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社团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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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院青字〔2008〕号

 

关于印发《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团总支、各学生社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社团管理,使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豫青联字[2005]64号),结合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

2008年2月26日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商丘师范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

共青团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工作,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由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商丘师范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商丘师范学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

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系)级两种。

校级学生社团由校社联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工作并报请校团委审核。

院(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属院(系)团委负责日常管理。

院(系)级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主要是指全校校级学生社团,院(系)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参照本条例具体操作,本条例不再分类说明。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校级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向校社联登记并报请校团委审批,院(系)级学生社团的成立由院(系)团委审批和登记,并报请校团委备案;凡未经审批、登记、备案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须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其中,业务指导单位必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必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精神文明;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及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期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它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校社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报请校团委审批,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

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生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活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期间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己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二十人的;

6、属于校外社团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社联备案,报请校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5、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校团委审批。

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者;

3、在任期内有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者;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

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元/人。

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

如确实需要,则须向校社联提出申请,并报校团委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

校社联将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定期进行账目检查。

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校社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社团整顿期间必须停止一切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不能用于请客吃饭等不合理的事物上,更不能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社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

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社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校社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社联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核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1、不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校社联负责组织对其社团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

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根据校团委的安排,校级社团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社联注册;院(系)社团在院(系)团委的安排下注册并到校团委备案)、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校社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校团委审批,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教师参加、有其它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还应向学校外事机构和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4、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6、举办面向全校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向校社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社联审批报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证的制作,应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校社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校团委,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统一印制。

会员证只可作为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刊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络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四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由校社联报请校团委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量化评比

为规范我校大学生社团管理,充分调动、提高各学生社团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根据《商丘师范学院社团理事会章程》、《商丘师范学院社团管理规定》,结合各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社团量化评比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开、公平为原则,在社团内部管理方面一般采取扣分,在社团活动方面采取奖、扣分并举的方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职责的规定

1、凡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为社团理事会出谋献策,一经采纳,每次奖5分。

2、凡在由社团理事会召开的各种社团负责人会议上,迟到者每人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2分。

凡在一学期内,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团负责人会议者,扣除该社团总分8分,并责令负责人作书面检讨。

凡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社团负责人会议达四次者,作警告处理。

如无故不参加社团负责人会议四次以上者,作自动退职处理。

(迟到、请假或早退三次,按缺席一次处理)。

3、社团的月报表填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视情况轻重每次扣该社团总分的2-4分。

4、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本社团社员的名单送交社团理事会备案的,扣2分。

5、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本学期活动计划和活动总结上交社团理事会的,扣2分。

第五十条关于经费问题的规定

6、凡造假帐以私吞社团经费的,一旦查实,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扣该社团6分。

7、凡属正当收费(经校团委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将经费送交社团理事会的,每次扣3分。

8、凡发现社团有向社员乱收费现象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将金额如数退还给社员外,并要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及扣除该社团总分的8分。

第五十一条关于社团管理方面的规定

9、社团在校内组织举办富有成效、影响较好的活动,每次奖4分。

10、各社团之间能密切配合交流工作,或相互之间能进行竞赛活动的,每次奖2分。

(一学期加满6分止)

11、各社团每届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未同社团理事会协商讨论而直接指定,社团理事会不予肯定,责令该社团负责人作出书面检讨,并扣该社团总分5分。

12、凡发现某社团未向社团联合会请示审批而擅自举办培训班,每次扣该社团总分的6分。

13、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而擅自进行对外交流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8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关于配合校团委、社团理事会工作的规定

14、凡能遵守社团管理条例,积极配合校团委、社团理事会工作的社团,每月视情况成效,奖4—6分。

15、各社团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承担校团委布置的工作任务,每次扣6分。

量化评比的分数每月统计一次,各社团的原始分为60分,学期末依每月所评定分数的总和为依据,评选先进社团。

量化评比每学期统计一次,被评为前三名,由社团理事会通报表扬。

本条例由社团理事会制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社团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年终考评细则

考评标准:

(一)组织建设(50分)

1、社团换届与社团干部的产生5分。

(1)社团能够在理事会规定的时间内换届2分;

(2)社团换届时干部经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合法3分。

2、社团招收新会员、办理会员证5分。

(1)社团能够在联合会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收新会员3分;

(2)社团在联合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会员证办理工作2分。

3、社团组织机构与履行机构职责5分。

(1)社团有明确的组织机构2分;

(2)组织机构能够认真履行机构职责3分。

4、社团章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5分。

(1)社团有明确的章程,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2分;

(2)社团干部能严格按本社团章程办事3分。

5、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5分。

(1)社团制定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2分;

(2)社团会员能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为社团发展献计献策3分。

6、社团会员个人档案建立情况5分。

(1)社团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了个人档案2分;

(2)社团会员档案有专人管理,档案记录详实3分。

7、社团按时注册5分。

8、社团负责人参加联合会会议情况5分。

(1)不参加社团理事会的有关会议扣1分/次;

(2)派人代替参加联合会有关会议扣0.5分/次;扣完为止。

9、社团配合理事会的工作情况5分。

(1)社团能够认真完成联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3分;

(2)社团能够积极配合联合会的其他工作2分。

(二)活动开展(30分)

1、社团递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情况5分。

(1)社团能够按时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分;

(2)社团在大型活动中能够递交计划和总结2分。

2、社团活动档案建立情况5分。

(1)建立了本社团活动、工作的管理档案3分;

(2)社团档案有专人管理,记录详实2分。

3、社团活动的数量5分。

(1)社团活动丰富多彩1分/次;

(2)有一定影响的活动2分/次;加满为止。

4、社团活动的效果10分。

(1)社团活动深受会员喜欢,多数会员对社团工作满意,无意见投诉3分;

(2)社团工作有特色,具有开创性3分;

(3)社团活动注重培养会员的相关素质和能力4分。

5、社团活动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5分。

(三)经费管理(20分)

1、社团财务制度与财务支出计划5分。

(1)社团建立了清晰的内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2分;

(2)社团及时上缴财务支出计划,主动配合联合会财务检查3分。

2、社团会员会费收缴使用情况10分。

(1)社团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会员费标准收缴会员费3分;

(2)社团按期将收取的会员费上缴到联合会统一管理3分;

(3)社团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用于本社团的发展和建设活动支出管理,符合有关规定4分。

3、社团接受捐赠、赞助等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5分。

(1)社团接受捐赠、赞助能够如实上报联合会3分;

(2)社团接受捐赠、赞助全部用于社团的发展建设和活动2分。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考核评比标准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充分调动各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我校学生社团向着高层次、高格调、高品位的方向发展,特制定学生社团考核评比标准。

考核以量化形式进行,各社团基准分为100分,得分不设上、下限。

第五十四条活动开展方面

1、每学期能开展五次活动得25分,少一次扣5分;

2、每次大型活动或与校际活动事先设计出活动方案,并与社联共同讨论通过,且认真执行,活动后有书面总结得5分;

3、每学期初第一月制定出工作计划,提出要开展的活动计划,并填写社团活动计划,学期末有全面的学期工作总结得5分;

4、每搞一次讲座加5分;

5、每次活动(包括讲座、开会等)均有完整记录,得5分。

第五十五条制度贯彻方面

1、能按时出席社团理事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2、严格履行社团换届程序,如有违反扣10分;

3、能按时上缴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活动记录、社团成员登记表等,一次不按时或不缴扣3分;

4、财务收入能按时足额上缴社联财务部,否则一次扣20分;

5、社团设备有专人管理,有严格使用制度且贯彻好得5分。

第五十六条宣传工作方面

1、每次活动用海报或宣传板等形式宣传,一次得10分;

2、在宣传方面出现一次不符合规范的宣传内容(如纯商业广告)扣5分;

3、不能履行宣传板使用制度一次扣5分。

第五十七条其它方面

1、主动承办社团联或校团委交办的全校性活动,一次加10分;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协会名义参加省市级竞赛,获一等奖一项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鼓励奖加3分。

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首先由各社团对照标准进行自查,然后由社团联组织部根据各部门工作记录进行复核,最后结果作为学生社团评比和存续的依据。

第十章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五十八条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由学生社团推荐,经校社联审核后,由校团委审批。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财务账目清楚;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负责人积极参加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积极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和活动情况;

6、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7、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高品位社团,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学生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对于性质相似的学生社团,为扩大社团影响力经校社联申请,校团委将予以合并;

第六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到二十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或每学期开展活动少于三次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主题词:

学生社团社团管理条例

共青团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2008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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