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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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订版

 

签证变更管理办法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012.06.01

初始建立

2014.03.01

修订

2014.05.28

修订

2016.5.14

修订

 

按照集团组织机构及新的核决权限调整

2018.10.09

修订

2019.03.31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1.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签证的操作流程,确保项目开发有序进行。

1.2.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有效地控制成本,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

第二条原则

2.1事前沟通原则

2.1.1按权责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变更事宜需事前沟通,同意后方可提交流程审批。

2.1.2抢险救灾或现场突发的紧急事项,须先在KK群、微信群等联系方式,知会各现场签证审批人。

若紧急事项涉及项目风险需先汇报集团公司各职能中心及集团总裁,同意后方可实施,2日内在明源成本管理系统(未启动则为OA平台)补报事项申请。

2.2法律底限与风险控制原则:

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否涉及到成本增减,与“报规、验收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核对,不吻合的”的现场签证,原则上建议不予实施。

确有必要的,此类签证需项目公司总经理、工程经理、成本经理、营销经理进行专项评估,报地产集团相关职能中心会签,经地产集团总裁确认后方可实施,以避免交房风险。

2.3一单一估原则:

每份签证变更的事项报批必须有事前预估工程量、预估发生金额。

2.4一月一清原则:

每月发生的签证变更,必须按月完成办理,若遇月底发生的签证变更,次月完成办理。

2.5一单一结原则:

每项签证变更单,需进行签证费用的确认。

不可对签证变更内容进行拆分办理。

2.6权限原则:

签证变更严格按权限规定办理,越权办理一律无效,越权签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越权签字人员承担责任。

2.7时限原则:

签证变更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并及时反映项目动态成本,超时办理一律无效。

2.8依据原则:

签证变更严格按依据办理(如合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甲方指令、会议纪要等),且依据有效。

2.9标准原则:

签证变更严格使用标准表格,按标准流程办理,禁止先实施后办理。

2.10回收利用原则:

变更引起的可利用或可重复利用的材设,应在变更实施前核定其利用率,否则视承包人100%的回收利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

3.1.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开发项目的所有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非开发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职责范围

2.

3.

4.1.集团成本管理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及监督检查。

4.2.各项目公司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4.3集团及各城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但其不得与本管理办法冲突。

4.4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部门

职责

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工程/设计

1、依据签订的合同条款,对签证变更内容及范围进行确认,并明确签证变更原因及责任归属意见。

负责对代扣等(如水电费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损失确认责任单位及责任金额。

2、依据合同对工期延误条款的约定,审核工期顺延的时间及确认工期延误的影响。

3、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成本部,对签证变更实施前的工程量进行收方确认以及对签证实施完成后的再次确认,对收方结果确认并签字。

只能直接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如涉及到使用工日数、机械台班数)等,则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需对签证单签认的工程量负责。

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设计、施工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5、工程部是现场签证流程的发起部门,是发生现场签证的责任部门。

设计部是设计变更流程的发起部门,是发生设计变更的责任部门(项目公司权限范围内)。

6、确认施工单位阐述内容的真实性、签证变更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需描述准确不致引起歧义,辅以影像文件、现场收方单、验收记录等。

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成本

1、按工程部/设计部确认的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确定后的现场签证(变更)确认单,核算费用,并与目标成本进行对照、分析,评估签证变更对项目目标成本的影响。

2、签证变更原始资料存档并建立相关台账,核实签证变更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更新动态成本,与施工单位、工程部核对签证变更台账并签字确认,相关要求按《签证变更汇总台账》执行。

3、参加工程部/设计部组织的现场收方,对收方工程量进行收方确认。

对工程部签认的工日数、机械台班数等相关文件审核并签字。

4、对工程量计算、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避免人为降低预估费用规避审批流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同文件、项目目标成本及当地市场情况,负责审核签证变更的经济合理性。

5、签证变更事前审批时给予预估金额,完工确认后计算签证变更金额,并提供核算依据,如:

成本测算表等。

项目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

1、审批签证变更事项的合理性。

2、对签证变更发生的原因、质量、工期、金额进行审批,并对签证变更结果负责。

3、负责管理或指定人员管理“工程审核专用章”。

集团公司研发设计中心

1、对集团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内容及范围进行确认,并明确设计变更原因及优化建议。

2、审核施工专项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3、设计部是设计变更流程的发起部门,是发生设计变更的责任部门(集团公司权限范围内)。

集团公司

开发建设中心

1、审批对权限范围内的签证变更规范性、合理性、经济性。

2、督导项目公司执行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检查。

3、协助项目公司完成签证变更的办理。

第五条定义

5.1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约定范围之外,额外实施的施工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

现场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1.1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工期的顺延,提出的工期签证。

5.1.2未包含在合同范围内且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施工措施、施工方案变更。

5.1.3因施工条件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增加的施工合同外工作内容。

5.1.4在施工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另行委托的零星工程。

5.2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对图纸、要求、做法所作的变更证明。

第二章办理条件、分类

第六条办理条件

4.

因以下情形而引发了实际工程费用和工期变化的才能办理签证变更:

6.1设计变更(含设计补充/修改/优化,设计方案/配置/建造标准改变,设计优化等);

6.2技术洽商(含技术核定,施工工艺变更);

6.3工程变更(含工程管理/施工方案变更,施工措施变更,工程指令、会议决议等);

6.4合同外增加零星工程;

6.5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借用的零星用工、料、机数量;

6.6确认“事后不能进行复查、但要进行结算的工程”(即需要结算的隐蔽工程)的工程量。

第七条分类

5.

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发的结果,工程签证变更分为以下两类:

7.1合同费用类:

包括合同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2合同工期类:

包括合同工期的增加或减少。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核发

第八条申请、审核

8.1签证变更事项申请:

8.1.1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变更:

施工单位在成本软件管理系统中发起签证变更申请,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设计经办变更、工程经办签证,以下类同)对签证变更事项在2日内进行核实。

未启动成本软件管理系统则填报《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附件1)并报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核实,如无需发生,则直接在此联系单签署意见并回复。

如需发生,则在OA平台中按权限发起签证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8.1.2城市公司开发建设部提出签证变更:

城市公司开发建设部亦可根据工程现场实际需要在成本软件管理系统中发起签证变更申请;未启动成本软件管理系统则填报《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附件1),在OA平台中按权限发起签证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8.1.3研发设计中心提出变更:

研发设计中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性,确需变更的拟定《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在成本信息管理系统(未启动则为OA平台)中发起签证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8.1.4当申报签证变更事项涉及到互扣内容时,在发起增加金额的事项报批流程中,需关联对应扣减单位的事项报批流程。

8.1.5施工单位之间私下委托工程内容时,不予办理签证变更。

8.2签证变更实施:

8.2.1签证变更签发:

签证变更事宜审批通过后,签证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会同参与审核人员完成《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签署并加盖《工程审核专用章》,意见与审批流程一致但不能体现预估金额。

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工程部负责统一对外下发实施,并建立收发台账。

8.2.2确认工程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视委托监理范围和权责决定是否参与)、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现场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签证变更的实施情况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后相关人员签章;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程量确认。

8.2.3签证变更实施完工后2天内,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完工确认单》,报送城市公司开发建设部,由监理单位(视委托监理范围和权责决定是否参与)及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工程相关人员对完工及完成情况(包含实施范围、完工时间)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确认签字。

8.3签证变更事项审批:

8.3.1相关部门在签证变更申请审批流程中签署审核意见(应有明确的变更预估金额和变更事项的确认),并按权限完成审批,但《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不体现预估金额。

8.3.2签证变更事项发起人需上传与事项有关的相关附件(图纸、施工范围图、技术方案等)并在流程中说明签证变更原因及实施状态,成本相关审核人员需提供计算金额明细。

8.3.3发起签证变更申请前成本部需与施工单位大致确定计价原则和拟核定单价、并在流程审批意见中进行描述,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流程审批意见中提出双方分歧、流程审核人必须针对分歧给予审核意见。

8.3.4确认金额:

在《工程完工确认单》签字完善后,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金额确认单》和相应的预算书,报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审核后,与造价工程师核对,价格审核达成一致后,由施工单位在明源系统(若未启动明源系统的项目,由项目工程部OA流程报批)发起金额确认审批流程,按照集团授权完成审批。

8.3.5经审批、盖章后的《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项目公司文档管理责任人进行统一核发,并做好相应的分发记录。

1.

2.

3.

4.

4.1.

4.2.

第九条审批

6.

签证变更的事项申请、金额确认审批流程权限,按最新公布的权责手册要求执行。

第一十条签证变更审批要求

7.

10.1《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的审批,提请部门或单位需先上报明源系统(若未启动明源系统,则为OA流程)流程审批,审批通过并同意实施后,再完成签字盖章并下发施工单位执行。

10.2签证变更申请审批流程中,工程管理部必须对签证事项进行确认并明确签证施工完成时间和质量要求,成本部必须明确计量计价方式及预估金额,各审批人必须签署审核意见。

10.3《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的审批,工程/设计/成本需完成线下审核后,再上报OA/明源系统流程审批。

审批流程通过并同意后,再完成盖章并下发施工单位做为结算依据。

10.4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审批人员,对现场签证相关审批表单需逐页签字确认;成本部审批人员需对计量计价、汇总工程量的附件等审核内容逐项确认逐页签字。

10.5各审批人员签署审批意见时,不能签署“已阅”、“收悉”、“请领导审批”等不明确的意见。

审批时仅可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同时可对“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进行阐述。

签证中有几项内容的,如果对某项内容提出修改或不予确认,在写明修改或不同意见的同时要将其他几项的内容给予确认。

例如:

“第3项不予确认,其他各项工程量属实”或“第2项工程量为**,其他各项工程量属实”。

10.6严格执行一单一估、一单一结,不能对单项现场签证事项进行分解办理。

并按现行目标成本及合约规划的科目要求,进行办理。

10.7若因施工工期紧张以及需要隐蔽(返工)的签证变更事项,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返工)之前及时通知目公司(部)工程部进行确认,项目公司工程部及时督导组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现场验收、收方、核量工作。

第四章签证变更的汇总分析

第一十一条签证变更汇总台帐

11.1签证变更汇总台帐的核对

11.1.1施工单位每月20日前汇总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已经甲方完成审批确认的变更及现场签证文件,并填写《签证变更汇总台账》报送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

11.1.2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部均应自行建立签证变更台账,保证台账内容统一、不漏不缺,在施工单位报送《签证变更汇总台帐》后2日内与施工单位完成核对。

项目公司成本部每月填报动态成本前必须完成上月所有发出的签证变更单的份数核对、金额测算(或预估)。

11.1.3.成本管理部每月对变更签证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动态成本月报》,并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必要时提出改进措施,以控制工程成本的增加。

11.2签证变更汇总台帐的要求

11.2.1.签证变更台帐统一模板按《签证变更汇总台账》执行,格式中所需填写的内容要求完整、准确。

11.2.2对于完成签证变更立项审批的,应及时录入签证变更台账,结算后更新结算数据。

11.2.3已发生签证、待发生签证必须如实、完整填报至台帐中,严禁漏报、虚报。

签证变更台帐模板不可随意更改,若有其他内容进行表述时,仅可在备注栏之后自行填加。

11.2.4要求一月一清,每月核实,施工单位若未核对签署《签证变更汇总台账》,工程部门不予审核支付工程款项,财务部门暂停支付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超过3个月未签署该表的,将追究项目部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纸质文档的管理

第一十二条现场签证资料管理要求

8.

12.1现场签证单的纸质文档由《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工程完工确认单》、《现场变更工程量确认单》、《材料(设备)核价表》、《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及OA系统/明源软件流程审批构成,OA系统/明源软件流程审批为公司内部流转表,不予对外核发,仅用于公司内部配套归档保管;其余文档资料作为对外确认签证变更的有效依据。

12.2《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工程完工确认单》、《现场变更工程量确认单》、《材料(设备)核价表》、《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为统一文件,必须完成签字盖章后才可发放。

各项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需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的约定。

12.3《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的支撑资料必须完善,包括工程指令单、现场影像资料、图纸、计价清单明细、会议纪要、施工措施等。

12.4签署生效后的《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及其他工程签证变更资料一式四份,施工单位存留两份,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部各一份。

在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资料中,必须提供一份原件并装订成册。

12.5《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里的内容填写,需要求用电脑填写打印,签字及审核意见要求手写记录。

原则上不可以对打印内容进行修改,若因特殊情况需对打印内容进行手写修改时,则必须要对修改处进行签字确认。

12.6现场签证相关资料,需保持资料整洁、内容清晰、程序完善、签字规范。

第一十三条编号

9.

13.1现场签证由造价工程师负责编号。

13.2编号原则

13.2.1编号必须连续,不得跳号、重复。

13.2.2对于同一签证事项,《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的编号必须是相同的,不得出现错号。

13.2.3编号规则:

XXX(项目简称)—XXX(目标成本科目编号)—XXX(合同编号)—XXX(楼号)—XXX(流水号)。

例如:

水晶城—001(目标成本科目编号)—001(合同号)—1号楼—001。

第一十四条纸质文档的核对

10.

14.1项目公司需每月就纸质文档的完整性、有效性与成本管理部以及施工单位进行资料的核对和清理,保证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14.2核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即上网审批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编号以及资料是否完整和有效等。

第六章时限要求

第一十五条上报时间

11.

15.1施工单位在完成现场签证所涉及的工程内容5个工作日内须及时上报给项目公司,若在完成签证变更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上报,则视为施工单位放弃该签证变更费用,项目公司不得接受施工单位超过上报时限的后补签证。

15.2对于涉及到隐蔽工程的签证变更,若施工单位在覆盖之前未通知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进行确认,则视作为施工单位放弃该签证费用,项目部不得接受此类签证。

15.3涉及返工重做的签证,须在已施工完成的工程拆除前由造价工程师、专业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一起对返工工程量进行核实、签认(尽可能附返工前照片),未经过签认则视为施工单位放弃该签证变更费用,项目部不得接受此类签证。

15.4涉及施工前签证的工程实施完成后5天内及工程隐蔽(返工)之前,施工单位组织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一起对签证工程进行验收、确认签证事实(可附实施后照片),没有进行验收的签证则视作为施工单位放弃该签证费用,项目部不得接受此类签证。

第一十六条预估费用时间

16.1若涉及估价的从成本工程师接收合格的、可供估价的资料之时起算,

估算时限不超过3天,超过3天才能估算完成的事项成本工程师应与项目经理进行沟通。

第一十七条核发时间

17.1在签证变更通过审批后2天内完成《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的签署和核发工作。

第七章办理要求

第一十八条签证变更不接纳办理要求

为保护公司的利益,须严格控制和审核现场签证,签证变更单有下列情况将不被接纳:

18.1内容不全的;

18.2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18.3与事实不符合的;

18.4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

18.5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拆改、整改等;

18.6代扣、代交费用不得进行签证;

18.7该内容已经签证,又出现的重复签证;

18.8该签证的工作内容已经包括在合同内;

18.9签证所列的工程量从预算角度不应该单独列项,其已经包含在其它工程预算子目中;

18.10未签署准确日期的。

18.11现场出现的紧急、零星工程,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8.12经审定后的变更签证付款超合同价,需签补充协议后再付款。

18.13签证累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5%并在该单项目标成本可控内最终审批权限上调一级;超过合同金额的5%且超目标成本的最终审批权限为工程执行总裁同时成本负责人对现场签证涉及到的成本需做出详细的表述。

第一十九条其他要求

19.1原则上能以图纸计算的按图纸计算,不能按图纸计算的工程内容以收方单为准。

19.2一事一签,不得将无关的事项在一份变更签证里报审。

19.3同一事项引起的变更签证在一份变更签证单里报审,不得肢解。

19.4需双方重新确认的价格,甲方成本部按权限要求完成价格确定,填入《变更(签证)联系单》,结算按实际工程量和双方确认价格计价。

19.5隐蔽和打凿工程必须当场拍照且有隐蔽验收记录;

19.6签署实体工程量,尽量避免签署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

19.7石方工程必须签署石方类别(石方类别按地勘报告执行、如有争议请第三方勘察确认)。

土方工程必须提供施工前后的土方方格网图以供计算工程量。

19.8施工方,成本部,工程部/设计部三方在每一页签名确认,必须签日期加盖公章;

19.9如签证单涉及到其他单位扣款或罚款,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部工程师应同时编制扣款/罚款通知单。

第二十条附件原则

12.

20.1《收方单》或签证附件作为结算依据时,权限人应在该单据上签字确认后加盖工程审核专用章(如基础桩收方单)。

20.2返工签证须有引发返工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作为附件。

20.3确定返工工程量或隐蔽工程量的签证变更须有《现场收方单》作为附件。

20.4涉及到第三方扣款的签证须有给第三方的扣款通知作为附件。

20.5涉及到“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的签证须有项目工程部签发的《工程指令单》作为附件。

第八章现场签证中需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签证变更考核

签证变更引发的合同变更金额纳入集团下属各项目公司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签证变更修正

《现场签证(变更)单》(含《现场收方单》)和《现场签证申请审批单》在签署过程中发生修改时,应使用划线修正法(即用单根直线划去需修改的地方),同时在该处签名,使用涂改液修改的现场签证属于无效签证。

第二十三条否决

审核、审批人员均有否决权,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全部或部分否决签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核发印章的管理

工程审核专用章由项目公司负责人管理,必须在现场签证按本管理办法审批通过后才能予以加盖,并做好用印记录,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其他

13.

14.

15.

16.

17.

25.1签证各方需对签证内容进行逐条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仅签署姓名而无具体意见的

签证,后续审核人可退回前审核人予以补签。

25.2施工单位在报送现场签证后15天内未收到公司的审批回复意见时,施工单位必须发《书面催告函》给公司;若施工单位不履行催告义务,则集团下属各公司可以认为施工单位放弃该项签证的主张权利。

第二十六条处罚条款

26.1签证变更的成果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500元,并按损失金额的10%赔偿公司。

26.2签证变更未按本管理办法的时效要求办理,按50元/份·天对相关项目进行处罚。

第九章相关的文件及表格

第二十七条相关文件

18.

19.

附件一《工程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

附件二《完工确认单》

附件三《材料设备核价表》

附件四《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单》

附件五《工程变更(签证)金额确认单》

附件六《签证变更汇总台帐》

工程审核专用章模板

 

 

说明:

工程审核专用章长45mm、宽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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