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大纲题型与示例及答案.docx
《司法考试大纲题型与示例及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大纲题型与示例及答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大纲题型与示例及答案
2011司法考试大纲题型与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
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
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知识点】间接故意与其他主观方面的区别。
【详解】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二)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
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两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
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
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知识点】汇票的追索与保证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61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51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
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
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
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
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答案】A
【知识点】证据的认定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综上所述,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现场笔录认定原告闯红灯。
A选项应选。
(四)简析(简答)题
答题要求:
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有关法律知识、规定,结合所给材料及提问简要分析、回答问题。
示例: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
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
本题的难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
由于《会议纪要》作出后必然影响三个相对人的运营,因此,对他们的权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这一行为不是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且具有约束力。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本案中《会议纪要》直接影响的是特定的人的权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属于受案范围。
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解题思路和依据】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本题目中,市政府所作的《会议纪要》决定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
而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与公交公司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
因此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答案】具有原告资格。
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考点】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而对于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则不能审查。
本题目中,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纯粹是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没有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考生在理解该法条时,要明白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划分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答案】不属于。
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五)分析题
答题要求:
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有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作出全面分析,结合试题所给材料,按要求作答。
示例: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
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
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
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
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
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问题: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解析及参考答案】:
本题考查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知识。
(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题中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
李某和何某的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2)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千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
本题中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
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4)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信用卡;④恶意透支。
(2)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六)法律文书题
答题要求:
应试人员应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规范格式和内容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规范或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法律文书题还应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
示例: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革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某(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
交谈中李产生了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
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
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
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
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
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
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问题: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试人员姓名。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
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
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
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
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
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
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定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
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XX年X月X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证人证言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七)论述题
答题要求:
应试人员应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
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示例: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解题思路】:
1.关于答题的内容
根据题目给出的信息和要求,考生答题时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方面要阐述判例、案例、司法解释各自的概念,并将判例与案例、司法解释分别进行辨析比较;另外一方面应以上述概念为中心,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分析论证。
2.关于答题的形式
在组织语言时,考生可以先对三个概念进行比较辨析,然后再提出观点进行综合论述;也可以开门见山的先提出观点,在之后的论证中对概念加以比较辨析;还可以先对判例和案例加以辨析论证,再比较论证判例和司法解释等等。
3.关于答题思路
下面按照答题内容的两部分分别解析如下:
首先,阐述判例、案例、司法解释各自的概念,并将判例与案例、司法解释分别进行辨析比较。
这是论述题最基本的部分,必不可少,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无需在此花费太多笔墨。
另外,值得考生注意的是,这三个概念试题中已经作了相应的表述,特别是对于概念模糊的部分考生来说,题目的难度相对降低,所以注意把握题目中给出的信息并有效利用还是十分必要的。
判例,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官造法和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用于指导审判实践的案例。
判例与案例不同之处在于:
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判例是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案例对于之后的审判活动只具有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没有强制的约束力。
判例与司法解释不同之处在于:
虽然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判例是“法官造法”,而司法解释是不承认法院立法权的。
另外,判例是具体个案中产生的,适用时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演绎推理的思路;司法解释具有规范性和抽象性,适用时遵循从一般到个别的归纳推理的思路。
其次,以上述概念为中心,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分析论证。
作为开放性的命题,本部分是没有标准答案的,考生只要有明确的观点,并加以充分论证就可以的。
比如说考生可以提出为什么在我国不能实行判例制度的观点,并从英美法系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区别、英美法系法官的素质远高于律师而我国法官的素质还达不到“法官造法”的要求等方面论述;也可以提出在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的观点,并从判例制度的优越性、成文法和案例作用的局限性以及两大法系融合趋势等角度进行论证分析;还可以讨论案例和司法解释给审判活动带来的副作用,从案例可能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司法解释助长法官的依赖性不利于审判技术的提高等角度加以分析。
除此之外,还有多种论述角度可以选择,只要观点明确,言之有理即可。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以纯理论的方式命题,直接提出问题,要求考生论述分析。
这与前两年以案例、社会热点命题的方式不同,表明司法考试对考生法学理论功底的要求更高了,预示了直接出现理论知识点论述的命题趋势。
对此,考生应引起注意,并加强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