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资金信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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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宁波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合同:
指《宁波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本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宁波电力资金信托。
(三)信托当事人:
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四)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五)信托计划:
指受托人制定的《宁波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六)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七)信托计划资金: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八)信托贷款:
指受托人对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九)信托文件:
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十)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2.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二)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三)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四)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五)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收取信托报酬;
(三)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四)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六)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七)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八)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三)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一)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醒。
1.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2.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3.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一)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二)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三)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4)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醛?
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
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一)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
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
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
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
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
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
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
【】(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年月日
乙方:
【】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