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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沪渝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京、津、沪、渝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

 

北京: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2009年1月20日)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

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

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

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

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

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

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筹)

ChinaPrivateEquityAssociation(Preparatory)

7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

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

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

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

[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

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

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

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建立市

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

金。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

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设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

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

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

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

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

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筹)

ChinaPrivateEquityAssociation(Prepar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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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

本市优秀上市后备

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

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

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

业自律职能。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

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解释。

 

北京: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京发改〔2005〕2736号)

 

一、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

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是指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

《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

定,并在上述金融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

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三、对为首都金融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授予荣

誉称号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下称一次性奖金),

可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五、金融企业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5

年的按5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

六、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2005年2月1日以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

一辆和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申报一次,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

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任职时间以申报人在申请时已实际任职时间为准;连续在同一金融企

业集团所属在京不同金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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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奖励申请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进行确认后,通过所

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间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

理人员资格认定书;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

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等;

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帐户。

七、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金融企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

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3月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

经住房公

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个住房公积金年度金融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并

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住房公积金额

上限的限制。

金融企业按北京市有关房改政策发放给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

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8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新职工的住房补

贴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相关政策,应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金融企业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实

行专户管理。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注册资

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个

分担50%,由所在区县全额兑现,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

在京新设立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

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迁入

京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

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及经中介机

构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告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

九、金融企业可以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

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

三年优惠10%。

本条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北京商务中心区和朝阳区政府可参

照执行。

新入驻金融街区域的地区级总部及以上金融企业,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此

条优惠政策。

申报时金融企业应提交企业书面申请(加盖公章)、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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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认定资格的金融企业到北京金融街商会领取申请表格,金融界商会对

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经西城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1000元/平方米优惠的金融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

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应租用不少于三年。

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

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在金融功能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基地。

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

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

本条在金融街试点,由西

城区政府负责执行。

北京商务中心区和朝阳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经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认可,属于初创阶段的中小金融机构,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

务登记后,均可申请使用创新发展基地周转办公用房。

需要提交企业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符合认定资格的金融企业到北京金融街商会领取申请表格,金融街商会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

报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中小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基地使用的

办公用房仅供自用,原则上不超过2间。

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其间西城区政府可就基地具体情

况对房屋进行调剂。

十一、金融企业聘用的属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

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

口。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聘用(劳动)合同、同意调出函、接收函、近期体检表及各人全部档案。

有配偶和子女且随

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

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独生

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等。

金融企业需要在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位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

工程的地方院校范围内引进紧缺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报市人事局批准

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毕业生就

业主管部门盖章);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30门课程以上,并经学校教务部门盖章);英

语四级、六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金融企业聘用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

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申请时应提供以

上申报材料: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劳动)合

同、在京固定住所证明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配偶和子女随往的还需提供:

结婚证书、

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十二、金融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他人才培训计划

时可向市人事局或其委托机构申请经费资助。

十三、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在北京参加高考的,经批准后可参照《关于来京投

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事实方案》(京经协办[2002]64号)执行。

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入中小学就读等方面,由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委托相关机构

负责办理。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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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金融企业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主管部门或

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务活动有关手续。

市属金融企业可根据开展对外金融业务的需要,确定适量业务人员,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

准后,实行一次审批,批件在年度内多次使用有效的办法。

即上述人员年度内第一次出国,仍按

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年度内再次出国的,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市属金融企业可根据在港澳地

区开展金融业务的需要,确定适量业务人员,报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外办)批准后,办理

半年至一年多次往返港澳手续。

经批准实行一次审批,批件在年度内多次使用办法的有关业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规定

办理报批手续。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金融企业人员因公出国任务的需要,适当放宽因公护照有

效期年限。

十五、对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资金需要和年度性、临时性的项目资

金需求,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由金融街

商会和CBD金融商会免费受理,经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定资格后由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十七、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沪金融办通〔2008〕3号)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

了长足的发展。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

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

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

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

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

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

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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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

引入

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

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

市场环境。

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

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

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

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

式没立的,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

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

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

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13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

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

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

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会计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

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

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

上海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

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

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

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

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

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

 

14

上海: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8年12月)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推进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建

设,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浦东新区促

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注册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所位

于浦东新区的,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必备要件。

第三条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

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注册资

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

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二)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

合伙企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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