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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煤集团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四川省华蓥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2-06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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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行之有效的资金管理体制;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四川省华蓥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内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引入商业银行信贷、结算机制。

对公司内部资金占用、回收和分配,按规定依法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有效融通资金,合理调节使用和保证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司内部结算中心业务范围涵盖公司所属的子(分)公司、核算单位以及要求资金集中管理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分)公司”)。

所属子(分)公司的一切经济往来业务通过签订的“委托代理结算协议”中的规定办理,但不改变所属子(分)公司各自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合法占有、使用权,以保证所属子(分)公司的相对独立和自主经营。

     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只能在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

公司可以在广能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用于与广能集团往来结算。

第四条公司内部结算中心是公司的信贷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按照“统筹管理、有偿占用、存贷计息、讲求效益”和“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中心不垫支”的原则,以付款方进行结算。

第二章 内部结算中心职能

     第五条 筹资职能。

根据公司生产建设的需要,努力筹集资金,包括向商业银行申请和办理各种贷款(但其办理贷款的抵押资产,由贷款受益的单位用其资产作为担保),以及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多方筹集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和基本建设正常进行。

     第六条 结算职能。

内部结算中心负责按规定程序和合法手续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之间以及与大股东广能集团之间的产品、劳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器材供应、资金调拨、往来清算等经济事项进行内部结算,以减少在途资金;划拨(转)所属子(分)公司职工工资、材料采购、设备购置等项所需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 融通职能。

集中和吸收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货币资金,利用信贷杠杆进行资金融通,合理借款,控制规模。

借款合同以公司与所属子(分)公司发生借款关系。

     第八条 监督与控制职能。

内部结算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核定的资金定额以及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货币资金进行监督和控制,促使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保证资金安全完整,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信息反馈职能。

建立资金调度汇报制度,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于每日下午五点半前将当天的资金收支情况用电话报公司结算中心(报表格式附后),结算中心将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日上午九点前将汇总的资金收支情况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通过内部结算中心的核算资料,真实反映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货币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加强信息反馈,提供内部贷款规模指标,及时为领导决策和调整信贷计划提供数据。

第三章 结算制度

     第十条 公司实行四集中(即集中资金回笼、集中办理信贷、集中盈亏交拨、集中缴纳税金)、四统一(即统一对外付款、统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所属子(分)公司统一在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开设结算账户并与公司内部结算中心签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及部门都应共同遵守内部结算中心的结算纪律和信贷规定。

     第十二条 所属子(分)公司之间的相互结算和公司与子(分)公司款项缴拨结算,在完备有关手续和具备合法凭据后交由内部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业务,并都要严格遵守先存后用、不得透支的原则。

如果付款单位结算账户无支付能力而有偿债能力,应先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待入账后再予支付,否则内部结算中心不予付款和不得给予借款。

对于无款故意开出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章不符,透支骗取资金的行为,除扣押空头支票外,另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空头支票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在本单位内部结算中心账户无款支付,而内部结算中心又不能再贷款的情况下,征得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同意,可另寻筹资渠道筹集资金或向商业银行申办贷款,所筹资金一律回到内部结算中心,优先偿还内债。

     第十四条 严格收入和现金管理。

所属子(分)公司的经营货币收入一律就近交存公司在当地开设的银行帐号,并不得擅自将收入款项存入本单位在外开设的银行账户。

经允许在外开设银行账户的单位,其银行收入只能是通过结算中心拨款转入的收入,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其他渠道转入资金。

不准坐支现金,非现金结算范围的经济活动不得办理现金结算。

对违背账户管理规定和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

给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同时给单位相关负责人按公司对所属子(分)公司经营者指标中的现金净流量考核指标的扣减比例进行处罚,并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所属子(分)公司在内部经济交往中,不得因资金紧张,随意拒付对方款项,也不得因本单位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

对长期拖延对方款项或有款无故不付,扰乱正常结算秩序的单位,视其情况,由公司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2.计扣赔偿金或赔款;3.罚款;4.罚息;5.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章 资金结算顺序及规定

     第十六条 内部结算中心不改变所属子(分)公司各自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合法占有、使用权,以保证所属子(分)公司的相对独立和自主经营。

     第十七条 凡属于按公司文件规定应提交的规费(如应扣收的资金利息、上交的税金、上交的利润分成等,各存款单位的资金必须优先确保,有能力支付的单位必须主动上交,对支付能力较弱的单位,内部结算中心有权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从当月可支付款项中预留,或者由内部结算中心直接扣转到有关专门账户。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整个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稳定和生产正常进行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各存款单位应在确保支付各种规费后优先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养老金、职工医疗保险金、职工失业保险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支出。

     第十九条 资金结算程序:

公司应收取的规费由内部结算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出据扣款通知从所属单位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

所属子(分)公司之间提供产品、劳务、服务、商品等结算,由收款单位直接向付款单位收取,先由付款单位开据有效的付款转账托收凭证,并加盖内部结算中心预留印章,收款单位持付款单位开据的付款转账托收凭证到内部结算中心办理收款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 所属存款单位所需支取的备用金及对外支付材料、物资、劳务、工资等款项由付款单位开据的付款兑付券到内部结算中心办理付款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

内部结算中心凭有效付款依据经结算中心领导签字后付款。

     第二十一条 无论是内部转账结算还是对外支付款项,付款单位均不得开据空头支票,内部结算中心也不得受理空头支票,对确实急需支付的款项,而账上临时无款周转,可按规定申请借款,待借款到帐后才能支取。

     第二十二条 所属子(分)公司所辖未在内部结算中心开户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其他子(分)公司之间发生产品、劳务、服务、商品等款项,需通过内部结算中心办理的,必须提供经该开户的子(分)公司财务签章证明并同意代付的相关凭据,否则内部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结算中心的凭证、账务及报表,每月由会计进行稽核,保证账项清楚,账证、账账、账表相符;按月定时与基层单位进行对账,及时调整未达账项。

第五章 信贷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结算中心负责整体对内对外信贷管理工作。

总的任务一是向商业银行申请和办理各种借款;二是核定内部借款规模和组织筹措资金;三是清还内外借款;四是办理内外借款的借贷有关手续及业务处理;五是对有负债业务的风险进行调查审定,负责追偿债务。

     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贷资金来源有三项:

(1)充分利用所属子(分)公司和公司在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在使用上的时间差融通的资金,

(2)吸收的商业银行贷款,(3)其他外来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借款种类:

1.结算借款;2.投资性借款;3.特种借款

     

(二)各借款种类的管理及审批程序如下:

     1.结算贷款。

所属子(分)公司由于经营业务需要,临时资金困难,又有资金来源作保证,可根据结算业务的需要向内部结算中心办理结算借款。

结算借款的办理审批程序如下:

     

(1)先由借款单位提出借款申请和相关还款担保证明材料送结算中心审查(申请务必写明借款原因、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时间及还款保证承诺)。

     

(2)由信贷员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送财务部进一步对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和还款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送结算中心主任进行再次审查并提出审定意见。

借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结算中心主任审查确定签字并批转结算中心信贷员执行;借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由结算中心主任批转总经理审查提出终审意见并签字后批转结算中心信贷员执行。

30万元以上的借款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经其批复后方能执行。

对流动资金借款实行抵押担保和风险责任制。

担保主要内容为借款单位的各种收入和经营者及职工的工薪收入。

风险责任制为谁借款谁负责偿还,谁同意借款谁负责追回借款(包括信贷员)。

     (3)结算中心信贷员根据批准的借款资料与借款单位经办共同完善借款合同送财务部长、结算中心主任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印章后再办理借款财务手续。

     2.投资性借款。

所属子(分)公司有投资较高但合理、效益好、对改变公司整体产业结构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优先申请投资性专项借款,在申请投资性专项借款之前,必须有可行性方案,并经专家组考察论证,在完善有关资料情况下,经信贷员、财务部初审提出意见后,由内部结算中心将资料交公司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各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具体组成名单另文下达)讨论决定后,由董事长审定签发立项文件,交内部结算中心进行组织落实资金,待资金组织落实后,借款单位向内部结算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其他设备购置等维持简单再生产固定资产项目借款比照投资性项目借款执行。

     3.特种贷款。

指所属子(分)公司由于生产条件恶化急需进行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要申请的借款。

特种借款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查签发后,交内部结算中心认定执行,对2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性借款办理。

     (三)建立信贷信用等级评审制度,公司审贷委员会和内部结算中心参照银行信用等级评审规则,对所属各开户单位按其收入规模、资金运行情况评定信用等级,并按其信用好坏,随时调整信用等级。

对信用等级较差,资金来源困难,无法正常经营的单位向公司领导及各二级单位进行预先通报并停止借款业务,将资金损失防范于未然。

     (四)建立借款档案制。

所属子(分)公司各项借款均须提出借款申请,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签定借款合同,明确贷款的利率、还款的期限、责任担保并逐笔建立借款档案。

本着资金保全和先还后贷的原则,旧贷未清,不得再办新贷,并对逾期贷款额加收20%的罚息。

     第二十七条 内部结算中心按照“存贷分户、分别计息、有偿占用”的原则,对所属子(分)公司的存款和借款均实行内部计息。

利率的确定,存借款均应高于或等于商业银行,鼓励存款,减少贷款。

     第二十八条 信贷责任。

凡在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借款的所属子(分)公司都必须加强对所借资金的使用管理,对所借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按期归还负责。

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中必须注明借款使用单位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科长、项目负责人的抵押担保等相关责任。

公司在考核时,将用款单位的信贷合同履行和结算纪律执行情况作为对该单位领导班子绩效收入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挂钩考核。

如因信贷资金未达到使用效果而不能按期归还的,除按合同加收逾期借款利息、滞纳金外,责令其相关人员限期追回借款,并视其情节,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机构设置与定员及主要职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结算中心设在财务部。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结算中心主任、副主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可由总经理或分管经营副总经理指定。

核算员、信贷员、结算员、出纳员由现有财务人员兼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指定。

     第三十一条 主要职责(原则性规定,具体分工按岗位责任另行制定):

     主任负责内部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和掌握资金审批权。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业务管理,在主任授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资金审批权。

     信贷员,负责信贷业务核算管理。

     核算员、结算员负责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核算工作,包括结算业务的审核、处理、凭证出据、账务登记、报表编制、资金运行情况计划、执行结果及分析等资料提供。

     出纳员负责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日记账的登录、与银行对账、未达账调整、相关票据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内部结算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如果规模或业务量过大,可在财务部下设专门的内部结算中心,人员配置按业务量而定,也可以设置专门的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赔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内部结算中心要接受公司监事会、纪委、审计、财务部和审贷委员会等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财务部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内部结算中心员工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和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签订信贷合同,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完整,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借款资金不能收回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关于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他活动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追查责任,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 内部结算中心因管理而减少利息支出的,按节约利息额的5%——10%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内部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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