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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转载+整理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

一、刑法概述

  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一、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另外,《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对此,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1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是规定了类推制度。

从逻辑上说,罪行法定与类推是存在明显矛盾的。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三)应受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四、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素: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

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此外,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

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危害结果虽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但它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要件。

  五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有主体。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发生刑事责任。

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虽然达到法定年龄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即使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有的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不仅对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尽量缩小惩罚面,而且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明确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存在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这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犯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们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时,也是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不宜处罚过重。

六、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出于故意而实施的,而在故意犯罪中,主要的又是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希望态度,因此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行为人犯罪目的都是明确的,而且多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对所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多会想方设法排除以实现犯罪目的。

因此,直接故意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犯罪过失作不同的划分。

根据法律规定,理论上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第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动机是推动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即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目的是人们追求一定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

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

因此,犯罪目的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还成为犯罪的构成必要要件之一,对犯罪的成立与否发生影响。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第一,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

对此一般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却误认为未发生或误认为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认识错误,对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论处。

七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定罪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1.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2.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

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3.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

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4.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

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

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

 八共同犯罪的处罚

  一、主犯的处罚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97条规定: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犯罪集团,领导犯罪集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组织实施犯罪计划,策划于幕后,指挥于现场等。

这些活动说明组织犯的社会危害性最大,应当从重打击。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其犯罪活动的性质表明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因此属于主犯的范围。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这些犯罪分子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也是主犯。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

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中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的人。

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是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九、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主观方面特性

  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

  3.客观方面特性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

单位犯罪,其犯罪行为本身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应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予以认定。

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

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根据以上情况,修订后的《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作出以下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十、罪数形态

  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一、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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