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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车辆定损标准

保险事故车辆定损标准

 

一、定损原则………………………………………………………………(3)

二、配件更换原则…………………………………………………………(3)

三、事故车辆损坏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3)

四、配件残值折价标准……………………………………………………(8)

五、施救费标准……………………………………………………(9)

 

一、定损原则

1、坚持保险理赔原则,履行定损职责,遵守公司纪律,维护公司形象。

2、认真界定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损坏部件。

凡在车辆存放、有偿施救、未及时采取措施以及额外增加产生的损失,均不属于赔付范围。

3、事故车辆损坏项目要坚持“以修为主,以换为辅”的原则。

4、凡可以单独更换的局部配件,不能更换总成件,属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上报批准。

5、严格按照损坏部件更换标准确定更换配件,按照规定的修理工艺确定工时费。

6、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配件价格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价格范围。

7、准确、合理、有依据的界定损余物资的残值金额、施救费等,确定整体价格。

8、检查、核实整体定损金额。

9、严格区别属于车辆功能性机件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和损失。

二、配件更换原则

1、受损的配件必须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方可更换:

(1)不可修复性;

(2)修复后影响使用功能,严重影响外观,影响安全性;

(3)修复价格超过更换配件价格的90%以上。

2、对更换项目必须具有准确的更换依据,必要时提供依据性文件证明,或诊断工艺过程性资料;

3、对不提供单件的总成件和隶属关系复杂的需更换配件,必须提供维修站的文字说明及标准的配件关系图资料。

三、事故车辆损坏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车身及钣金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更换车身总成件条件

●车身变形严重,无法采用修复工具校正到标准数据的,或单独部位损失严重无法修复但只提供车身总成的车型,可给予更换车身;

●在底板变形严重时应区分承载式与非承载式,如是承载式车身结构,应给予更换车身总成,反之则只用更换底板大梁架;

●对损坏车身进行维修的费用,大于更换车身的费用;

●对更换车身明确区别:

车身总成、车壳。

凡需更换车身总成或车壳的,必须报总公司理赔部批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2)更换车身参考示意图

(底版严重变形—更换车身壳体)

(整车身严重变形--更换车身壳体)

(车身主框架未变形—不能更换车身壳体)

(3)局部钣金件

●更换条件:

钣金部件在损失严重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恢复原样并明显影响外观、或修复后无法按原标准装配的,可给予更换;

●修复方式:

按损坏程度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三个级别,可以分别考虑钣金工时费。

重度损坏程度是指变形严重、有死褶,损伤面积到50%以上,修复难度大;中度损坏程度是指部件凹凸面积较大,局部有褶但变形较小,完全可以修复;轻度损坏程度是指部件弹性变形或划伤、刮伤有凹坑、损坏较轻,轻微磕碰不考虑钣金工时费,只计喷漆。

(4)钣金件损失划分示意图

●翼子板:

对损失程度为轻度、中度、重度必须修复,重度以上考虑更换。

●发动机罩:

对损失程度为轻度、中度、重度必须修复,重度以上考虑更换。

●前框架:

对损失程度为轻度、中度、重度必须修复,重度以上考虑更换。

●前框架:

对损失程度为轻度、中度、重度必须修复,重度以上考虑更换。

 

●前框架:

对损失程度为轻度、中度、重度必须修复,重度以上考虑更换。

●保险杠:

前、后保险杠为易受损部件,在定损时应注意,保险杠在受损程度不大时是可以通过塑焊,加热整形等工艺进行修复。

(小面积断裂――可塑焊修复)(大面积断裂――可更换)

 

(凹陷――可加热整形修复)

●车门:

对损失程度为轻度、中度、重度必须修复,重度以上考虑更换。

(左前门中度损失――修复)(左后门整体变形并有多个死褶――更换)

●车梁:

更换车梁必须报总公司理赔部批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2、电器、灯光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电机类:

对发电机、启动机、雨刮电机、水箱电机等电动机类,未观察到表面受损的,不得更换。

(2)灯具类:

确定更换的灯具配件,必须达到损伤不可修复程度。

构成更换的依据为:

灯罩表面损坏、灯壳破损的条件;可以粘接的灯壳角,必须坚持修复。

对外壳受损的灯具,需注意是否提供单独的灯壳;更换的大灯总成必须注意其中总成件所包含的附件,不得重复列入。

3、发动机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需更换发动机总成、中缸体总成的,必须报总公司理赔部批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2)对无损坏的保养性配件不得列入更换项目。

(3)对出现损坏而不可以修复或修复后影响功能发挥的配件,应给予更换。

(4)对确定损坏的电气元件,必须是出现严重的损坏并修复后影响功能的配件,可列为更换项目。

无明显损坏的配件,必须提供专用仪器的测量证明材料。

(5)对确定更换如;启动机、发电机、增压泵、输油泵等总成件,必须得到专修企业的文字证明文件。

对未出现明显损坏的曲轴、凸轮轴配件等,确认更换时必须得到专修企业的测量证明文件,并证明已经超出维修范围不可以修复。

(6)对确认更换发动机托架的标准为,托架螺栓安装孔与车梁螺栓孔位置偏差大于5mm,并无法修复情况。

4、传动机构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确定更换变速箱总成、减速\分动箱总成,必须提前得到审核部门的批准文件。

(2)对出现损坏而不可以修复或修复后影响功能发挥的配件,应列为更换配件项目。

(3)对确定损坏的电气元件,必须是出现严重的损坏并修复后影响功能的配件,可列为更换项目。

无明显损坏的配件,必须提供专用仪器的测量证明材料。

(4)对出现严重壳体件损坏时,应只确认更换损坏的壳体部分。

对壳体出现轻微裂痕时,应确认为修复工艺解决。

(5)对损坏的自动变速箱,建议让4S店送到品牌指定的自动变速箱专修企业进行维修。

5、悬挂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确认更换悬挂臂\杆的标准,必须是车轮和悬挂臂\杆出现严重的变形。

对悬挂臂\杆未出现明显的变形的,必须提供4轮定位仪器的测量结果,并证明超出调整范围的文件。

(2)对确认更换减振器的标准为,其表面出现严重的损坏痕迹,或芯杆伸出转动摆差大于0.5mm。

(3)对确认更换传动轴时,必须出现严重的损坏或弯曲现象。

6、座椅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座椅变形的情况,必须坚持对座椅骨架进行修复的工艺。

(2)对确认座椅损坏或表面损坏而需要更换总成的情况,必须提供品牌厂家无单独配件提供的文字证明。

(3)对座椅表面划伤情况,必须坚持修复。

7、内装饰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内装饰部件出现划伤情况,必须坚持修复。

(2)确定更换标准:

损坏严重而又无法修复、表面撕裂的配件。

8、安全性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确定修复和更换安全性配件必须以保证恢复功能、恢复可靠性为目的。

(2)确认更换的配件必须是表面发生损坏、有事故引起的电气性损坏故障。

(3)确定制动\安全系统电气元件。

对出现故障警告灯发亮情况;

·从诊断仪器中得到静态故障代码,确认是否属于元气件故障。

·用诊断仪器消除故障代码或切断电源5分钟,拆解检查所指故障元件后恢复。

·启动发动机并行驶运转制动工况状态。

·再用诊断仪器进行功能诊断,当此次指示故障与初期指示故障一致。

则确认元件为的确发生故障,否则,不得记入损坏项目。

(4)对未在事故中发生作用的安全性配件,例如;未作用的安全代、安全气囊、安全气帘、连接线等,不得列入更换项目。

对确定电脑控制器,必须使用专用诊断仪器进行复位、清除故障、再运行、再诊断程序后确认。

四、配件残值折价标准

车辆残值指经保险赔付的受损配件的残余价值,残值处理是定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车辆定损过程中必须包含残值处理。

残值处理方式需在定损单中列明,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对残值的处理,把握以下原则:

1、残值折价:

根据换件的可利用价值及配件价格,对残值进行准确的定价。

●对轻微损伤配件按照原配件价格5%~30%作价;

●对一般损伤配件按照原配件价格3%~5%作价;

●对严重损伤配件按照原配件价格2%~3%作价。

损伤分类

损伤配件残值折价率(%)

损伤程度

利用程度

发动机

底盘

板金

电器

内饰

电瓶

轮胎

轻微损伤

可用

10

20

30

20

30

20

30

可修复

5

5

5

5

10

10

10

一般损伤

可修复

5

5

5

5

10

10

5

不可修复

3

3

2

3

3

5

3

严重损伤

可修复

3

3

3

3

5

3

3

不可修复

2

2

2

2

2

3

2

对可修复继续利用的残值,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进行折价,力争客观准确,必要时进行回收;残值折价后归被保险人处理,残值作价从定损金额中扣除。

2、旧件回收:

对部分有争议的换件,可以进行回收,防止继续利用,套取赔款。

对无争议的配件按照残值折价规定扣除残值。

3、对推定全损的车辆,残值准确折价后由被保险人处理,公司不得回收。

五、施救费标准

1、施救费分为;拖车费、吊车费、抢救打捞费。

施救费是对出险车辆进行施救过程所产生的费用。

施救费用必须是为减少保险标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在施救费确定中,应注意把握如下原则:

1)充分考虑施救难度和施救工作量,参照市场行情,确定施救费用,吊车费和拖车费,可参照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2)对需要人工和专用设备进行施救的,可按照当地用工标准和专用设备使用费用,参照行业标准进行确定;

3)同时施救保险车辆以外的财物的,严格区分保险车辆和保险车辆以外的财物各自发生的费用。

如果无法准确区分的,可按照被施救物重量比例分摊计算;

4)充分考虑施救对象的实际价值,如果施救费用超过被施救物的实际价值,可放弃施救,在案件定损单中说明情况。

2、施救费描述

1)拖车费;为专管行业规定的事故拖车企业专用车辆对事故车辆产生托运行为,从事故发生地点到附近指定维修企业或停车地点所产生的托运费用。

此托运行为和费用应该符合行政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

2)吊车费;为对事故车辆进行吊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吊车行驶费、吊装费。

此费用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收费标准。

根据道路和被托车辆不同对托车费用进行了具体的分类,按照道路区域分为市区道路、一般道路、高速道路,按照被托车辆分为小型车辆、中型车辆、大型车辆。

市区道路:

是指城市内部的道路。

一般道路:

是指各个城市之间的道路,包括省级道路和国家级道路。

高速道路:

是指高速公路。

小型车辆:

是指小型客车。

中型车辆:

是指中型客车或轻型货车等。

大型车辆:

是指大型客车或中型以上的货车。

3)抢救打捞费;为对事故现场车辆进行抢救、施救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人工打捞、人工搬运、施工机械等费用。

此费用的确定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标准。

当费用低于500元由支公司理赔经理负责确定审批,当费用在500-1000元由分公司理赔经理负责确定审批。

当费用大于1000元时,必须上报总公司理赔部审批。

表-1-拖车费用标准(单位:

元)

路别

被拖车型

起步价格

单公里价格

备注

市区公路

小型

300

15

 

中型

500

15

 

大型

800

15

 

一般公路

小型

500

15

 

中型

700

15

 

大型

1200

15

 

高速公路

小型

250

5

 

中型

400

15

 

大型

500

25

 

表-2-吊车费用标准(单位:

元)

路别

出动车型

起步价格

备注

市区公路

16T

800

此费用包含100公里的行驶里程 

20T

1200

25T

1500

50T

1800

一般公路

16T

800

20T

1200

25T

1500

50T

1800

高速公路

16T

1200

20T

1600

25T

1800

50T

2500

注:

吊车费标准中的T为吨位数。

标准使用说明:

此施救费标准依据全国范围内平均收费标准制定,各分公司可根据所在城市物价水平,在此标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20%操作,最高限额为本标准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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