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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利率秩序,充分发挥利率对资金配置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率管理是一项全行性工作,总行相关部门及分行要分工负责,保障各项利率政策正确、有效执行。

第三条 本行利率管理工作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管理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总行利率管理的各项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

(二)效益性原则。

真实核算利率成本和反映风险水平,科学制定产品定价方案,合理确定利率管理权限,用价格手段促进业务稳健协调发展。

(三)竞争性原则。

确定利率水平、制定利率管理办法时,应在保证效益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业务部门的易操作性和竞争需要,提高本行利率报价的竞争力。

(四)保密性原则。

利率管理工作中的利率调整、保本利率及定价策略等涉及本行商业机密,应严格保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行利率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利率管理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

(二)根据监管部门利率政策,确定本行利率政策、制度;

(三)审议利率管理业务部门递交的业务和产品利率管理政策及办法;

(四)管理总行利率管理部门权限;

(五)对本行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与监管机构就本行利率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沟通汇报。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利率管理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颁布的利率政策,及时传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利率调整政策和制度;

(二)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利率政策和总体方案,制定总行一般性利率管理办法,督促业务条线与分行及时出台和修订利率定价指导意见或定价细则,落实本行利率政策和总体方案;

(三)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递交利率管理业务部门的业务和产品的利率管理政策及办法,协调全行利率管理工作;

(四)对全行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要求报送利率报表及利率分析报告;组织、协调全行利率管理部门与监管机构就相关工作进行沟通汇报;

(六)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其他利率管理部门按利率管理职能和权限,分为利率管理业务部门和利率管理维护部门。

总行利率管理业务部门包括:

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国际业务部、票据业务部;

总行利率管理维护部门包括:

综合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科技部、法律合规部。

第八条 总行利率管理业务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及总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

(二)根据监管机构以及总行相关政策,制定主管业务和产品利率定价指导意见或定价细则。

利率定价指导意见或定价细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所辖业务的市场竞争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存、贷款业务定价细则应满足,其他业务定价细则应参考以下规则:

1、主管业务和产品的基准利率及利率定价参考标准;

2、利率上(下)浮动比例和浮动原则;

3、利率定价要素管理,包括重定价频率,本金支付方式,计、结息方式,以及其他期权性或附加条款等;

4、业务和产品的罚息利率规则;

5、业务和产品的定价授权管理办法;

6、业务和产品的定价监督和审批流程。

(三)确定业务和产品利率定价原则。

定价原则应参考以下因素:

1、业务和产品风险暴露状况;

2、业务和产品定价的复杂程度;

3、业务和产品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等。

(四)明确分行利率管理权限。

(五)逐笔审批超分行授权范围的交易,并对逐笔交易的业务信息、明细文件及利率审批文件进行备份。

(六)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进行相关利率管理以及管理制度清理。

(七)按照利率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违规惩罚条款。

(八)负责解释相关利率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总行利率管理维护部门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

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公布本行利率政策情况,实时监测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舆情。

(二)运营管理部。

负责核心系统利率参数维护;负责柜面人员利率操作管理、培训和检查;负责全行日常利率参数操作。

(三)授信审批部。

协助总行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开发信用风险定价模型;协助业务部门制定定价权限管理办法;在授信审批环节进行利率定价审批管理,传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定价偏好。

(四)风险管理部。

牵头建立全行利率风险管理框架,制定利率风险分析模型,有效识别、计量与分析利率风险。

(五)信息科技部。

根据利率管理业务部门的需求,负责系统利率维护和搭建;负责办理利率管理业务部门有关利率报备平台中修改、更新和新增利率管理报表的需求。

(六)法律合规部。

根据总行利率管理业务部门的需求,修订合同文本中的利率条款。

第十条 分行利率管理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以及总行制定的相关利率管理规定;加强辖内利率管理,监测利率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告。

(二)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行内、外利率管理和检查,对交易明细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按照利率政策和管理办法,对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利率进行审批,对超出分行权限的业务利率按照规定向总行报批,并对业务信息及利率审批相关文件进行备份管理;对辖内利率进行适时指导,确保各经营单位能够掌握最新利率政策,积极适应市场变化,争取最大综合收益。

第三章 决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利率政策,参考同业水平,并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状况确定存、贷款业务的执行利率。

存款的执行利率实行上限管理,贷款的执行利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利率实行下限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资金业务的执行利率,按规定划分为内部资金利率(内部上存下借利率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和协议利率。

第十三条 各项协议利率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引导,双方协商”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协商时应充分考虑交易对手、金额、期限、本行资金状况与近期市场利率水平、综合回报等因素。

(一)协议存款利率。

协议存款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我行与客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存款合同中明确。

协议存款业务实行逐笔审批,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发起签报,经总行金融市场部、投行业务部、计划财务部会签后报行领导审批。

分行吸收的协议存款上存总行利率原则上按照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实行FTP后按照一般性存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业存款利率。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存款(包括存入与存出)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同业存款利率审批和管理,并加强同业集中度管理,提高融资多元化和稳定性,避免对同业资金过度依赖。

1、结算性同业存款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超额备付金利率执行。

对于存入资金利率高于或存出资金利率低于该标准的业务,逐笔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

2、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应逐笔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

其中同业活期存款利率根据存款日均余额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同业定期存款利率参照业务发生当日同档次Shibor加减点确定。

业务发生当日Shibor没有与之相对应期限档次时,利率参照与之相邻的两款Shibor的利率较低者加减点确定。

同业定期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与客户协商确定利率浮动方式及计息方式。

(三)票据贴现利率。

票据业务实行指导利率,由总行票据业务部根据本行当期资金状况、内外部融资综合成本、近期Shibor利率确定发布票据贴现(含转贴现)指导利率。

获得授权的经办机构参照总行指导利率,在充分考虑当地票据市场利率情况、客户贡献度等因素情况下自主确定。

(四)其他同业业务利率。

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利率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按照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与客户双方协商确定。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投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同业投融资业务的利率进行逐笔审批。

第十四条 内部资金利率根据不同的资金管理模式分为内部上存下借利率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FTP)。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本行实施的资金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内部资金利率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资金管理。

差额模式下,内部上存下借利率根据本行内部资金供求状况、资金的平均利息成本和货币市场的利率水平综合确定。

FTP模式下,业务经营单位与司库之间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按照市场利率水平和业务特性,以一定的定价方法确定。

第十五条 全行要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要求,对于资产证券化、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新产品、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业务开展前制定相应利率管理策略,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总行计划财务部,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本行利率定价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原则。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全行利率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超出分行审批权限范围的单笔业务利率,分行应按照条线或产品归属报总行相关利率管理业务部门审批。

分行递交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业务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总行利率管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处理分行利率申请,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业务品种利率定价,原则上按照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客户群归属报总行相关利率管理业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当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总行计划财务部召集总行利率管理部门,研究部署全行利率政策调整工作,及时应对利率政策变化。

第二十条 总行利率管理业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针对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变化,制定统一或差异化的利率政策调整方案,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利率管理业务部门提交的方案,在充分评估其对本行利润产生的影响,以及业务系统是否支持等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利率政策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布本行利率政策调整制度,并协调总行利率管理部门落实利率政策。

总行其他利率管理部门应分工协作,组织分行贯彻落实总行利率政策。

第二十三条 分行接到总行利率政策调整通知后,应严格执行总行利率政策。

组织柜台服务人员做好利率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反馈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利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相关制度和总行利率管理办法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利率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总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行的利率执行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分行应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辖内机构利率执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总行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总行利率管理部门制定利率管理办法或修订相关利率管理文件,应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备案。

总、分行利率管理业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每笔业务信息及利率审批相关文件进行存档,以备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总、分行利率管理部门均应确定1名利率管理联系人,负责协调利率管理工作,并就利率管理相关工作与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沟通。

如遇人员变更,应及时调整联系人。

第二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报告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将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信息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政策及本办法的,将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对有关分支机构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规定、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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