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2276861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98.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x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LT

受到损害,主要包括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等。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

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返表明,确定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定程序”由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依据、权限、方法和步骤构成。

“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

它表明,国家秘密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到解除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

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而且能够限定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这也是秘密之为秘密的关键所在。

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知悉范围,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使之不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法律保护原则和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一款确立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

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

    第二款明确保密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

保密法律义务是宪法义务的具体化。

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国家机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及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组织等人民团体,也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以上义务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主体,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主体。

这两类主体承担的保密义务有所不同。

如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保护所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款明确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境内外一切组织、机构和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等。

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工作方针的规定。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是1983年中央提出的保密工作方针,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

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保密工作必须以防范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积极防范”,强调的是主动、事先的防范,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坚固的综合防范体系。

“突出重点”,就是要确保核心秘密的绝对安全。

国家秘密信息涉及领域广、数量大,应当根据保密管理对象涉密程度不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分配保密资源,把核心秘密作为重点加以保护。

如对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绝密级信息系统,必须采取更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

同时,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对非重点可以放任不管或是放松管理。

国家秘密在任何一个地区、部门或环节被泄露,都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

在加强重点保密管理的同时,必须坚持全面管理,实施综合防范。

    “依法管理”,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秘密。

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依法管理,一是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二是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三是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1988年保密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

“便利各项工作”的表述,是针对当时存在保密范围过宽、保密过度等给相关工作开展带来不便的问题提出来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这一修改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是为了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了,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依法公开”,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指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三是指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与第六条、第七条共同规定了我国保密管理体制。

健全保密管理体制是加强保密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建设。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国家规模的保密工作机制”的要求。

1988年保密法确立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体制框架。

1997年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保密组织机构建设要做到“两个相适应”,即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为健全完善保密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

    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党的中央委员会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国家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主管全国保密工作的国务院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同级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这种工作体制是在党和国家保密工作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有利于推进新形势下保密依法行政。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保密局。

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有: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决定、指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制订全国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拟订保密法规,经国家立法机关审定颁布,制定或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有关保密工作事务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省级、市级、县级保密局,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本条将1988年保密法“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修改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开展依法行政。

1988年保密法中“保密工作部门”的表述,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误解为两块牌子,不利于开展依法行政。

二是为了明确区分各级保密局与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工作机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国家保密局,保密工作机构是指根据机关、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保密管理或指导的内设工作部门,二者在职权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上有较大区别。

三是这一称谓也符合近年来颁布的法律中对有关主管部门的通行表述。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的规定。

    “机关、单位”,是指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

“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保密检查等。

    中央国家机关作为本系统业务工作主管部门,除负责管理本机关的保密工作外,还应当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管理或指导责任。

这种管理或者指导,应当与业务工作管理关系保持一致。

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的单位,保密工作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无论实行哪一种管理方式,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要求。

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有利于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在保密工作责任制中,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尤为重要。

党中央对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历来高度重视,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领导干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担负起领导和管理的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政绩考核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疏于保密管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是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是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制度。

主要包括:

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涉密信息及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等。

    “完善保密防护措施”,是指机关、单位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包括人防、物防、技防等。

如对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等。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指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加强保密检查”,是指机关、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责任、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检查,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以查促教。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奖励的规定。

    实施奖励的主体是国家,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国家责任。

奖励对象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成绩显著的,也包括保护国家秘密成绩显著的。

本条“保守”,仅指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积极地采取保密措施。

“保护”,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秘密安全面临威胁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改进保密技术、措施”,包括保密科技创新、保密管理创新等。

    保密奖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为表彰先进,经中央保密委员会批准,2002年,人事部、国家保密局联合设立了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项目,每4 年评选一次。

被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本章共12条,主要规定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规定。

    本条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

这些领域中的事项,只有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即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

此外,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在一些新的领域会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本条规定了第(七)项。

    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基本范围,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

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包括:

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军事行动;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包括特殊行动),情报源或方法,或者密码;外交关系或美国的外交活动,包括秘密渠道;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跨国恐怖活动)有关的科学、技术或经济事项;保护核材料与核设施的美国政府项目;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跨国恐怖活动)有关的系统、装置、基础设施、项目、方案或者保护工作的缺陷或效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军事情报;经济、科技信息;外交和对外经济领域的信息;情报、反间谍和侦缉领域的信息等。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秘密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密级的规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将国家秘密统称为“国家机密”,没有规定密级。

1956年国务院在《关于划分保密事项范围和改善资料供应工作的通知》中,将密级分为绝密和秘密两级。

其后,中央军事委员会在有关规定中,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1988年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

这次修订保留了这一做法。

    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按照密级高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有利于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实现对等保护。

    第二款从泄露后的损害后果考量,规定了区分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原则和标准,为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提供了依据。

“特别严重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威胁国家政权巩固,或者使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等遭受巨大损失,其影响一般是全局性、战略性的。

“严重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使某一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影响一般是较大范围的。

“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使某一方面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其影响一般是局部性的。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本法第九条、第十条仅原则规定了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划分,还需要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定密依据,有必要按行业、领域分别规定保密事项范围。

    第一款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分别与中央有关机关共同制定、修订、解释保密事项范围。

规定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和修订工作不断得到规范和加强,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已制定了92个保密事项范围。

充分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增强定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是当前各级保密部门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第二款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

范围。

    第三款是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公布和调整的规定。

公布保密事项范围是规范定密工作,加强定密监督的需要。

“有关范围”,包括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产生相应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

有的保密事项范围本身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严格限定公布范围。

“及时调整”,是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取消不再需要保密的事项,变更有关事项的密级,增补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制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规定。

    定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专门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

针对当前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第一款规定定密责任主体。

明确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

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

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第二款规定定密工作程序。

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责任。

    授权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原始定密权只能由下列人员行使:

总统、副总统,总统任命并在《联邦日志》上公布的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官员,以及上述具有原始定密权人以书面形式授权的其他官员。

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官员要经过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他们大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对决定将某一具体信息定为国家秘密承担个人责任。

法国《部际保密条例》规定,有权定密的官员由各部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确定。

近年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开展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试点工作。

下一步,将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权限、资格条件、指定程序及管理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公务员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