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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泰青洼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晋城煤业集团晟泰青洼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防止煤矿瓦斯、粉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制

第二条“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成立“一通三防”管理领导组:

组长:

矿长

常务副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其它副矿级领导。

成员:

有关部室及一、二线行政正职和通风管理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主任由通风矿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管理的总牵头、实施和落实。

有关部室及一、二线单位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通风部备案。

第三条矿长是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

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矿级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通风部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负责本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

通风部设有部长、书记和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的副职以及工程技术人员,能够满足本矿的“一通三防”业务和技术管理。

第五条通风部负责矿井通风、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防治煤尘、防灭火、井下爆破管理和通风安全监控的监督管理;负责“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

通风部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现场管理和督查,参与分析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事故。

第六条每月适时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依照本制度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监察。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十条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执行中不断补充完善,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必须按矿井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由通风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并分区、逐面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独立完善。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

严禁未经通风部批准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改变通风系统。

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需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四条主要通风机倒换时,由机电队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报通风部;并在倒风机的前1天在调度会上通报,且能在10min内倒换完毕。

第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

第十六条 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矿井的通风阻力测定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东西风井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机电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因检修、停电、倒换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第二十一条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由机电管理部牵头制定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负责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使用部门,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事故进行追查,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三条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二十五条煤矿必须优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产,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

矿井同一煤层同一采区最多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四个掘进工作面。

 

第二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第二十七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

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二十八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的前一天必须书面通知通风部,落实通风设施(备)到位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同一采区内的相邻的平行掘进作业的双巷、多巷上风侧的并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可以串入下风侧的掘进工作面,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串联通风规定。

第三十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井下巷道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矿井测风制度及要求

(一)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依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二)测风员要严格按《测风员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作业。

(三)井下测风地点的选择要符合《测风员岗位作业操作标准》第3条规定。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巷道(风机前20m范围)和供风巷道(巷口50m范围内)必须悬挂测风牌板(多台风机并联或顺序安装在相距不远且无分支的同一全风压供风巷道时,可只悬挂1块测风板),每旬至少进行1次测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每月至少进行1次测风。

全风压处的测风牌填写内容为风机前的全风压供给风量和瓦斯。

供风巷道测风牌填写内容为巷口回风量和瓦斯。

(安装在掘进工作面的除尘器前可不挂测风牌)。

(五)每旬的测风结果应制表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代理人)审阅,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六)根据测风结果,由通风部组织对矿井风量进行合理调配。

以保证采、掘面及各需风地点的用风量。

(七)调整通风系统必须有方案(措施)和报告,由通风部工程技术人员或测风员和施工人员在现场按方案(措施)要求实施。

(八)日常的风量调节,由测风员自行调节;特殊的或较大的风量调节时,要有调节措施,并有调风人员和测风员共同实施;每次调风结果汇报通风部技术负责人和部长。

(九)巷道贯通的地点或新开口掘进的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措施的计划要求调配风量。

(十)日常工作中发现通风系统有不合理和隐患时,要汇报到通风调度,先由通风部值班长组织临时处理,处理结果向通风部技术负责人和部长汇报,并依据情况再作进一步的处理。

(十一)在接到通风负压(阻力)有异常的汇报后,要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三十四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三十六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按季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

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或巷道贯通对通风系统变较大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

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

第三十七条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点、充电室和瓦斯抽放泵站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三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在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高瓦斯区域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四十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压入式通风机和抽出式风机(包括除尘风机)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

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和拆接火工作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核定安装地点的风量。

只有当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巷道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管理按照相关措施执行。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要明确记录各台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五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现场挂牌制,牌板上还应填明局部通风机的功率、安装时间、地点、风筒设计长度、设计风量。

保证风机正常运转、备用风机能正常切换。

局部通风机负责人要在现场交接班,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

发现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四十七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装置。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启动两极风机向同一工作面供风,每一级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

第四十八条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瓦斯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规程》和措施的要求。

风电闭锁每周必须由使用队组检查试验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四十九条局部通风机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切换试验。

并有记录可查。

第五十条建立局部通风机的停电停风制度,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的应急预案。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即由实施单位提前申请,由监测监控队、通风部、生产调度室集体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将批准生效的书面停电停风报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现场落实。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都要有安全管理部组织分析、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通风部备案。

现场遇紧急情况需要处理风筒或其它原因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先向通风调度汇报,经通风调度请示矿调度室准许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局部通风机自下井之日起,不准超过半年,否则必须升井检修。

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栅栏。

恢复通风执行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并设点检查瓦斯。

第五十四条严格风筒管理。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并具有煤安标志的风筒,风筒的直径和耐压强度要与局部通风机匹配。

发现风筒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平直、严密不漏风。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五十五条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通风部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

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安装时间、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供电方式、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负责人等。

第三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通风部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挡风墙、风门、密闭、调风窗、测风站、风桥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管理,按要求建立通风设施台帐。

第五十八条进风井筒之间、主要进风巷之间、采区进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悬挂说明牌板。

第五十九条回风井筒之间、主要回风巷之间、采区回风巷之间(包括回风巷与专用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

第六十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应砌筑永久性调节风窗或永久性挡风墙,挡风墙前要悬挂说明牌板;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至少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六十一条采区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中应设置永久性调节风窗或永久性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只设一道挡风墙时应在回风侧)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第六十二条采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和平行作业的两条(或多条)掘进巷道的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中应设置调节风窗,联络巷中的配风量要满足瓦斯不超限,并在回风侧设置瓦斯检查点,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需要设置挡风墙时,应设置永久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第六十三条采面回风巷与专用排瓦斯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回风巷侧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

第六十四条上述巷道中所设置挡风墙距巷口均不得大于6米。

第六十五条挡风墙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建筑材料、墙体厚度、验收人(指通风部的验收人);挡风墙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第六十六条采(掘)面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一般不设置通风设施,需要设置时,则应设置调节风门或风窗。

第六十七条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八条两道风门之间巷道的配风量要保证瓦斯浓度不超限。

第六十九条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严禁运送物料时损坏通风设施。

第七十条封闭巷道前,必须将封闭区内的铁器回收完毕或对铁器进行覆盖。

施工密闭前,必须在闭墙处切断所有导电体。

金属支护材料距墙前后不小于0.5米;其它导电体不得进入栅栏内。

第七十一条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6米,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

第七十二条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部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密闭墙施工后,在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七十三条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风窗)应采用木板构筑,鱼鳞搭接,不得使用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点需要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临时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时应由通风部长批准,并有专人看管,以防风流紊乱,工作面挂风帐解决瓦斯除外。

第七十四条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风窗、风桥)的使用期限从施工验收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

第七十五条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或喷浆,确保不漏风。

第七十六条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第七十七条密闭前的栅栏(包括所有作为通风设施用的栅栏)不得使用导电材料。

第七十八条调风窗的调节位置应设在墙体上方(风门上的调节风窗可设置在两侧),调节板灵活可靠,并能调节;不得使用小风门作为调风窗,如墙体面积不能满足调风窗面积时,应考虑采用挑顶或扩帮等措施增加墙体面积。

第七十九条总进风巷(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按标准设置永久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但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该地点的风量。

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

第八十条测风记录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测风地点、测点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

第八十一条进、回风巷出现平面交叉时,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

当构筑风桥处的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挑顶方法施工。

风桥应保持流线型,不得出现断面突然增大或缩小现象;风桥上下的断面积不得小于相应巷道断面积的4/5;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

第八十二条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

密闭墙前不得有开关、绞车等电气设备。

第八十三条严格依照通风设施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采空区密闭墙体时,必须有通风部干部现场跟班监督工程质量。

第八十四条通风部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通风部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风门闭锁所用的风管和影响风门闭锁风源。

所有井下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十六条各类通风设施的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矿井密闭防火技术规范》(MT/T698--1997)及上级有关规定和《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巷道贯通(包括立交通过空巷可能贯通)前,必须由生产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内容包括:

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在图上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的变化等情况)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

第八十八条掘进巷道与正常通风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无变化时,由施工单位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生产、安全、技术、通风等部门审批,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掘进巷道与其他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有变化时,由通风部编制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编制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生产、安全、技术、通风和施工单位等审批,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根据不同的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单位和总工程师审批后,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十九条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

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挂线同时下达。

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通风部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1份。

第九十条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

(一)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

(二)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构筑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第九十一条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一)平行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二)两巷对掘时,综机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其他巷道在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巷道掘进向前方贯通,另一巷道必须停止掘进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九十二条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

对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当与贯通点相距5m和2m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m贯通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的通知书,接到2m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

否则由安全管理部严格追查处理。

贯通前,生产管理部和施工单位应在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

第九十三条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九十四条掘进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积存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并提前排放瓦斯,保证正常通风。

第九十五条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区域所有通道上警戒。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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