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东坪乡窖前村村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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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东坪乡窖前村村民自治章程

窖前村村民自治章程

(2011年8月24日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为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秩序,把我村建设成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一条窖前村村民委员会是我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拥护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以“八荣八耻”为镜子,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村民。

第三条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里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乱占滥用耕地建房。

第四条保护水利设备设施。

不准在河堤、塘坝、圳边乱挖、取石、取砂。

对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者,除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外,通报批评并收取损害赔偿金。

第五条爱护森林。

凡属于集体和个人管理的林地未经批准不得进山砍伐,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楠竹山场挖笋(包括春、冬笋),违者,按《森林法》和本村《封山公约》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提交林业执法部门处理。

由各种原因引发山火者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矿藏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非法开采。

第七条维护道路畅通。

不准在公路上乱挖乱堆,不准破坏公路标志。

路边建房必须按国土部门规定的距离和划线进行施工,施工期间,不得影响交通和损坏道路。

第八条保持供电线路的安全和正常输电。

对有碍供电线路的树木,该砍必砍,任何人不得刁难阻挠。

用户应按期缴纳电费,对长期拖欠者,由供电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每个村民应自觉地如期、如数、保质完成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决定的合理缴费、义务工。

第十条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建房选址必须适应抗洪防灾条件,建房用地必须批准后方可动工,特别是规划区域必须服从大局,统一布局

第十一条自觉遵守和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不早婚、早育,杜绝非法妊娠、非法生育。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全村村民都要自觉遵守。

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孕情检查,参加孕情检查每人每次10元,当时兑现,不管有任何特殊情况,过期补检的,不补发工资。

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三条弘扬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风尚,不以强欺弱,不以势压人,不吵骂、不打架斗殴,坚持以和为贵,遇亭忍让为上。

关心照顾孤寡老人,对虐待、遗弃老人、儿童、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有责任供养而拒不供养者,村委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村委会责成限期改正,并支持受害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自觉遵纪守法,严禁以麻将、扑克及其他工具进行赌博,禁止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

禁止参与邪教活动,对聚众赌博、邪教活动,一经抓获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村民必须自觉维护集体、企业和他人的利益,爱护公共设施。

经常教育和管理好未成年子女爱护公私财物,从小养成良好的做人美德。

第十六条自觉讲究公共卫生,严禁在河道、路旁、公共场地倾倒垃圾,保护全村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与邻为伴,与人为善,构建和谐村庄。

自觉遵守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四至界限,不强取豪夺,不侵占、蚕食相邻地户主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禁止吸毒、贩毒、种植毒品原植物,积极参加禁毒斗争。

第十九条火警、险情就是命令。

遇本村境内无论何时何地何因引发山火、宅火、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险情,村民都有义务及时赶赴现场抢险救灾,挽救损失。

第二十条村内企业是村发展经济的支柱,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本村资源,积极组织村民发展民营企业,增强村民经济实力。

第二十一条本村规民约广泛征求了村民的意见,并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村规民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村规民约印发至各家各户,望大家自觉遵守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窖前村民自治章程

(2011年8月24日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本村的事情,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本章程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所有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章程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节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

第四条本村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行使村民自治权力。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是本村的权力决策机构。

第六条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民代表会议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民委员会成员述职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四)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讨论决定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议题;

(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的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八)讨论决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上述第

(一)项、第(七)、(八)项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其它项可视情况决定表决方式。

第七条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二)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三)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会议举行前,应对决定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会议有关报告材料和其他事项作好准备。

(五)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报告工作,同时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和需要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凡经村民会议表决的事项,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进行表决,其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列入会议表决的议程,并将会议表决通过的授权事项,用书面形式形成决定。

但法律明确规定村民会议不能授权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授权。

第八条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推选。

村民代表必须是居住在本村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一定参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并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担任。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的代表。

村民委员会应对选出的村民代表造册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同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参加会议,认真负责地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是仅次于村民会议的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决策性和权力性组织。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小组长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代表村民参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和村级财务预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务方面的主要问题;

(三)代表村民议政,讨论如何完成乡政府下达的有关行政

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五)拟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六)完善各种生产责任制,审查各类经济合同;

(七)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八)讨论决定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

(九)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十)否定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予以公布。

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二)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将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议题通知村民代表;

(三)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

(四)安排一定时间让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成员讨论有关议题;

(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向会议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和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对各项议题应当逐一进行表决。

表决以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由代表会议视情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表决,其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提请召开村民会议决定。

(八)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共同组成。

第二节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村务民主决策的具体内容和事项,即村民会议(本章第六条)、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本章第十一条)行使的职权和内容。

第十四条村务民主决策的形式主要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村务民主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支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由支村两委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五)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海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六)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七)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全体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下,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广播电视、通讯、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引导村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拓宽村民增收渠道,实现增值增效。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

加大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加快饮水安全工程、沼气推广,改房、改厨、改圈、改厕建设,搞好垃圾治理,改善环境卫生。

(六)大力开展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的观念;督促教育村民自觉承担依法开展的“一事一议”决定的筹资筹劳、义务工,积极维护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七)因地制宜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人为乐、与人为善、遵纪守法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教和非法邪教活动。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户与户之间、组与组之间,本村与邻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谐,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友爱关系。

(九)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毒、防灾害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治安情况;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稳定。

(十)依法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十一)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了解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并积极向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制度:

(一)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好本村村务,负责本村日常工作,制定生产规划,搞好经营管理,使全村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负责指挥和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三)负责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抓好下属各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调解、治保、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支持妇代会、共青团、民兵、协会等开展工作。

(四)负责各项任务的分配和落实,发动和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切实控制人口增长,严格土地管理。

(五)负责兴办各项公益事业,搞好村容村貌和道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六)深入持久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加快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七)坚持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八)落实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第十九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参加的成员,必须是村党支部。

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组织组成人员,必要时可邀请驻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召集主持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

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决定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

第二十条遇下列情况须经联席会议讨论: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

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换届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事宜。

(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审议村民委员会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六)拟定本村享受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七)兴建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八)研究、落实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九)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认为应当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村务公开的类型分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大类型。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二)国家直接给农民的各项补贴;

(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四)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五)依法协助乡人民政府完成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证发放、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林业生产、社会治安等。

(六)致富信息。

第二十三条事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运行、修改;

(二)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三)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四)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六)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七)享受低保和农村特困求助人员的求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八)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

(九)村干部任期届满离任审计情况;

(十)竹木限额采伐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资金平衡表;

(三)各项收入及支出明细;

(四)往来明细;

(五)预算外资金明细;

(六)“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七)村干部工资及资金补助;

(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协会收支明细;

(九)集体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和时间。

(一)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为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切实接受村民民主监督,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7—9人组成,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小组成员。

理财小组从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3—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人,其余为成员。

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直接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权:

(一)认真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二)经常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公开领导小组。

(三)对本村的村务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注重审查财务支出的合理性,监督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四)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五)解疑释惑,化解矛盾,消除群众对支村两委工作的误解。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权:

(一)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四)定期对村级项目投资,包括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去向,支出票据等进行审核。

(五)及时对村级日常管理开支,包括其必要性、合理性和限度等进行审核。

(六)否决不合理开支,对不合理开支提出处理意见。

对村级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办法。

第二十九条加强财务管理,实行制度管人,按章办事。

第三十条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政、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负责搞好财务工作。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报帐和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的原则。

出纳和会计有权拒绝白纸条和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收未经经手人签字和主管领导审批的票据。

财务人员应主动当好村委会的参谋,经常分析财务情况,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不得以白纸条作库存现金,不得私借或挪用公款,不得将村集体现金以个人名义借蓄,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向村委会借支现金,严禁现金支出。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核会计的财务收支单据,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印鉴的单据,会计不得入帐。

(五)财务人员应如实提供财务发生情况,自觉接受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和审计核查。

(六)财务人员要做到帐款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目日清月结,按季公布,年度清理审计。

财务收支情况须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财务审计制度:

(一)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在乡财政所、经营站的指导下,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的村务工作,如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及时审计。

(四)将审计结果报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要及时向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报告工作的制度是:

(一)定期报告工作,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召集。

由村党组织负责主持。

(二)定期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

(三)定期报告工作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目标、三年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情况;落实村务公开情况;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情况;维护班子团结,廉洁奉公情况;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决议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情况,由村财会人员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五)村民、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要认真审议、讨论,采取举手表决形式通过。

第三十三条切实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

(一)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下,在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和民政部门指导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在年终举行。

(二)民主评议的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

(三)参加评议人员为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特邀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三十四条民主评议主要内容是支村两委成员在德、能、勘、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评议以下工作实绩: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三)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委一联席会议制度和决议情况;

(四)按年初分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六)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致宣奔小康情况;

(七)工作作风及联系群众情况;

(八)服从村党组织领导情况;

(九)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民主评议分“村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三个步骤进行,评议结果由乡指导人员统一汇总、公布,并装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测评为优秀的村干部,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与村干部补贴、资金直接挂钩。

第三十七条印章管理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

(二)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同为一人。

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三)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

印章保管人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四)凡涉及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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