直单位要将指标分解到二级机构,乡镇要将指标分解到办、站、所,再将指标细化量化到具体个人。
各单位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报分管县领导初审,再报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各单位的个人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党政综合部门和重要机关单位个人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实行分值控制,个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按得分高低从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个人绩效奖严禁平均发放,各等次必须拉开档次。
3.年终绩效奖发放要制定方案,报分管(乡镇联乡的)县领导初审,再报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严禁未经审核私自发放绩效奖,对违反的视为违规发放,由县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
4.加强日常考核,单位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能够按月公布的每月公布一次),个人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
牵头考核责任单位年终考核打分必须差异化,分差控制在20%以上。
5.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卫计系统所属医院分别由教育局、卫计局负责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不纳入全县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范围。
6.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一个考核单位(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协调机构)参与考核,并按所在考核单位评定等次兑现绩效奖,严禁多头考核,多头领奖。
7.各绩效考核立项部门不得以考核名义随便进行检查,确因工作需要的,按程序报批。
本考核实施方案由县绩效考核办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执行。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