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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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1

九、基金收益分配14

十、基金信息披露15

十一、基金费用1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8

十五、禁止行为2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0

十七、违约责任2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3

二十、其他事项2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3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

100032

法定代表人:

凌新源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100年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

100032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日期:

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成份股票时,基金管理人若进行替代而投资于除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以外的其他股票时,应将投资对象名单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予以说明。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2.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

基金拟投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

(4)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5)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并在募集期结束后划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预先开立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基金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冻结股票的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包括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书、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登记结算服务协议》等。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场内申购赎回现金替代退款指令、场内申购赎回现金差额付款指令、场外赎回付款指令、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处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场内申购赎回现金替代退款指令、场内申购赎回现金差额付款指令、场外赎回付款指令、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及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9:

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基金申购、赎回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场内现金差额的结算和场外赎回资金的结算。

4.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进行赎回款项支付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6.资金指令

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时,双方需按约定方式对账。

进行赎回款项支付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在划款当日10:

00前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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