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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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模板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适用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条例中所称“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污水漫溢2天以上或者漫溢面积10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2天以上的;
(三)工业、医疗排水户污水未经处理排放的;
(四)恢复原状费用或者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
(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超标有附表一、二之严重情形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建筑、工业等排水户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超标的,建筑类排水户参照餐饮排水户的裁量标准执行,工业类排水户参照医疗排水户的裁量标准执行。
三、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裁量标准的,按照处罚重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1.混接管道的口径在300毫米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口径在300毫米以上400毫米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口径在400毫米以上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持续2天以上3天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持续3天以上5天以下的,对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对个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持续5天以上的,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餐饮、建筑等排水户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但在3天以下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5天以上未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业、医疗排水户污水预处理排放经事后监测符合排放标准,并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但在3天以下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5天以上未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业、医疗排水户污水未经预处理排放,在规定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但在3天以下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5天以上未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未按照许可要求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排放的
(1)主要污染物种类超标属于轻微情形,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可以免于处罚;未按规定整改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2)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二个及以下超标均属于一般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三个以上超标均属于一般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主要污染物种类属于严重情形A二个以下超标的,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要污染物种类超标属于严重情形A二个以上四个以下的,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污染物种类超标属于严重情形A四个以上的,吊销许可证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主要污染物种类超标属于严重情形B二个以下的,吊销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污染物种类超标属于严重情形B二个以上四个以下的,吊销许可证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主要污染物种类超标属于严重情形B四个以上的,吊销许可证并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主要污染物种类超标属于严重情形C二个以下的,吊销许可证并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主要污染物种类超标属于严重情形C二个以上四个以下的,吊销许可证并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污染物种类超标属于严重情形C四个以上的,吊销许可证并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表一:
餐饮业排水水质超标分类表
主要污染物项目
排放
标准
轻微情形
一般情形
严重情形
A
B
C
1
PH
6.5~9.5
6~6.5或
9.5~10
5~6或者
或10~11
4~5或者
或11~12
3~4或者
或10~11
3以下
或11以上
2
悬浮物(mg/L)
400
400~800
800~1600
1600~2400
2400~3200
大于3200
3
氨氮(mg/L)
45
45~90
90~180
180~270
270~360
大于360
4
总磷(mg/L)
8
8~16
16~32
32~48
48~64
大于64
5
动植物油(mg/L)
100
100~150
150~200
200~250
250~300
大于300
6
化学需氧量
(mg/L)
500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大于7000
7
总氮(mg/L)
70
70~140
140~280
280~420
420~560
大于560
附表二:
医疗机构排水水质超标分类表
主要污染物项目
排放标准
一般情形
严重情形
A
B
C
1
PH
6.5~9.5
6~6.5或9.5~10
5~6或者10~11
4~5或者11~12
4以下或者12以上
2
悬浮物(mg/L)
60
60~80
80~120
120~150
大于150
3
氨氮(mg/L)
45
45~60
60~80
80~100
大于100
4
总余氯(mg/L)
8
8~10
10~12
12~14
大于14
5
化学需氧量(mg/L)
250
250~500
500~800
800~1000
大于1000
6
总磷(mg/L)
8
8~10
10~15
15~20
大于20
7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5000
5000~10000
104~105
105~106
大于106
8
氯化物(mg/L)
800
800~1000
1000~1500
1500~2000
大于2000
9
动植物油(mg/L)
100
100~150
150~200
200~250
大于250
注:
表中的ABC,A是严重之中较为轻的,C为最严重。
2、未按照许可要求的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放的
(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排水口数量或者位置有1至2个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排水口数量或者位置有3至4个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排水口数量或者位置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排水口数量或者位置有10个以上15个以下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吊销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或者排水口数量、位置有15个以上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吊销许可证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许可要求的水量排放的
(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排水量超出一倍以下排放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排水量超出1倍以上2倍以下排放的,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排水量超出2倍以上6倍以下排放的,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水量超出6倍以上12倍以下排放的,吊销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或者排水量超出12倍排放的,吊销许可证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持续2天以上3天以下,或者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持续2天以上3天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持续3天以上5天以下,或者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持续3天以上5天以下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持续5天以上,或者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持续5天以上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雨水积水、污水漫溢持续2天以上3天以下,或者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持续2天以上3天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雨水积水、污水漫溢持续3天以上5天以下,或者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持续3天以上5天以下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或者造成雨水积水、污水漫溢持续5天以上,或者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持续5天以上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未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2项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未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2项以上4项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或者未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4项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持续2天以上3天以下,或者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持续2天以上3天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持续3天以上5天以下,或者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持续3天以上5天以下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持续5天以上,或者导致排水户无法正常排水持续5天以上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处理处置后的污泥超标2倍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标2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5超标5倍以上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倾倒污泥5吨以上10吨以下,或者堆放、丢弃在非硬化地面10天以上30天以下、硬化地面30天以上90天以下,或者遗撒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以下,或者遗撒距离1公里3公里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倾倒污泥10吨以上20吨以下,或者堆放、丢弃在非硬化地面30天以上90天以下、硬化地面90天以上180天以下,或者遗撒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遗撒距离3公里以上6公里以下的,对单位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个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或者倾倒污泥20吨以上,或者堆放、丢弃在非硬化地面90天以上、硬化地面180天以上,或者遗撒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遗撒距离6公里以上,对单位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1.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不予处罚;
2.逾期但在3天以下缴纳的,处欠缴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在3天以上5天以下缴纳的,补缴费用,处欠缴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缴纳的,补缴费用,处欠缴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2天以上3天以下,或者造成污水漫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的污水漫溢3天以上5天以下,或者造成污水漫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5天以上,或者造成污水漫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24小时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2天以上3天以下,或者造成污水漫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3天以上5天以下,或者造成污水漫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48小时以上未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5天以上,或者造成污水漫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窨井盖丢失、损毁逾期2小时以下未改正,或者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未改正,或者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4小时以上未改正,或者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人员死亡、终生瘫痪、植物人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1.在规定限期内恢复原状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2天以上3天以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3天以上5天以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个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或者造成污水漫溢5天以上、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个人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2升(公斤)以上5升(公斤)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5升(公斤)以上10升(公斤)以下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个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或者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10升(公斤)以上的,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个人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1.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但在3天以下改正,或者堵塞窨井井深1/6以上1/4以下,或者堵塞管道1/3管径以上1/2管径以下,或者恢复原状费用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污水漫溢2天以上3天以下,或者造成污水漫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但在3天以上5天以下改正,或者堵塞窨井井深1/4以上1/3以下,或者堵塞管道1/2管径以上2/3管径以下,或者恢复原状费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污水漫溢3天以上5天以下,或者造成污水漫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个人处4.4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5天以上未改正,或者堵塞窨井井深1/3以上,或者堵塞管道2/3管径以上,或者恢复原状费用2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污水漫溢5天以上,或者造成污水漫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个人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