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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四川金如意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括

工程名称:

“首座”7号住宅楼(即仪陇IH3-1-a地块7号楼)

工程地点:

仪陇新县城“首座”小区

工程内容:

土建、装饰、安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首座”7号住宅楼全部施工图纸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增减、洽商文件所述内容均属本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2011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约叁佰贰拾贰万元

¥:

约322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仪陇新县城“首座”项目部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章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变更(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3.3适用的标准、规范:

适用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其它未注明部分,执行当前最新国家验收规范、现行施工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图二份。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许可,图纸不得随意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执行委托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部经理

职权:

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控制。

负责现场管理、变更签证的初审、工程量的初审。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全权代表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和安全管理及结算工作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电接至施工现场100米范围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发包人负责修建场内临时道路,达到施工运输的需要,随着工程的进展,承包人在各自的施工场地内应自行维修临时施工道路,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距离开工三日前提交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

合同签订后15日内承包人必须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前5日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后七日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承包人保卫人员每天24小时在现场值班及巡视,以保护工程、运送至现场的材料及设备、现场办公室的安全。

因承包人安全保卫失责等引起的偷盗、损坏等,承包人自行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偿提供办公室一间。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负责办理以上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保护已完工程成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现场应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雨季施工场地无积水,各类材料堆放有序,标识清楚,进出场的车辆无污染城市道路的现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的总体照管,各自履行总体管理及配合责任。

2)负责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的保养、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任何的增加或删减。

三、施工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10.1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有缺陷、瑕疵,向承包人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对已提交的施工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毕,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后48小时内回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在任何时候,如果发包人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发包人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做的物资准备和人员准备,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质监部门、当地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17.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未经发包人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检验,并且不得无故拖延。

18.剥露和开口

18.1若发包人对已覆盖的工程部位质量有疑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对有疑义的部位进行剥露和开口,并负责使这部分工程部位恢复原样,而剥露和开口后查明其施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则应在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剥露或开口部位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款上;若属承包人责任(如查明其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期的整个工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雇员的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施工外脚手架必须使用钢管双排架,搭设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架底用混凝土硬化,并设排水沟。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合同价款及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约定的办理。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发包人若供应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超出定额量部分,按实际供货价格的1.5倍结算,从最终结算工程价款中扣除。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按进度提交(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柒天内进行核实,经项目经理、总经理确认后5日内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26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拨款阶段为2楼完成、4楼完成、主体封顶完成、外墙保温及室内墙体分隔装饰,竣工完成共5次(工程质量合格并顺利竣工,且完成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的前提下)。

开工60天内完成主体标准层2楼施工,拨付工程款60万元;

开工90天内完成主体标准层4楼施工,拨付工程款45万元;

开工140天内完成主体竣工,拨付工程款45万元;

200天完成外墙保温室内墙体分隔及装饰,拨付工程款45万元.

240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资料齐全且交付使用,拨付工程款30万元.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付至工程总价的95%,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工程完成备案满二年后(14日内),扣除维修费用后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的70%,满五年后(屋面)(14日内),扣除维修费用后返还至剩余质量保修金的100%。

2、阶段实际拨款额=计划进度款拨款额-相应发包人供材额-施工用电费用-代扣代交费用及索赔罚金。

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要求以及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开具建安工程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拨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

(1)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

(2)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3)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4)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5)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第(6)款。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实际采购价进行结算调整材料价差。

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扣回发包人所供的用于本阶段的相应材料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种和等级。

(3)随时按发包方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4)对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40天之前应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确认。

(5)在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6)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7)承包人应将它与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发包人。

28.2清除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发包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

(1)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

(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情况,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2)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事先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工程师签字报项目经理、公司总经理共同批准后实施。

(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人采用,或承包人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4)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肆套。

(2)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3)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竣工资料(含图纸、图片等),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发包人才受理。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照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或顺延施工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误期赔偿费为:

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1%计。

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15.1款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返工重做直到合格,并赔偿因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请调解;

 

(2)协商不成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和分包(发包人同意的除外),否则发包人除扣留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且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的原因,以及自然灾害等确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不能合理避免、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将损失报发包人,其处理办法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及施工现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有关事项:

无约定。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本合同签订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

600000.00元)。

承包人不足额缴纳本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履约保证金,本合同无效。

待工程竣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完毕、竣工的工程和竣工资料一并交付发包人后,发包人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两份,副本肆份(发包方肆份,承包方二份)。

47.补充条款(详见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

四川金如意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本补充协议仅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1年月日签订的“首座”7号住宅楼工程的施工合同进行补充,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一、工程承包范围

1.1承包范围:

1.1.1“首座”7号住宅楼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时,以结施图为准),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增减、洽商文件所述内容均属本工程承包范围。

1.2本工程中不在承包范围内的项目:

1.2.1消防工程安装由发包人统一另行发包。

1.2.2楼宇对讲门、防盗门、地弹门由发包人自行安装,但管线预留由承包人负责。

1.2.3天然气、闭路电视(由相关部门安装施工),但管线预留由承包人负责。

1.2.4外墙面砖、柱面砖由发包人供料,由承包人粘贴并负责质量;阳台栏杆由发包人指定加工厂家,承包人给予配合。

1.3材料选用要求:

1.3.1本工程包工包料(部分),所需材料(除发包人供材外)由施工方自购,但在采购之前需征得建设单位对材质的质量、品牌、色彩的认可,并符合设计、规划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除具有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保书、备案登记证明外,进入现场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数量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见证抽样送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书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并及时清除出场,否则发包人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若发现承包人用于施工的材料以次充好的行为,相关工程返工处理,并处罚款壹万元/次,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1.3.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应提前20天向发包人提供准确的材料需求计划和材料进场时间计划。

发包人根据计划分期分批把相关材料供入施工现场,并按照发包人供材的程序进行验货和交货,相应的看管责任一并转交给承包人。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材料需求量的变化应及时调整,若因承包人不及时申报材料需求计划,耽误工程施工,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材料运至施工现场50米内,并由承包人自行卸车、卸车费用自理,如提供的材料需求计划和材料进场时间不准确,因此引起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由承包人负责。

二、工程工期

2.1开工时间:

本工程开工时间暂定在2011年月日开工。

本合同签订7日内,承包人必须进场开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选择施工队伍。

2.2总工期:

总工期240天(含节假日、春节假日)从开工之日(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开始计算,在此工期内,承包人应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将竣工验收符合约定的工程交付发包人,此工期除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必须加盖双方公章)确认延长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

2.3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在15日内必须办理完施工许可证,若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造成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停工工期不予顺延。

2.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不得无故停工,无故停工3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并且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在履行合作协议中出现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诉讼期间不能影响工程工期、竣工、备案、交付等工作,否则按无故停工处理。

2、5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进场60天内完成主体二楼施工,进场90天内完成四楼施工,进场140天内完成主体竣工,进场200天完成外墙保温及室内墙体分隔及装饰,240天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交房),如果承包人拖延了其中一个阶段的施工进度,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2.6工程竣工应完成的内容:

2.6.1合同内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2.6.2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书面通知交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内容。

2.6.3水电安装、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等发包人分包的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合理配合。

三、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

3.1工程质量

3.1.1施工要求:

上道工序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为准),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2安全文明施工

3.2.1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必须严格采取安全措施,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3.2.2施工区域及正在施工中的建筑物内不得有工人和其他人员住宿、生活,否则除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外,并按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壹万元。

3.3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依据按以下执行:

3.3.1按现行国家的施工验收标准及施工规范规定执行,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如国家与地方验收标准和规范有抵触的,按质量高要求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如无强制性验收标准和规范,则按地方标准通用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若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的质量要求高于上述标准的,则按约定标准执行。

3.3.2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含有害物质排放等相关标准)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3.3.3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会审纪要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图纸说明、设计变更、技术变更、发包人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3.3.4承包人应做好建筑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

保证屋面、厨房、厕所无渗漏、浸渍;窗、外墙伸缩缝等无渗漏、浸渍;楼地面、墙面不开裂、无空鼓、不起沙;梁、柱、板符合设计和分户验收的要求;如发生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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