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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跃胜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安全神东矿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地方法规、以及《跃胜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跃胜煤矿所属单位,及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办和财务科代扣。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为: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长;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基建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下称安管办);各单位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个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岗位员工。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全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

(6)确定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管理科室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各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各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审核,并对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验收。

(8)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全矿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协助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其正确履行消防职责,以及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9)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司消防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10)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统筹安排,贯彻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任务。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4)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完成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单位其它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二条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生活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后勤负责,工业区各单位围墙外的地下消防栓由单位负责,驻外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该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安管办对各单位的消防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矿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生活小区住宅、公寓等设施的消防安全。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跃胜煤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跃胜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我矿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下:

(1)职工食堂、办公楼、车库、供热站。

(2)区队库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点、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3)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七条凡在我矿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巡查、检查制度。

(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13)为保障规章制度的落实,应制定相应的行之有效的考核奖惩办法。

(14)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文体中心或公众聚集场所开放时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6)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7)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由安管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1)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2)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矿安全管理办公室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产停业。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管理办公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工程竣工后报上级部门验收。

第七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制作消防知识明白卡、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向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电焊工、电工;

(5)仓库保管员;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

(7)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

以上1至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由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三十一条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九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一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的情况记录;

(9)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10)消防奖惩记录。

第十二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罚细则

(执行公司统一标准:

如下)

第三十七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

一、本单位每年、季度、月对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二、由单位相关部门具体执行考评工作。

三、考评结果上报至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后,执行具体奖惩措施。

四、考评细则:

(1)考评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2、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落实情况;

3、其他有关制度、职责的落实情况。

(2)考评以当年每月单位内消防安全工作月汇总及相关部门有关记录为准。

(3)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具体奖惩方式和量化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4)违反规定,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奖励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班组)和个人由矿里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一次性奖励5000至1000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中止者;

(3)在抢救特大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身负重伤者;

(4)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二、其它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单位一次性奖励500至4000元,并在增长工资时优先考虑;

(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和个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公司级表彰者;

(2)在扑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制止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

(4)在抢救重大火灾中奋不顾身,表现勇敢并受伤者;

(5)在防灭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7)在公司举行的消防知识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奖团体)者,技能比赛名列前三名者;

(8)其它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四十条惩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5)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

(6)重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公司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8)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9)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

(11)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12)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14)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

(2)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它行为;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4)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之一的;

(5)违反消防安全整改行为之一的;

(6)不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项、经提出逾期不改正的;

(7)制定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非重点单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9)消防宣传无计划、无措施、组织不力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4)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改正的;

(5)违反规定储存、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7)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拒绝、阻挡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9)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它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12)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14)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1)起火单位主要领导和其它责任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2)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3)破坏火灾现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4)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维修消防器材的;

(5)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的;

(6)对灭火抢险负有责任的人,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7)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上锁、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已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装修消防工程许可证的;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的;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石圪台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建档消防管理制度(见下页)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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