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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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管理制度
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煤矿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工作管理组织职能及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工作。
二、管理组织与职能
1、在矿领导的直接参与下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和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由地测科组织全面开展矿区防治水专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科室、队组积极配合落实每一项防治水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文地质利防治水管理条例及其它防治水的规程、措施和计划。
3、积极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组织并实施井田内必要的补充勘探工作,为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和为矿区生产、生活供水提供资料。
4、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所需要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预测,并提出适合本矿实际情况的处理意见。
5、开展矿区(井田)专门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在生产过程中不断进行水情水害分析。
6、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防治水领导组的安排下检查各项防治水丁作的进展情况。
定期进行矿井水害水患排查会商制度,对提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部门,限期整改解决。
7、查明影响矿井开采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扑掌握地下水的运动规律,为矿井防治水提供技术依据。
8、不断完善年、季、月度水害预报,季度防治水工作枪查,年末防治水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9、定期编制带压开采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中长期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并在矿防治水领导小组的安排下组织实施。
10、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的科学研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规律,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水文地质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
11、加强带压开采的研究,不断学习新技术,总结经验,为带压开采寻找适用于本矿经济合理的途
12、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宣传,利用每天的班前会、每周的周五例会议以及抽考培训等对职工进行多渠道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
三、水动态观测
1、建立地表水观测系统井进行长期观测,分析研究其对地下水补给情况,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建立地下水观测系统并进行长期观测,特别是对奥灰水的观测,要有计划、有步骤、不间断地进行长期观测,分析研究各含水层之间的联系情况和地下水运动的趋势,以及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同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3、建立井巷涌(突)水点的观测站(点)并进行长期观测。
四、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
1、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和图纸均须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交或报出。
2、按照要求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呈报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做到准确、及时、内容齐全。
3、及时编制年度、季度和月份水情水害预报,并经总工批准后按时报出:
(1)年报于2月10日前报出;
(2)季报于季度首月10日前报出:
(3)月报于当月5日前报出。
4、原始资料收集要及时,原始记录要做到字迹清楚、内容齐全。
5、及时到当地气象局收集气象资料。
6、及时填制各类台帐。
7、矿井水文地质图纸,应定期进行修改和补充,带压开采矿井还要绘制相应的图件,做到客观实际,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图例规范。
8、按照资料保管相关条例和资料的机密等级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妥善保管,要设专人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露国家机密和擅自销毁资料。
五、采掘过程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1、水文地质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井下水文地质调杳与观测,及时收集原始资料。
2、在有水害威胁的区域,工作面进行采拥施工前,必须进行水情水害分析、预测,同时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要依据收集到的资料不断进行分析,对新出现的
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3、在有老空积水威胁的地区进行采掘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4、井下疏放水工作须根据矿井生产接续计划,提前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对疏防水钻孔进行观测(开始时1—2次/小时,稳定后按正常情况进行3次/月的观测),完工后对所取得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5、遇到采掘工作面发生出(突)水情况时,须立即到现场,调查出水水源,查明出水原因,有条件时测量水量并采样进行水质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6、对违反防治水设计及《煤炭安全规程》可能造成返工浪费或安全隐患的采掘工程,有权制止,并报矿总工程师批示,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六、矿井防治水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1、根据防隔水煤柱的留设要求设计并留设矿井生产中的各类煤柱,在生产过程中予以监督,防止隔水煤柱遭受破坏,确保安全生产。
2、提供在防治水工作中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协助主管部门编制整体方案和设计。
3、地测科负责的大型专门防治水工程,必须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工程完工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报告。
4、应按有关规定配全防治水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材料费用。
六、地面防治水
1、每年制定地面防排水工程计划,各项防洪工程必须于每年6月中旬前完工。
雨季前成立雨季“三防”指挥部,对地面防排水:
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2、收集气象资料,分析大气降雨对矿井充水的影响及最高洪水位,调查井田内地表可能积水的区域。
3、工厂区内井口及地面主要设施及建筑物标高必须高于历年最高洪水水位,对低于洪水位的必须采取修筑挡水墙、排洪沟及用水泵排水等措施。
并清挖被淤积的排水沟。
4、进入汛期矿防汛指挥部要实行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当地的气象预报资料。
出现较大雨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要做好防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防洪抢险物资要按照“防洪预案”的要求备齐备足、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不经总指挥批准,不得擅自挪用。
5、对地表采空区裂缝定期进行调查,并制定填堵计划组织实施,对于易发生地表水泄露的区段进行重点处理,大雨之后要进行实地观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七、井下防治水
1、突水点要及时观测设立专门的台帐,及时整理资料,井作相应的补勘工程查明原因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2、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一般探防水工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重大探防水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掘进巷道前方可能有老空积水时,应停止掘进,按照探防水规定进行探放水设计或留殴煤柱(隔水),处理后方可掘进。
4、严禁对情况不明的老空、钻孔处使用巷探。
下组煤掘进时要先查明上部水文情况或经过探放水后方可继续掘进。
5、受水威胁的巷道掘进前,应在掘进说明书、图纸上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最低积水标高、探水位置、钻孔、警戒线等,并制定探放水方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探水后方可掘进施工。
(1)煤(岩)巷周围30米内有可能突水,要落实出水体是否存在,否则要事先探放。
(2)在探查后的老空附近掘进时,要有专门的加强支护和防透(突)水措施,并要安装排水设施。
6、在上组煤采空积水下部回采中(下)组煤时必须先进行探放水,待积水排尽后方可回采。
7、防止采空及旧巷道积水,原排水设施及放水孔要尽量保持畅通。
8、生产组队在生产中还应经常排查水情及防治水工程,发现问题立即向矿调度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9、井下水仓及排水点的排水能力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做到定期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1)水沟、水仓应定期清挖,如有损坏应立即修整。
(2)每年要对全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运转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验结果要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并呈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地测处。
10、各类防水煤柱的留设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11、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
12、由于受陷落柱影响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陷落柱的分布位置,含导水性能及高水位异常原因,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水措施。
不进行专门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地区不得设计采掘工作面,更不得进行施工,对于经探查确定的陷落柱无论是否导水均要按规定设防水煤柱。
13、承压含水层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规定。
14、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区分隔离开采。
15、矿防治水领导小组应对反映的防治水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并向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情况不明的水源及水文地质问题要及时通知地测科查清原因,以便及时处理。
16、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矿井水害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准”
(1)、各种防隔水煤柱内不准布置巷道开采:
(2)、当采掘工作面施工中出现出水征兆时,不准继续施工:
(3)、探放水钻孔正式钻进前,末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明,不准贯通;
(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业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空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清时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内的工作面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文孔或封闲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回采;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
(10)、本矿受奥灰水高压水威胁,深部水平的巷井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层。
八、其它
1、地测科应设置专门的水文地质人员。
2、地测科应与设计、生产等单位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3、每年根据矿年度生产计划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年度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
九、检查与考核
1、按原煤炭工业部(88)煤生第1号《关于在全国煤炭企业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的决定》及《地测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执行的有关条款。
2、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检查与考核。
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