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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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港口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镇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种植、养殖、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

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

Ⅳ级事件发生后,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市农业局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发生后,由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中山市农业局,并接受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一)应急领导小组设置

成立“港口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指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负责与“中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沟通和联系。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和食品安全的镇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卫计局、安监分局、公安分局、农业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快检测中心、港口医院、宣传办、电视台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参加。

(二)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小组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市政府、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监测与预警

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和“瘦肉精”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二)事故分级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的;

(3)出现死亡病例的;

(4)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省人民政府认定属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上(含5人)20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受伤害人数超过3人以上(含3人)的;

(4)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镇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应急响应

(一)确定事故级别

镇农业部门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市农业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镇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规定执行。

(二)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镇农业部门或镇政府报告。

镇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镇农业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初次报告,并填写《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书》(详见附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结束5日内,应对事故的处理工作做出总结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

(2)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

(3)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

(4)诱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或个人。

3、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先期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农业部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迅速控制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

(四)指挥协调

1、设立领导小组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根据情况确定事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做好事故救援,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调查、提供专家咨询、协调后勤保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事故超出领导小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领导小组应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事故查处

工作组抵达事故发生地后,要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销毁、暂停采收或屠宰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工作组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调查情况、农产品来源去向等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发展事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工作组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镇生产的农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有关部门;镇内可疑农产品流向外镇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有关部门。

4、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农业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五、应急终止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善后处置

镇农业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障社会稳定。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者给予赔偿。

(三)责任追究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2、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或应急救援不力;

3、对事故预警、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预警调查出现重大疏漏;

4、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通讯畅通。

(二)建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队伍及农业科研单位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科学研究,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三)镇要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七、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镇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二)宣教培训

镇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生产者的自律水平,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

八、附则

本预案由港口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书

2、港口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附件

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书

填报单位(盖章):

事发时间

年月日时

事发地点

危害程度

受伤害人数

备注

死亡人数

事故经过

(初次报告

可填写简

要经过)

事故原因

(初次报告

可填写初

步判断)

采取措施

事故控制效果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报告时间

报告人(签名)

附件2

港口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

陈有兴(镇长)

副组长:

梁向阳(党委委员、副镇长)、梁建坤(党委委员)。

成员:

陈文新(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贾健(卫计局)、吴伟涛(安监分局)、梁仲球(公安分局)、苏汉标(农业服务中心)、林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梁敬华(食品快检测中心)、吴锦昌(港口医院)、罗瑞燕(宣传办)、韦肖飞(电视台)。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陈文新兼任办公室主任。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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