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承包合同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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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承包合同1
合同编号: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二○一四年八月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项目的钢结构优化设计、制作、安装事宜(以下简称“钢结构”)达成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详图设计、制造、安装本项目地面以上的全部钢结构及屋墙面系统(详
见合同价格清单附件)。
1.4总工期:
1.4.1开工日期为,屋面
第二条双方责任
2.1甲方责任:
2.1.1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
2.1.2提供工程安装所需水、电线路的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1.3负责确保安装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
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2.1.4保证乙方吊车进场行走路线,吊车场地夯实,有足够大地耐力,不陷车。
2.1.5向乙方提供钢结构拼装场地,租借材料、重要工具临时存放仓库。
2.1.6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2.1.7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2.1.8甲方应严格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1.9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
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甲方代表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甲方承担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工期相应顺
延。
2.2乙方责任:
2.2.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钢结构制造、安装,确保符合设计图纸(此
处设计图纸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施工蓝图)
的要求、本工程使用要求和技术附件的条件。
2.2.2根据设计院的图纸进行加工制作,加工和安装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本工程使
用要求,绘制施工详图,编制并提供四套符合城建档案要求的钢结构竣工图纸
和技术资料;并协助设计院进行审图工作。
2.2.3及时向甲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2.4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用的照明、用电、机械及安全设施等。
如乙方未
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2.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及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
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乙双方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2.2.6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2.2.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2.2.8负责现场钢结构构件的卸货工作。
负责所卸材料的清点、整理、堆放、保管、
搬运等。
2.2.9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和安装标准进行施工,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2.2.10乙方负责地脚螺栓的预埋,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施工后进行复测。
2.2.11必须在施工制作、安装等阶段按时填写有关质监资料,不得后补;并对甲方
或监理的检查验收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2.2.12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清
除钢结构安装产生的建筑垃圾。
2.2.13乙方对所安装钢结构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一年(屋面、外墙面防水和渗漏包
修期为五年,结构部分为设计年限)。
保修期从竣工之日算起。
竣工之日定为
竣工验收之日或甲方开始使用厂房之日。
2.2.14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和经济损失。
2.2.15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送交甲方代表,甲方
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代表按国家施工规范、施工方
案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条工程进度
3.1乙方收到预付材料款后一周内,乙方开始详图工作。
3.2乙方完成钢结构加工制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发运进场前准备。
3.3乙方应在安装开工前10天,将施工安装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
在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乙方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3.4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4.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3.4.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
3.4.3不可抗力。
3.4.4甲方不能按合同按时付款。
3.4.5非乙方原因验收或其他配合土建、安装单位交叉施工等拖延时间。
3.5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
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3.6乙方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始安装,应在3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
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签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签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3.7安装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
方应在3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第四条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4.1甲方若在设计图纸确认后,要求变更钢结构设计或已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条件,应以
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4.2安装中甲方要求对设计进行变更,获得相应图纸和说明之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4.3变更内容:
4.3.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4.3.2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3.4改变有关工程的时间和顺序。
4.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5发生下列情况,可调整合同价款:
4.5.1工程量增减;
4.5.2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4.6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
方代表批准后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4.6.1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合同价款;
4.6.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
准执行。
4.7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乙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
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九条方法解决。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5.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RMB0元)(以
下简称“合同总价”),本价格已扣除总包管理费和税金,即甲方需提供给乙方流转税证明;本价格不包含水电费用和住宿费用,即甲方免费提供水电和住宿,本价格不包含脚手架费用;已包括门式支撑。
5.2本合同签定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作为材料预付款。
5.3主钢构吊装完成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材料款,甲方支付本款工
程款后乙方即可开始下一步的安装工作。
5.4彩钢板安装完成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材料款。
5.5钢结构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及质监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但不应超过业主使用
厂房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之款项。
5.6合同总价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在安装结束半年之后,钢结构工程无质量问题,甲
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5.7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项以支票方式支付。
所有付款日期均以甲方付款之银行付款
凭证日期为准。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甲方应按时支付上述款项。
第六条验收和结算
6.1装运到工地现场前,乙方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其发运日期以便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
条件上的便利,例如提供现场物资存放的道路、场地及水电供应等。
货物到达工地现场后,甲方应及时验查货物质量。
6.2钢结构到达现场,乙方应用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检验。
若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
后三天内未安排配合乙方进行验收,则乙方可以认为甲方已默认验收合格。
6.3如在验收过程中,甲方或监理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与设计图纸、合同等不
符合,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退换或修复,达到合同要求。
如有争议,甲方或监理可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或上海技术监督局就产品质量、规格、性能进行检验,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4工地现场的卸货由乙方负责。
6.5乙方应认真按合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的检查。
检查应不影响安装正常
进行,否则工期顺延。
6.6主结构及次结构安装完成,工程进行中间验收,乙方在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
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后甲、乙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否则可视为中间验收已经通过。
6.7钢结构安装全部完工,乙方按国家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符合城建
档案规定的钢结构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在5天内进行钢结构单项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因特殊原因,部分钢结构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尾完工时,双方订立协议明确责任。
6.8验收报告批准后,乙方在10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
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验收前甲方使用该厂房,将视为甲方已默认钢结构单项验收通过。
第七条乙方声明和保证
7.1乙方对产品作出下列声明及保证:
7.1.1所有材料为全新、未曾用过。
7.1.2钢结构设计、制造和安装是以国家相关规范、规程为标准,并满足本工程使用要求。
7.2乙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产品送达工地现场安装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如产品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会免费提供维修服务。
此产品质量保证不包括因不当处置产品引致之问题的损失。
第八条技术资料和单据
8.1乙方应在产品送达工地现场时,把下列技术资料交给甲方:
8.1.1制造厂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及相关制作资料。
8.2乙方应于产品运出后,把下列单据交给甲方:
8.2.1交货清单一式贰份。
第九条违约与争议
9.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人误工、机械停滞,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费用问题。
乙方不能按协
议工期完工,每逾一天,乙方付给甲方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9.2因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协议,应提前5天通知违约
方,之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9.3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
关申请仲裁。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灾害性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0.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
的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在事故发生三天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传真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递交有关证明文件给另一方确认。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事故终止三天内以传真通知对方,并以信件证实。
任何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执行超过12周以上的,双方应就合同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10.2.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0.2.2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3所需清理修复的工作,双方另签协议。
第十一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1.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
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11.2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有关费用甲乙双方共同与业主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文件组成
12.1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2.1.1本合同条款;
12.1.2技术附件;
12.1.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12.1.4最终报价;
12.1.5工程量清单及优化后最终版的图纸;
12.2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
解决,双方意见不能一致,按第九条争议的规定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
13.1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安全、质量、进度等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完工结算、甲方支付
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签约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